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育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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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一、规范化要求的内容
(一)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规范:
1.任务书
2.摘要(不少于500字)、关键词(中英文)
3. 目录
4.论文引言
论文正文:
(1)选题背景;
(2)方案论证;
(3)过程论述;
(4)结果分析;
(5)结论或总结(不少于500字)。

5.致谢
6.参考文献
(二)对以上内容的要求
1.1、2条的要求由指导教师把关。

2.页码放在论文文本右下角,目录中的页码应与论文正文页码标号一致。

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正文内容序号为:
一级目录:1、2、3、…;
二级目录:1.1、1.2、1.3、…;
三级目录: 1.1.1 、1.1.2 、1.1.3
不能少于三级目录,正文字体为宋体小四号,标题为4号黑体,标准行距(默认)。

(1)选题背景:说明本设计课题的来源、目的、意义、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课题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本设计的指导思想。

(2)方案论证:说明设计原理并进行方案选择,阐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设计方案(包括各种方案的分析、比较)以及所采用方案的特点。

(3)过程论述:指作者对自己的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

要求论理正确、论据确凿、逻辑性强、
层次分明、表达确切。

(4)结果分析: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主要事实进行分析,得出推论、结论。

(5)结论或总结:对整个研究进行综合,阐述本课题研究或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见解和建议。

4.致谢:简述自己通过本设计的体会,并对指导教师以及协助完成设计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5.参考文献/注释:数量不能少于10篇。

为了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出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中应按顺序在引用参考文献/注释处的文字右上角用[]/○标明,[]中序号应与“参考文献/注释”中序号一致,正文之后则应刊出参考文献,并列出只限于作者亲自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的文献。

参考文献/注释的著录,按著录/题名/出版事项顺序排列:
期刊——著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

书籍——著者,书名, 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

例如:【1】梁彗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2】王利明著:《物权行为若干行为的探讨》,《中国法学》,1979年,第三期,第52~53页
6.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用计算机打印成文。

若手写则要求书写工整。

7.份量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本科不少于1万字。

二、各院(系)、各教学中心。

必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审查小组,根据规范化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审查应在毕业答辩前完成,形式审查合格者由审查小组签字后方能参加答辩。

四、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应令其返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五、对于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本部学生,其论文的形式审查一般回校后进行。

各教学中心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审查,可由校本部教师或聘请的指导教师在各教学中心所在地进行。

六、论文袋填写院(系):网络学院江门分院专业班:法学
姓名王学习指导教师王指导
题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几点思考
七、论文封皮填写题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几点思考
院(系):网络学院江门分院
专业:法学
姓名:王学习
指导教师:王指导
法学院教务办
2008-1-7
华中科技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试论当前影响走私犯罪案件查处的因素及对策院系:湛江电大教学中心
专业:法学
姓名:黄雅丽
指导教师:伍春艳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姓名:黄雅丽班号:2001162403027 院系:湛江教学中心
同组姓名无指导教师:伍春艳
一、课题名称
试论当前影响走私犯罪案件查处的因素及对策
二、课题内容
全文分为三部分,首先阐述了当前走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其次论述了当前影响走私犯罪案件查处的主要因素。

分析走私犯罪案件性质的疑难复杂,现行立法的不足以及司法困境。

最后,提出了对防范和打击走私犯罪的对策思考。

三、课题任务要求
1.观点正确,论证充分。

2.结构合理,逻辑严密。

3.满足一定的阅读量。

四、同组设计者

五、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海关总署海关法修改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2000年版。

【3】陈辉著,《走私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吕滨著,《惩罚走私犯罪规模市场秩序》,载《缉私警察研究文集》,2002年版。

【5】李小武主编,《走私犯罪侦查业务》,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

【6】湛江市“3.20”项目组,《3.20暴力抗拒缉私团伙案结案报告》,2002年版。

【7】黄芳,《走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8】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摸开勤、颜茂昆,《走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钱舫、许道明,《走私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11】张国贵,《走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

指导教师签字: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月日
(此任务书装订时放在毕业设计报告第一页)
内容摘要(不少于500字)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它不仅继承了前两部《婚姻法》的成果,保持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根据形
势发展变化,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原《婚姻法》一些较原则的问题,进行了
修改补充。

原《婚姻法》只有37条,此次修改增加了14条,修改达33处之多。

现在的《婚
姻法》已有6章55条,许多内容是新增加的,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针对家庭
暴力、婚外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情况,增加了一些强制规定,强化了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力度;针对家庭美德在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意义与作用,以及当前社会道德中存在的种种不良倾向,重视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把社会公德与家庭关系美德法制化,使道德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保护。

同时,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及无过错方,也给予更充分、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实施后,对当前实践中许多法律适用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和一些程序性问题作出了第一个司法解释。

新的规定必然会遇到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法律修改的重点,往往是贯彻执行的难点。

