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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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二节、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 务,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 施和程序的总和。它直接体现商业银行的 经营目的和经营战略,利于信贷部门守法, 维持适当的授信标准。 主要有:贷款规模政策和贷款结构政策
一、贷款政策的一般内容
1、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稳健经营,三大
㈡义务
1、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 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2、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 情况的监督。 3、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 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 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 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4、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 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保证贷款 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 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 保证责任为前提发放的贷款。 1、保证贷款的特点(与信用贷款相比) : 1是人的保证,是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双重保证 2是信用保证,无须动用或限制自己的财产 3是约定保证,保证人对约定保证事项进行保证 2、贷款人对保证人的要求: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目标
2、贷款操作程序和权限界定:贷款三查;
分级审批
3、贷款的规模:存贷比;单笔贷款比率;
中长期贷款比率
4、贷款业务区域的界定:受规模约束
5、贷款的担保:可接受担保方式、评价办
法及担保比率
6、贷款定价:统一价格表及浮动办法 7、贷款的档案管理:管理人;归档内容;
保管地;使用办法
8、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走访规
二、几种常见帐户
1、基本存款帐户: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 2、一般存款帐户:转帐与现金缴存、不付现 3、临时存款帐户: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设 4、专用存款帐户:因特定用途需要而开立
三、贷款方法
1、存量控制(控制贷款余额) A、逐笔申请、逐笔核贷、逐笔定期限、到期收回、
指标周转使用 B、一次申请、集中审核、定期调整额度、不受指 标限制 C、一次申请、进贷销还、指标周转使用
1、 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2、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 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 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 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3、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 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或解除借款合同。
㈡义务
1、贷款人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 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借款人 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否。 2、贷款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贷款 要素及时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3、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 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一、几个基本概念: 几个基本概念 贷款人: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 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 贷款: 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政 贷款业务: 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货币资金提 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
㈢对贷款人的限制
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 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 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三)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 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 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五)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2、流量控制(控制供应量)
逐笔申请、逐笔核贷、逐笔定期限、到期收回、 指标一次有效
四、贷款的账务实现
1、普通信贷 2、支票信贷 3、透支账户 4、特种支票账户
五、贷款基本条件
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借款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 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 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 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 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 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借款人 ㈠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 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 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 转让债务。
3、按贷款的用途分: 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 财政性贷款、消费贷款等 意义:利于银行按照再生产过程的规律安 排贷款的顺序;利于总体考察银行信贷资 金在国民经济各行业、部门的分布状况, 利于分析信贷结构与国民经济结构的协调 情况。
4、按贷款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分: 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 发放的贷款。 委托贷款: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 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 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 款。 特定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 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控股商业 银行发放的贷款。 意义:利于银行分清工作重点,采取差别的管 理方式;利于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管理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
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因素可能对偿 还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 是存在潜在的缺陷 潜在的缺陷,继续存在下去将会 潜在的缺陷 影响贷款的偿还。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 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保证足 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 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收 缺陷已经很明显 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 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 款。
程;催收时间、方式
9、不良贷款管理:预警;保全
二、贷款政策制定时需考虑的因素
1、国家的宏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2、银行资本状况 3、存款来源的稳定性(存款结构) 4、信贷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经验 5、潜在客户的贷款需求
第三节、 第三节、贷款的类型
贷款种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具 有不同特点的贷款进行归类并予以名 称化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节、 第四节、贷款方式
一、信用贷款
凭借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
1、信用贷款的特点: 1以信用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 2风险大、利率高 3手续简便 2、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选择:
一般是借贷双方长期维持一种密切合作、 融洽的借贷关系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经营作风稳健、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
预备性内容——担保 1、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人必须是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合法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方式 2、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作为质 押物的财产交予质权人(贷款人),并由其占有, 以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 4、留置 5、定金
第八章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第八章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第一节、 第一节、贷款制度 第二节、 第二节、贷款政策 第三节、 第三节、贷款类型 第四节、贷款方式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五节、贷款步骤 第六节、 第六节、贷款定价 第七节、 第七节、信用分析 第八节、贷款风险管理 第八节、
第一节、 第一节、贷款制度
一、我国常见的分类方式
1、按期限划分:活期(透支、通知放款)、定期: 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意义:利于银行监控贷款的流动性和周转性;利于银 行按偿还期安排贷款顺序; 2、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分: 一次性偿还, 分期偿还 意义:利于银行监测贷款到期和贷款回收情况,准确
测算头寸变化;也利于加强银行收息管理
意义:揭示贷款的实际值和风险程度, 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发 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级不良 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加强管理, 也为判断呆帐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二、西方商业银行常见的贷款类别 1、抵押贷款 A存货贷款 B客账贷款 C客账让受 D证券贷款 2、票据贴现 3、消费贷款 4、不动产贷款 5、表外业务贷款 A贷款承诺 B普通贷款限额 C循环贷款协议 D备用信用证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 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 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5、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 失的措施。 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 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 其提前还款。 6、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在贷款授信额度确定后,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贷款人应根 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和其他相关 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7、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5、按贷款方式分: 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 贷款。 意义:利于银行考察贷款的风险损失程度
6、按贷款质量分: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 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 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各方 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 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 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3、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4、保证范围 :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④损害赔偿金 ⑤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和保证时效 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终于起止日后的6个月。 保证期间商业银行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 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
㈢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 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 投资; (四)财政预算性收支;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贷款人 ㈠权利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 损失的贷款。 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 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 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 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 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 额还不能确定。
损失贷款: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 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 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贷款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 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 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 贷款分类中的“拆分” ф贷款分类中的“拆分” 所谓拆分,就是根据就是根据贷款收 回的可能性,将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 档次。 在有些情况下,我们能确定贷款的 某一部分的确能够得到偿还,而其他部分 的偿还不确定,这就要采取拆分的方法进 行分类,以便更准确地反映贷款的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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