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私混合型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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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私混合型企业比较与启迪
2001-05-08国研网
摘要: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政治形势发生的新变革及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失灵,西方国家的公私混合公司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公私混合公司虽是国有企业的特殊形式,但它却是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所不可能与之相比的。
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新形式的企业组织方式。
鉴于主要西方国家公私混合公司需要比较的甚多,这里,仅就企业所有权问题、如何用股份制改造国企问题、在融资手段上的区分、宏观与微观管理机制的差别四个方面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从中给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以深刻的启迪。
一、西方公私混合型企业所有权比较
既然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私人所控制,那么,在不同类型国家中,这种企业的所有权也不可能一致。
以美国、日本为例,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军事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联邦政府在这种军事公私混合公司中握有的资本通常占到总资本的60%以上,私人企业仅占总资本的40%左右。
按理说,国家在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控制的资本越多,因国家干预越强,这种企业其经营和效益相对来说可能更差一些。
然而,实际上却是,美国政府在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控制的资本虽然多,但国家对企业很少进行干预,结果,美国的军事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反倒比其他西方国家高得多。
相反,日本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所持有的资本比例仅仅为25%,而私人持有的比例则高达70%以上。
依照一般观点,日本的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效率应比美国高得多。
但是,在日本,除个别地方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外,绝大多数地方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效率都不太好,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对这类企业的干预过强,企业自身缺乏经营活力,因而经济效率较低。
毋庸置疑,在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家持有的资本比例高低,同企业经营效率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关键还要看政府干预的程度如何。
凡是混合经济中政府干预强的国家,政府在公私混合企业中持有的比重再低,因国家对这类企业插手过多,结果,其经济效率反而低下;而在混合经济中市场成分多的国家,尽管政府在公私混合企业中持有的资本比例相对高一些,但因政府根本不插手企业经营活动,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这类企业的经营效率反倒比前者高得多。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另一个问题则是,以往人们一直认为,只有国家拥有的公司所有权多,政府的效力才会充分表现出来。
其实,这种看法未必正确。
诚然,过去一些公私混合经济公司中,政府拥有的所有权较多,例如,20世纪70~80年代,意大利和法国政府在地方参与公司中拥有的资本比例分别达50%和60%以上,按照习惯说法,政府的效力在这里已经充分体现了出来。
然而事实上,政府在参与公司中的作用并未显现出来,理由很简单,因政府在参与公司中投入得过多,反倒使国家的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参与制企业不得不实行改革,减少国家所有权比例。
通过削减国家所有权,表面上国家的力量削弱了,但是,经过认真分析,得出的结论却是,政府调节企业的实际效率反倒比过去提高了。
显而易见,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的结合,恰恰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本质所在。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是,国家股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它的变动应如何去看。
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家通过国家所有权调整,在国家股减少的同时,其作用也发生较大的变革。
调整前,国家股在这些国家的参与公司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
随着所有权的调整与改革,国家只以一个股东的名义出现,不再像过去那样对企业发号施令,而是同其他股东一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尽管国家股在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否决权,他同以往相比,其影响可以说大为削弱了。
然而,对于国家股的减弱,与其说是政府干预强度的下降,倒不如说是政府在公私混合企业中发挥的影响恰如其分。
因为,以往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度,致使企业陷入重重困境,而政府作为股东与