为探讨如何适用新《婚姻法》的新规定,本文就《婚姻法》此次修改后的部分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如:关于道德规范法律化问题、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问题、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和处理原则、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和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问题等,提出本人的看法,并就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新规定;适用
Key words:marriage law;new provision;application
目录
摘要 (Ⅰ)
目录 (II)
引言 (1)
1.关于道德规范法律化问题师 (2)
1.1 《婚姻法》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 (2)
1.2 对《婚姻法》第四条的理解 (2)
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适用 (2)
2.1 谁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 (2)
2.2 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申请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认定婚姻无效 (2)
2.3 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适用何种程序 (2)
2.4 对《婚姻法》第十二条“自始无效”的理解问题 (2)
3.关于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处理原则 (2)
3.1 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3)
3.1.1一方的婚前财产 (3)
3.1.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3.1.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
3.1.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
3.1.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3.2 关于取消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规定的问题 (3)
3.3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如何处分问题 (3)
结束语 (5)
注释/主要参考文献 (6)
致谢 (7)
引言
(内容不少于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过修改,已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这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婚姻法》)条文达51条,比修改前的《婚姻法》增加了14条,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原有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是一部具有内容多、新规定多、针对性强之与时俱进特色的法律。

2001《婚姻法》,为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赋予了当事人许多新的权利。

由于立法的要求,每一项规定都不可能过于详细,需要在实践中根据立法本意去加以适用和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及时出台了该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的某些问题,诸如关于禁止家庭暴力问题、当事人基于第四十六条请求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关于第四十二条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问题、关于如何具体落实审理重婚案件时应保护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问题等作了细化规定,这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

营建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必须要有好的法律。

但仅有好的立法还远远不够。

一部法律的制定,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徒法不足以自行,还必须让人民群众都了解、清楚法律的规定,明白法律的规定将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影响,提出了哪些法律要求,从而自觉地遵守法律,办案法官能准确地理解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

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内容较多,在审判实践中必然会遇到如何正确适用的问题,法学界对许多新规定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需要作深入的探讨。

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深感实践中的难点也就是这些修改的新规定。

加之《婚姻法》修改实施时间不久,实践中的问题不能马上反映出来,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研究不是太多,因此,笔者选取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若干新规定这一课题,就2001《婚姻法》中的部分新规定,如关于道德规范法律化问题、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问题、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和处理原则、关于子女探望权问题、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和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问题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个人粗浅的观点。

目的在于通过探讨,提高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使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能准确及时地运用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原意,处理好相关纠纷,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

1
1. 关于道德规范法律化问题(标题为4号黑体,正文为小四号,行距设定20磅)
1.1 《婚姻法》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
2001《婚姻法》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一特征,具体体现在总则的第四条规定中,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说明,家庭美德已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道德规范已经法律化。

这些道德规范已不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或单纯的倡导性条款,而是法律化的道德,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按法律要求应当遵守的。

1.2 对《婚姻法》第四条的理解
我们知道,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维系社会正常关系的社会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既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方面的问题,也有思想品德、风俗习惯方面的问题,所以,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既要靠法律强制性规范,也要靠道德劝导的规范,二者缺一不可。

………
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适用
2001《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原《婚姻法》所没有的新规定。

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都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必须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和禁止结婚的条件,违反这些规定,按2001《婚姻法》规定,就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应当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或无条件取消违法的婚姻关系。

………
2.1 谁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即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外,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一)]采取了不同规定,即:有权依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2.3 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适用何种程序?
高法《解释》(一)对审理这两类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内容。

对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基本相同。

………
2.4 对《婚姻法》第十二条“自始无效”的理解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对“自始无效”的认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当然无效,即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始无效情况的,无需任何形式的宣告和确认,因为这种行为自从产生之日就是法定的、当然的无效,就相当于没有发生过一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发生自始无效[2]。

………
3. 关于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处理原则
2001《婚姻法》与原《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财产制上更加完善。

1950年《婚姻法》只对夫
2
妻共有财产作了原则规定。

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使得《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但同时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
法定夫妻共有财产,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作了很大限制。

………
3.1 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2001《婚姻法》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
3.1.1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3.1.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
3.1.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
3.1.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3.1.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2 关于取消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规定的问题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5],这是符合物权法基本理论的。

………
3.3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如何处分问题
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
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实践中对“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还是夫妻共有的理解不尽相同。

………
【结束语】(内容不少于500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已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道德规范已经法律化。

《婚姻法》第四条作为倡导性条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公众,我们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性条款并非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2.《婚姻法》新增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高法《解释》(一)明确: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并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也应遵循上述同样的基本原则。

4.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过错,但只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况,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不应由于提起离婚诉讼一方有过错而区别对待。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法院对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予恢复。

6.由于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自己的配偶给予损害赔偿;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释】或【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篇)
[1]: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学习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
版第76页。

[2]: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10页。

[3]: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第117页。

[4]: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出版第120页。

[5]: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6月出版第138页。

[6]: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13页。

[7]: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42页。

[8]: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17页。

[9]: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6月出版第137页。

[10]: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21页。

[11]: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329页
[12]: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29页。

[13]: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31页。

[14]: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31页。

[15]: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32页。

【致谢】
本人经过两年的学习,运用所学的相关理论,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就如何正确适用《婚姻法》新规定,提出了本人不成熟的意见,完成了这篇文章。

写作中,请教了一些专家和学者,与同事进行了交流,翻阅了有关资料,参考了本人处理过的一些案例。

由于本人理论水平有限、写作时间有限、实践经验有限,故文章中存在不足,甚至错误在所难免,请评审老师予以指正。

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初稿、修订到定稿,始终得到范长军指导老师的帮助和指点,其在我这篇论文写作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精力和心血,在此深表感谢!同时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所有曾给予我学业上以教育的尊敬的领导和师长、向教学点的行政后勤老师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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