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工作安全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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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气工作安全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区燃气汽车加气站方兴未艾,目前南宁、桂林、北海等市已有4家加气站。

如何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2010年5月21日从全区燃气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区近日出台措施,将从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

其中,天然气汽车无改装合格证件、存在安全隐患等不得加气。

据了解,我区燃气汽车加气站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对燃气汽车加气站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比较薄弱,有的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就开工建设,有的没有监理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有的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投入运营,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做好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纳入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并组织实施。

天然气加气母站和标准站的建设,必须纳入各市天然气利用统筹规划。

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查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项目要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并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凡是没有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将视为不满足《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已获得批准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尽快开工建设,杜绝挤占市场不建设的“圈地”行为出现。

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的许可。

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艺、设备未经审查,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验收资料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进一步加强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凡在全区范围内跨市开展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供应燃气。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及时报告、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

制定站场及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燃气汽车加气站为汽车充装前必须进行检查。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为其充气:无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件;存在安全隐患;所用燃气装置超过检验期限或存在明显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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