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豁免制度简介.doc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作证豁免制度的价值及其建构
Va l u e a n d i t s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t he i mm u n i t y o f wi t ne s s
W ANG J u n . w e i
( G r a d u a t e&h o o l , C h i n e s e A c a d e m y o f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B e i i f n g 1 0 2 4 8 8 , C h i n a )
f a c t ft o h e c a s e s i n he t e  ̄ s i f n g c r i m i n a l j sf n i c e s y s t e m.T h e i m mu n i t y o f it w ne s s , w h i c h i s l e g i t i m a t e , i s d i  ̄ e r e n t f r o m i n d u c e me n t .
司法机 关部 门开展改革试验 。 并由立法机关在较 为成 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 关键词] 作证豁免 ; 污点证人 ; 不起诉 ; 权利保障
[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6 9 2 2 ( 2 0 1 3 ) 0 5 - 0 0 7 1 - 0 5
I n a d d i t i o n,t he r e a e r c e r t a i n b a s i s nd a ef r e en r c e s a mp l e s o f e s t a b l i s h i n g t h e s y s t e m o f he t i mmu n i t y o f w i ne t ss .A l s o,i t i s f e a s i b l e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作者:崔凤琴来源:《人间》2016年第19期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亲属的作证豁免权存在一定的法律价值,但是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我国应适当拓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适用的阶段、免除亲属的作证义务及其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建立相关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亲属;出庭作证;改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8-02一、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现行规定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原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证人作证豁免权,只有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才免于作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当理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确定了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二、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正式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
此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规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具体如下:(一)近亲属只是免于“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去其作证的义务,换言之,除了出庭作证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去,所以当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时,其仍然不得拒绝。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免于出庭作证,来回避在庭审中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难堪的局面,进而损害家庭利益;但并不是赋予被告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其实质上他们还是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能使其出庭而已”由此可知,在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到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还是可以把在侦查阶段得到的近亲属的书面证言作为证剧呈上法庭,这其实对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如前述案例一,仍然不利于亲情伦理的维护,这也意味着现行刑诉法第 188 条规定行同虚设。
我国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模式与路径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我国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模式与路径王君炜摘要:作证豁免在获取特殊重大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代替的价值。
作证豁免不同于诱供,它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因而具有正当性。
此外,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参考样本,并与现行法律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因而具有可行性。
作证豁免制度包括了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不起诉制度和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保护制度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对作证豁免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式模式,在起诉程序、证据制度等中分别规定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
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应当先由各地的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验,并由立法机关在较为成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关键词:作证豁免;同案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起诉;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97-07作证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比较重大案件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案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罪犯作出承诺,如果他们放弃拒证权而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1]430作证豁免制度中的证人,其实就是同案犯罪嫌疑人,即所谓的“污点证人”。
为更好地打击特殊的重大犯罪,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在德国被称为“王冠证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为“边缘被告人”。
[2]262-263我国大陆地区立法中没有规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类似作证豁免的司法行为。
因此,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已逐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
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和可能建立作证豁免制度,应当以什么路径及何种模式进行构建,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予以明确。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摘要】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
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立法设计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某种犯罪事实,但因了解重大犯罪情况并能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经与司法机关协商,由司法机关决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者犯罪事实的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现实依据(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1.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此项原则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具有犯罪污点的人放弃沉默权,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指证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果此时追究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显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诉讼原则与证据规则,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正义观。