其他股东相互配合,共同对企业施加影响,才有可能使企业重新焕发出经济活力。
从所有权和经营权角度进行考察,国家应在公私混合公司的资本中持有多么大的比例较为适宜?二战后,在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中,政府持有的资本比重达50%以上,但是该国的参与制企业并未因政府持有的高资本比例而效率更高,恰恰是当政府持有的资本比例通过私有化而下降时,参与制企业效率反倒提高了。
再比如,在英国公私混合企业中政府持有的资本比例通常较低,实践证明,该国公私混合公司的效率并不比其他国家低。
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公私混合公司中持有的资本比例,应该大体保持在10%~30%为宜,低于这个比例,政府的影响必将消失,而高于这个比例,私人的积极性就将受到极大限制。
在所有权比例基本确定后,还有必要提一下经营权问题。
在这方面,美国、德国和英国等国的公私混合公司的经营管理都由私人承担。
政府官员基本不插手企业内部事务。
简言之,只有国家在公私混合公司持有10%一30%的资本比例,而企业经营管理大权由私人担当,这样的公私混合公司其经济效率才有可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西方运用股份制改造国企的模式对比
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家开始的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其方式多种多样,但具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模式: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一)英国股份制改革的全方位模式。
英国政府自1979年秋冬进行的国有股份公司改革,前后经历了20多年之久。
从英国的股份制改革实践看,其全方位模式,有以下原则和典型特征:1.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
在1979~1986年的第一阶段股份制改革中,私有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获得盈利的国有企业和亏损木大的国企先行被出售,而且大多集中于竞争性行业中。
比如,处于竞争性行业的英国石油公司、美国宇航公司、英国电报电话公司等。
第二阶段,即1987~1991年时期,股份化改革的重点便进入亏损较严重的公用事业和自然垄断领域,比如天然气、供水和供电等。
第三阶段从1992~1998年,股份制改革转入攻坚战。
被出售的是那些亏损相当严重的国有企业,其典型代表则是英国矿务局、英国铁路公司等。
2.形式多样化。
在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中,美国政府采取的方式,既有整体出售,又有部分出售,此外,还采取了公开上市和实行职工持股等办法。
比如,在第一阶段,英国实施股份制改造的14家大型国有公司中,其中,9家是采取股份公开上市的办法,占总数的64%,4家公司采取整体出售给私人企业的办法,1家是采用职工持股的办法。
到了第二阶段,股份制改造的重点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所有24家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中,有7家采用股份公开上市的办法,部分或全部出售给私人企业的达12家,职工持股者为5家。
这里尤其应指出的是,在出售给私人企业和职工持股的国有企业中,英国造船公司和英国公共汽车公司是两种办法同时采用,部分出售给私人企业,部分由职工持股。
3.平稳过渡。
英国政府为保持股份化改革的平稳性,当一个阶段完成后,下个阶段紧紧跟上,以保证各个阶段之间的顺利交接。
例如,在股份化改革进程中,尽管各个阶段之间的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然而,各个阶段实施的内容和采取的措施却大体一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试图使各阶段之间进行平稳过渡,争取不发生大的差错。
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采取了不同的配合措施,以便保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这些配合措施主要是特别股权安排和照顾职工及分散的小股东,即社会公众利益。
英国的上述全方位股份制改革,经过20多年的努力奋斗,业已达到预期目的,其改革目标已基本实现。
(二)法国国企的资本开放模式。
总体上说来,雷诺公司的资本开放形式在近年的国企改革中十分典型,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在资本开放的同时,确保国家的大股东地位。
法国政府在对雷诺公司进行股份制改
造时,没有像通常的那样实行私有化,而是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种特殊的“雷诺方式”,也就是对外资本开放。
然而,法国政府依然是该企业的一大股东。
其目的是保证雷诺公司在法国的特殊地位。
原来,政府在雷诺公司持有70%的股份,实行资本开放后,近年来国家在
这家公司还持有40%~50%的股份,仍然是雷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对公司资产进行准确评估。
为了实现公司资本上市,使得资本开放顺利进行,法国政府相关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较为准确的评估。
评估的主要根据是,该公司的产品出售情况以及市场前景等,还通过净值法、同类公司比较法等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公司的最低值。
另外,评估后的结果上交国家私有化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
为了保证公司的原股东利益,同时保护新股东权益,法国政府对该公司的股份出售价加以监督,股价定价不能定得太高,更不可定得过低,从而使雷诺公司的股价定价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
3.促使投资股东集团保持稳定。
为了保障雷诺公司资本开放后处于稳定状态,并避免因股票过分集中而导致公司实力大幅度下降,法国政府决定在该公司资本开放时设立“稳定投资股东集团”,从而培育新的核心股东。
按照规定,“稳定投资股东集团”所占有的股份在两年内不准出让,过两年后除非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也不准出让,只能在集团成员之间进行转让。
