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化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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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化验管理方法
煤质化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确保煤炭质量平安和市场秩序,依据《煤炭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煤炭质量化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炭质量化验应遵守公正、公正、诚信的原则,保证化验结果的精确、牢靠和公正。
第四条煤炭质量化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化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煤炭质量化验工作应有专业的人员进行,确保其力量、水平和工作阅历达到要求。
其次章化验机构
第六条进行煤炭质量化验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煤质化验资质,依法取得煤质化验资质证书。
(二)具备完善的化验设备和仪器,确保化验的牢靠性和精确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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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化验结果符合要求。
第七条煤质化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把握和外部质量评估,确保化验结果的精确性和牢靠性。
第八条煤质化验机构应保证化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学问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化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三章化验过程
第九条进行煤炭质量化验前,应预备好相应的样品和材料,确保样品的原始性和牢靠性。
第十条进行煤炭质量化验时,应依据规定的化验方法和标准进行操作,精确测量和记录化验数据。
第十一条化验结果应准时报告送达托付方,确保化验结果的准时性和精确性。
第十二条发觉化验数据特别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准时进行检查和复核,排解可能存在的误差。
第四章质量把握
第十三条煤质化验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把握,确保化验结果的精确
性和牢靠性。
第十四条质量把握应从煤炭样品的采集、保存到化验方法的接受和操作流程的把握等方面进行,对每个环节的把握应有相应的措施和要求。
第十五条质量把握应包括内部质量把握和外部质量评估。
内部质量把握主要指对化验过程的数据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化验结果的精确性和牢靠性。
外部质量评估主要指对化验机构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和认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煤质化验机构的设立、运营和退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煤质化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赐予相应惩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买卖双方应加强对煤质化验机构的选择和合作,确保化验结果的精确性,对不合格的化验结果有权要求重新化验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监管制度,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确保煤炭质量平安和市场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条对于有意供应虚假化验结果的煤质化验机构和人员,行政部门应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对于严峻违反煤质化验管理方法的煤质化验机构和人员,行政部门应吊销其煤质化验资质,并公布其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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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二条对于未按煤质化验管理方法的要求进行化验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买卖双方,行政部门可以赐予警告、罚款等行政惩罚。
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中未尽事宜由行政部门依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