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
退休工种的复函
〔78〕劳护字第36号
(1978年10月13日)
化学工业部:
1978年10月6日〔78〕化劳字第738号来文收悉。
我们同意你部提出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各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在试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
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说明
一、为了明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丁款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规定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化学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以便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化工部组织部分省(市、区)化工部门和化工企业,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并征求全国各省(市、区)化工部门的意见制定的。
三、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产品及其生产方法,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
1.本表所列的是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产品,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只划入属于化工部归口的产品,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产品,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
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对于化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除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粉尘作业的工种外,其他粉尘作业不包括在内。
对于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发生意外事故时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工种,不予列入,应积极防止。
四、本表按化工行业分为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医药、橡胶加工、三大合成、涂料、有机原料、熔剂助剂以及其他等十二部分。
为避免繁琐,对产品、工种作了分类归并,使其简明扼要。
其中橡胶加工和油漆制品行业,由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相同,故不按产品,而是按工艺来划分的。
五、在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各化工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如因劳动组织不同而与所划的“范围”有出入时,可根据划分的条件,由各省(市、区)化工局调整,并送劳动部门备案。
2.化工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如车间值班长),以及污水处理工等,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市、区)化工局审核,并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后,经省(市、区)劳动局批准,方可执行。
3.化学工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化工生产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市、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4.各省(市、区)化工局认为需要补充划人的产品、品种,可提出根据资料,报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平衡审定,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执行。
六、在执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
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工艺改革,
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后,不能再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新建企业采用了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劳动条件好,在生产中已消除了有毒物质危害的,则不应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