雷诺公司的“稳定投资股东集团”,由巴黎国民银行和马特拉集团等法国具有强大影响的工业金融集团组成。
据统计,一开始,“稳定投资股东集团”持有雷诺公司的核心股份比重较少,以后,随着国家股比例的不断减少,核心股份占有的比重将逐步增加。
4.“职工持股制”的实施。
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积累闲散的社会资金,雷诺公司在资本开放中确立了公众股份和职工持有的股份比例。
一般地说,公众股和法人股占据公司总股份的28%,职工股占据总股份的5%。
职工股的价格优惠,低于公开售价的20%,但公司规定,职工持股必须在两年后方可出售。
实践证实,雷诺公司资本开放后,不仅使得该公司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而且,雷诺公司通过资本开放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了经济实力。
(三)日本实行的“分割式”模式。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政府针对本国国情,有计划地对其公营企业采取了“分割式”的改革形式。
其中,以日本的国有铁路即国铁为典型代表。
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1.把国铁按照地区性分割成6个旅客铁道股份公司和1个带有全国性的货物铁道股份公司,设立日本电讯股份公司、铁道信息系统股份公司以及铁道综合技术研究所。
2.为建立健全的财政基础,采取下述措施:(1)长期债务的继承被限制在不妨碍新公司财政自立的范围内,经营基础较弱的三岛旅客铁道公司不承担任何债务,由国铁清算事业团继承剩余债务。
将来产生的养老金负担及包含给三岛旅客铁道公司经营稳定基金在内的长期债务37.2万亿日元,由清算事业团承担25.6万亿日元、新干线铁道拥有机构承担5.7万亿日元、本州旅客铁道三公司及货物铁道公司承担5.9万亿日元。
(2)新公司全部雇佣人员定为21.5万人,剩余人员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民间企业协助予以解决。
1975年国铁原有雇员46万人,后因退休等原因,至1985年已减少到不足28万人。
(3)养老金负担问题,新公司将按照各自的人员数来负担,估计为5万亿日元的原来国铁转账过来的养老金由清算事业团负责。
(4)三岛旅客铁道公司的经营,因为运输密度低,预计其营业收支不可能维持平衡,因此授予总计1.3万亿日元的经营安定基金,通过这笔基金产生的赢利来补充营业收支的不足。
(5)本州旅客铁道三公司之间,由于继承的线路经济效益显著不同,东海道新干线赢利率很高,东北、上越新干线出现庞大赤字,山阳新干线亏损,因而只能用不同新干线租赁来调整经济利益。
(6)铁道事业直接需要的土地以外的土地,由清算事业团继承。
处理所得收入7.7万亿日元同新公司股票出售收入1.2万亿日元作为偿还债务的财政来源,还有不到13.8万亿日元的债务计划将由全体国民负担。
总之,通过“分割式改革”,日本铁道各公司不仅开始赢利,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债务、人员安置等一系列问题。
三、西方混合所有制企业融资机制区分
主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在解决混合型公司的融资机制上,具体有三种不同的方式,即北美融资
方式、欧盟融资方式和东亚融资方式:
(一)公私合营企业融资的北美方式。
以美国为例,它的大多数公私合营公司均采用直接融资的机制。
美国住宅金融业就是一个典型的政府和私人混合经营的行业。
在这个公私合营行业中,尽管它的融资渠道很多,但是总的说来,都要向资本市场去筹集。
在美国,住宅抵押信贷通常都离不开抵押保险的支持,但抵押保险机制的运行,又以完善的市场自我融资和风险保险机制为基础。
要想为社会上大量的抵押信贷活动提供担保保险,不论是美国政府机构,还是私人保险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担保保险资金的来源。
在当今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政府往往不用财政手段而仅仅依靠政府担保机构自身健全的融资机制,就可为公私混合住宅业解决相当部分资金来源问题。
据统计,依靠发达的资本市场,政府担保机构自身健全的融资机制,可为美国整个住宅业解决40%多的资金来源。
与政府担保机构相比,美国私人公司主要通过风险防范机制,即通过资本保险市场筹集风险储备金等为美国住宅业提供其余的资金。
据统计,这部分风险基金的总和相当于美国整个住宅业所需资金的60%左右。
除住宅金融业外,美国其余公私合营公司所需资金的大部分要向包括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会筹集。
美国公私合营企业所以采取直接融资的方式,主要归结为下述原因:第一,美国一向崇尚自由市场竞争,市场可办到的事,政府一律不加干预。
第二,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资本市场,不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均十分发达。
第三,美国企业自有资本比率高,是美国公私合营公司实行直接融资的基础条件。
(二)公私混合公司融资的东亚方式。
日本和东亚一些国家的公私合营企业以银行贷款和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的间接融资手段为重点。
一般地说,日本公私混合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以政府为主的公私混合企业,政府向这类企业出资25%,由政府财政拨款予以解决,其余的75%资金由私人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贷款利息率也不一样。
而以私人为主的公私混合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由私人向银行借款或贷款,其借款利息率也不等。
政府则以财政拨款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在这种企业中,银行贷款或借款占的比重通常达70%以上,政府财政资金部分仅占不足30%。
从中可以看出,日本公私混合企业融资的主要部分来自银行贷款或者借款,通常占据企业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其次是政府提供的财政资金,再次是企业发行的债券或上市股票,而政府财政资金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和上市股票在公私混合企业资金来源中仅占较小一部分。
