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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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保护招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北京市招标招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原国家计委第30 命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管理方法》(建设部第89 命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招标督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 122命令)等规定,联合本市本质
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一定招标的各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合用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例及规章对资格预审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前对潜伏招标人进行的资格审察。
第三条资格预审活动应该依照公正、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资格预审应该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招标人数目的,应该在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后招标人的数目;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招标人数目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招标人进行招标。
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许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招标人拟限制招标人数目的,应该依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资格预审活动应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最少选择国家也许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公布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伏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依照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方法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乞降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
资审委员会对招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第一版面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确立招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
并将资格预审结果见告招标申请人。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采纳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色和要求,编制合适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该完好、慎重、规范,吻合相关法律、法例和规章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相关行政督查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数目、招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状况相一致。
招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该吻合国家相关规定。
依法一定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标工程本质要求不吻合
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招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该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含工程大要、招标范围、资本本源也许落真相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含对招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资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察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区分不一样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该要求招标申请人一定对拟投入的人员、资本、机械设备和其余物质设备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招标申请人互相串连。
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况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也许排斥招标申请人,对招标申请人推行歧视待遇;
(二)对招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工程本质要求不吻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乞降其余要求;
(三)偏向某些特定招标申请人;
(四)强迫招标申请人构成联合体;
(五)其余违反罪律、法例的条款。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销售及预审申请文件提交
第十二条采纳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该在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招标申请人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该依照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方法销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销售之日起至停止销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销售资格预审文件可合适收取成本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销售后,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需的澄清、更正及增补的,应该最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更正及增补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工程的详细状况,确立招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从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招标申请人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再行独立申请参加资格预审或加入其余联合体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具备肩负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及国家相关规定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一定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招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该在共同招标协议中明确商定各方拟肩负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受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招标和合同实行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受权书。
第十七条招标申请人应该依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预审申请文件应该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本质性内容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八条招标申请人应该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依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乞降规定提交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收到预审申请文件后,应该向招标申请人出具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留预审申请文件。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到的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
第十九条招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
式增补、更正、代替也许撤回已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
增补、更正、代替的内容为预审申请文件的构成部分。
招标人依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留。
在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申请人增补、更正、代替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该拒收。
第二十条招标申请人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应该真实、有效。
招标人应该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保密。
第四章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招标资格评审活动。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立前应该保密。
第二十二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流露对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评审和比较、招标候选人的介绍状况以及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其余状况。
第二十三条依法一定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此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家和北京市要点建设工程,以及所有使用国有资本投资也许国有资本投资占控股也许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审委员会应该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评标委员会构成的规定予以确立。
所有使用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占控股也许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所有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当相关项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家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也许行政督查部门的人员;
(三)与招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也许有其余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招标相关活动中从事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从招标申请人单位调离、离职或离职不足三年的;
(六)从招标申请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的。
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资审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况之一的,应该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地推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
审建议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评审方法
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可以采纳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也许法律、法例及规章赞同的其余评审方法。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评审要素一般应该包含申请人过去工程或同类工程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装备、履约经历、现场管理、近几年内违纪、违规及不良记录等。
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中招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不该看作为评审的要素。
第二十八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依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色和要求,规定相应的评审要素及其权重,以及合格招标人确立方法也许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
资审委员会对各招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依据量化得分排序。
招标人拟限制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数目的,应该按排序确立拟选数目的招标人;招标人不限制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数目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招标人都应该为合格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依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色和要乞降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评审要素,规定必需合格条件和附带合格条件。
资审委员会评审招标申请人能否满足所
有必需合格条件和必定比率的附带合格条件。
对满足合格条件的招标申请人,经过综合评论或投
票的方式,择优确立拟选数目的招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拟限制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数目的,一般应该采纳定量评审法。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一样标段同时招标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该对招标申请人拟投入的生产资源和所对应的标段及数目进行兼顾考虑,综合审察。
第六章资格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该采纳必需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审应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要乞降规定,主要审察招标申请人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申请文件的时效性,申请文件的完好性和吻合性,能否吻合法律、法例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余强迫性标准,能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状况。
(二)详细评审: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经过初步评审的招标申请人的招标履约能力进行审察,介绍也许直接确立招标人。
(三)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可以共同介绍产生一名资审委员会负责人。
其主要负责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资审委员会应以以下文件、资料作为评审依照:
(一)招标申请人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记录;
(二)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澄清、更正及增补文件);
(三)招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对申请文件增补、更正、代替的内容);
(四)招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资审委员会应该严格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招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招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第三十六条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也许显然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需的澄清、说明也许补正。
但是不得向资格预审申请人提出带有示意性也许引诱性的问题,也许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遗漏和错误。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该以书面方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预审申请文件范围也许改变预审申请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评审过程中,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撤消该招标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一)以别人名义申请招标的;
(二)与其余招标申请人互相串连、或与招标人串连申请招标的;
(三)预审申请文件中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不吻合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强迫性标准的;
(五)对资格预审文件本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拒不依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也许补正的;
(七)招标资格被撤消的;
(八)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隶属机构(单位),也许为招标项目的先期准备也许监理工作供给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隶属机构(单位);
(九)与招标工程已确立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也许其余利害关系的;
(十)其余违反罪律、法例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评审过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无效,应该依法重新组织资格评审。
(一)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审标准和方法含有偏向也许排斥招标申请人的内容,阻碍也许限制招标申请人之间的竞争,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应该回避担当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加评审的;
(四)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构成不吻合相关规定的;
(五)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九条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作出办理也许向招标人提出办理建议,并作第一版面记录。
第四十条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评审后,应该向招标人提第一版面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包含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对各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建议,以及合格招标人的介绍
也许确立状况等。
评审报告应该由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署名。
第四十一条对评审结论拥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论述其不一样建讲和原由。
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署名且不陈说其不一样建讲和原由的,视为赞同评审结论。
资审委员会应该对此作第一版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该依据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报告确立招标人。
招标人拟限制预审
后招标人数目的,应该择精选择拟选数目的招标人。
不限制预审后招标人数目的,招标人不得
限制吻合资格预审标准的招标人进行招标。
招标人可以受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立招标人。
关于经过资格预审的招标申请人放弃招标或因不行抗力提出不可以参加招标的,招标人依据资格评审时所确立的排序,挨次递补招标人。
法律、法例和规章对确立招标人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该向相关行政督查部门提交资格预审结果报告。
资
格预审结果报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报名表;
(二)招标申请人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记录;
(三)资审委员会成员状况表(附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职称)证明资料);
(四)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
(六)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及纪要。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招标申请人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见告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招标申请人见告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招标人少于 3 家的,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可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资质条件的基础上合适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