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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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专业进修培训。
为使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编在岗并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含专职科研人员)及人事代理教学人员。
二、进修培训原则
1.教师申请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从事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
2.各院(系)在确保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师的进修培训和工作。
三、进修培训类型
(一)国内进修培训
为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
主要包括:访问学者、进修学者,专任教师“双师型”培训、专业培训、课程进修,教师实践锻炼, 新教师岗前培训及校内培训等。
(二)国外进修培训
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促进学科与专业跨越发展而至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进修、学习。
包括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双语教学等。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又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国家公派出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选派, 国家资助费用,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方式。
2.学校公派出国:学校组织选派,学校资助费用的出国方式。
3.自费出国:个人自行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费用,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方式。
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均为短期进修培训。
四、申报程序
L上一年度10月31日以前,除短期进修培训外,拟申请进修培训的教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所在院(系)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审批意见,院(系)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向人事处报送本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4.人事处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对进修培训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学校总体的进修培训计划。
5.经学校批准进修培训的教师,须在进修培训前携带有效证明(如培训通知、录取通知书等)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五、进修培训管理
1.凡参加国内进修培训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以及国外
进修培训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必须在进修培训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对于未签订协议者,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及资助经费,并视其情节作旷工处理。
2.各类短期进修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3.教师进修离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报告离校时间和开始进修培训的时间。
4.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期间,应经常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 并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5.进修培训期间,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因故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
其中,如需延期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国内进修培训不得申请延期;国家公派出国申请延期的,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出国和自赛出国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
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6.教师完成进修培训后,应按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返校手续。
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进修培训之前还有与学校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的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累加服务期。
六、进修培训待遇
L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的人员,进修期间享受在职同职级人
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符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进修期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修时间计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3.国内进修培训的进修培训费(含学费、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待其完成并回校工作后,凭发票报销费用。
其中,往返交通费按差旅有关规定报销;因接收单位住宿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确需在外租住的,凭有效证明按接受单位安排住宿的标准报销。
进修培训其间超支部分及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4.国外进修培训的进修培训费(含学费、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等)按协议条款予以报销。
5.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者,应向学校退还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进修培训期间所有费用自理,且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进修培训。
七、进修培训考核
1.国内外进修培训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者,进修培训结束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进修培训总结报告、相关的课程成绩单(或证明)及有关的科研成果,并在一定范围内作进修培训汇报、学术报告或讲座一次。
2.参加短期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在结束时,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参加相关考试合格的成绩单或进修结业证书。
3.教职工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并及时到所在部
门、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在一个月内将进修期间所形成的各类学籍档案材料交所在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4.派出部门应当依据进修培训的内容和目标对进修人员进行考核。
七、此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