日本和东亚公私混合企业之所以以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为主,主要在于:第一,日本和东亚公私混合企业同私人公司一样,其自有资本比率较低,日本的私人企业自有资金率一般占30%,而公私混合企业,这个比率仅为20%。
第二,东亚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得很不充分。
第三,日本和东亚国家一向强调国家干预,当公私混合企业从资本市场很难得到资金时,政府动用财政拨款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便显得及时和必要。
(三)公私混合公司融资的欧盟方式。
在法国混合公司,其融资方式有两种:凡是国家股的部分由政府向企业提供财政支持,这部分在企业中占的资本比例在10%以上、50%以下;由私人企业提供的资金部分,主要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或者上市股票进行融资,这部分资金约占混合公司总资金的50%以上。
而在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企业中,根据20世纪80年代初的统计,银行向企业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部分,占国家参与制企业资本的53.1%,股票占的比重为2%左右,自有资本部分近40%,其余是国家补贴。
从整个欧盟看,在公私混合公司融资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占的比率,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即直接和间接融资并重。
欧盟出现这种融资方式的动因,主要在于:一方面,欧盟大多数成员的自有资本比例达40o~50%,这个比率低于北美的60%,却高于日本和东亚的30%。
这些国家的公私混合公司可以借助于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国家参与公司进行直接融资。
另外一方
面,欧盟国家中不少成员比较重视国家干预和调节,在建立公私混合公司时,政府可凭借国家握有的强大财政实力,为公私混合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正是以上原因,才促使欧盟的公私混合企业出现直接和间接融资并重的机制。
四、西方公私混合公司宏观与微观管理的差异
(一)各国对公私混合公司宏观管理的共同点
1.依法进行管理。
在西方国家,公私混合公司都受到国家制定的一般法律和特殊法律的制约。
这主要适用于总公司,至于其下属分公司和工厂,总公司则用公司法和民法约束它们的行动。
国家为了用法律规范公私混合公司的经济活动,在企业建立的过程中,各国几乎都制定了相关法律。
有的称“控股公司法”,有的叫做“公私混合企业法”,尽管称谓不同,但实质是一致的,即对公私混合公司实行法律化调节与管理。
2.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国家管理公私混合公司的机构不一样。
例如,意大利对国家参与制企业的行政管理,以前是国家参与部,后来改为国库部;德国管理公私混合公司的机构是联邦财政部;日本对公私混合公司的管理为大藏省等机构。
上述机构对公私混合公司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设置、大政方针和一般性政策的提出等。
3.政府运用财政、货币、金融手段加强宏观经济调控。
各国对国家参与公司与其他类型公私混合公司的宏观调控大体上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家参与公司的财政补贴;第二,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开发木发达地区,为公私混合公司提供低息贷款或信用支持;第三,政府还运用减免税为混合型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第四,政府利用价格手段调节商品供给与需求,使两者大体保持均衡状态。
(二)各国对公私混合公司管理的侧重点不同
1.美国式的参与管理制度。
二战后,美国的一些军工企业一度曾由政府直接经营,但是以后的实践证明,这种国家垄断的管理方式没有显著效益,后来就改为参与管理制度,由国家和私人垄断资本共同管理企业。
其做法主要是:军工生产放手让私人资本介入,政府不予过问,政府所起的作用是,运用财政预算、补贴、信贷、价格和税收等经济手段对公私合营企业的整个军工生产施加影响。
美国联邦政府为了刺激军品生产发展,除了向公私混合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外,还利用价格手段调节军品生产。
按照军需品支付的现行制度,美国公私混合企业军品生产价格采用以下四种形式:一是成本制,即承包厂商为完成某项武器计划所需费用应全部补偿;二是成本加固定报酬制,指除完成军品开支应补偿外,还可以得到一笔固定利润;三是一成不变的固定价格制,即按预先约定的价格偿付贷款;四是奖励性报酬制,包括成本加奖励性报酬形式和固定价格加奖励性报酬制。
二战后,因为种种原因,前三种价格制度只实行一段时间,后来便弃置不用。
近年来,在军品市场上大多采用固定价格加奖励性报酬办法,它消除了前三种价格形式的弊端。
此外,联邦政府还向公私混合企业支付研究费用,以及各种项目的财政补贴,使私人资本得到实惠。
据统计,仅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军工公私混合企业的“发展费用”,使用政府资产和设备方面的财政补贴,总数就达160亿美元以上。
由于美国政府用经济手段对国家参与军工企业进行宏观调节,不插手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它对于推动整个军品生产发展及增强企业的自主经营能力,无疑发挥了重要影响。
2.欧洲的控股管理。
近年欧洲国家实行控股管理采取了下述办法:(1)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些国家的法律作出规定,凡是国家股占30%股权的参与公司,如果出售1/3以上的股份,必须经过有关国家国会或议会的批准,此限以外的国有股转让,也应由政府批准。
(2)控股数额。
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家控股数额不等。
随着私有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处于竞争性较强的工业部门,通过出售股份,国家股应从50%逐步降低下来;国家控股应逐步控制在10%至50%的幅度之内。
有的国家还规定,凡是总公司控制子公司及下属参股企业股份者,应立即撤出其资本。
(3)吸引外资进入国内投资市场。
国家股权逐步减少后,除特殊产业外,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