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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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管理。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标志,用于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有独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部门;
(三)有完善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四)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测试数据;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措施的文件材料;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若不满意管理中心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核发和使用安全标志
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审查结果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和型号;
(二)生产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三)安全标志的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后,可以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包装上使用标志。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当放置在显著位置,并清晰可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涂改、假冒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四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当定期复查和更新,管理中心应当在每个标志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通知企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和更新。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事业单位在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质量上的问题,并配合管理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追溯机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追溯和监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核发、复查和更新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管理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二)吊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三)罚款。

第十七条故意伪造、冒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
(二)吊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三)罚款。

第十九条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登记后授权租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授权手续,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责任人员,管理中心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复查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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