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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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单位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工程。

第三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应由建筑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监理机构、施

工单位等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地管理工作。

二、检查内容

第五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现场卫生、临时设施等;

(二)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材料质量、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

(四)环境保护:包括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运行、废弃物处理等;

(五)农民工权益保护: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

第六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检查程序

第七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季节特点等因素,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范围和责任单位;

(二)开展自查自纠:施工单位应按照检查计划,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三)组织联合检查:建筑单位组织政府部门、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等开展联合检查,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

(五)复查验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督促责任单位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四、检查责任

第八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责任划分如下:

(一)建筑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地检查工作,对工地安全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负总责;

(二)政府部门:负责对建筑单位工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筑单位和政府部门,参与联合检查和复查验收;

(四)施工单位:负责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负直接责任。

五、纪律要求

第九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

第十条参与建筑单位工地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一条建筑单位工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式建筑单位工地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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