因此,西方国家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获得犯罪证据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价值平衡原则。
由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和所指控的犯罪混合在一起,当污点证人作证犯罪事实时,他们有可能暴露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污点证人往往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来保护自己,但是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 维护社会的正义, 实现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 在我 国应加快构建 具有 中国特 色的污 点证人 作 证豁 免 制度 的步伐 。
关键 词 污点证 人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作证 豁 免
初 步建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 .1 10 .5 220 )80 50
证豁 免制度 作 为一项 刑事 司 法处 置措 施 , 欧美 国际的司 法实 践 方 利 用 自己的证言来 证 明 自己的罪 行 , 作证 时就 会有 意 的对 证 在 在
中应 用较 多, 我 国也不 乏这 样 的案例 , 在 那么 , 国究竟应 该 怎样 我 言有所 保 留或 作伪证 , 宁愿 冒伪 证罪 或藐 视法 庭罪 的风 险也不 愿 建构 我 国的污 点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对 于这 个 问题 , 我们 不 能不 意 如 实 作证 。而且 证据 使用 豁 免 中要 求控 方 证 明 自己追 诉被 豁
二、 污点 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的现 实性 分析 或 者 在起 诉 后 法 院可能 作 出证 据不 足 的无 罪 判 决 。为 了避免 这
种 情 形 的 出现 , 国家才 选择 给 予污 点证 人 作证 豁免 。 对于 国家 而
随着 法制建 设 的不 断深 入 , 我 国建立污 点证人 豁免 制度 是 言 , 实 是 以丧 失一小 部分 刑 罚权 换取 大 部分 刑 罚权 的实现 , 在 其 同 和谐 社会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试从两 个方面对 其现 实性 进行分 析 。 我 时还 可 以通 过 污点 证人 作 证 的威慑 作 用达 到 减 少共 同犯 罪和 对 要罪 行较 轻 的被告人 或知 情人 愿意 与 国家合 作 , 国家就 应 当鼓 励 在 只 我认 为 , 一方 面应 从 司法 机关 的角度进 行 分析 , 利 于节 省 行 性 犯罪 如 受贿 的 目的 因此 , 共 同犯罪 和 对行 性犯 罪 中, 有 司法 资源 , 现司 法资 源 的合 理配 置 , 高 司 明程度 。 目前我 国 实 提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对自身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等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免受外部干扰和司法追究,以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特殊地位。
国家的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不受外国司法管辖。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规定,国家是主权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主权权益提起诉讼,并实施强制判决。
这样的豁免权为国家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而不受外部干扰。
其次,国家的豁免制度还确保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如免受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的权利。
这些特权和豁免权旨在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国际交往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然而,国家的豁免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它可能被滥用,导致国家滥权或免责。
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豁免制度回避法律责任,逃避国际社会和国内的监督和追责。
另一方面,豁免制度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他们滥用职权、腐败和侵害公民权益。
1因此,在建立和运行国家的豁免制度时,需要平衡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关系。
国家应该确保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滥用豁免权,同时加强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他们依法行事,服务公众利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豁免制度的讨论和监督,以保持国际关系的公平、平等和正义。
2。
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论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确立了部分近亲属的出庭作证豁免权制度。
此项规定符合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法治潮流。
本文从新刑诉修改前的相关证人证言规定着手,探讨确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意见。
【关键词】近亲属;亲情;证据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强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等的原因,该制度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近亲属出庭作证做出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还过于简单,需要完善。
一、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原因分析(一)我国关于近亲属作证的法律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只规定了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二)新刑诉发修改前的立法规定的原因分析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的影响。
我国长期以来重国家利益而轻个人利益,坚持国家本位主义,为打击犯罪而单纯地追求证人的作证义务,忽视近亲属之间的亲情需求。
倡导大义灭亲,不履行作证义务甚至还可能因此获罪,例如《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意义(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条款的设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综合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有免除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而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则需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也不免除庭外作证义务。
(二)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的重要意义1.可以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OURNAL OF l ANGDI ( NG NAT ONAL T I IY
第1 6卷第 2期
20 0 7年 4月
V . 6 No 2 Ap . 0 7 o11 . r2 0
TE ACHE S COL E R L GE
制 度 , 以及 如 何 确 立 该 制 度 。
【 键 词 】 污 点 证 人 ;豁 免 ;刑 事 诉讼 关 【 图 分 类 号 】 D 0— 5 【 献 标 识 码 】 A 中 F 03 文 【 章 编 号 】 10 -0 6 2 0 )2 0 6 -4 文 0 8 5 7 (0 7 0 -0 60
n rc d r )1 7 l a P o e ue 9 4年 确 立 了证 人 豁 免 规 则 的 立
作者简介 :王丹,四川 自贡 市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0 4级诉讼 法学项士 生。( 四川成都 ,邮编 :6 00 ) 100 刘迎利 :重庆市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 20 0 6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四川成都 ,邮编 :60 0 ) 10 0
获得 的证据在 正在进 行或 随后进行 的追诉 中作为 对 其 不 利 的证 据 加 以 使 用 的 权 利 。 所 谓 罪 行 豁 免
权 是指 具有犯 罪污点 的人在 向司法机关提 供证言 后 ,享 有 司 法 机 关 不 得 因 该 证 言 所 涉 及 的 犯 罪 行 为对其 进行 追诉 的权利 。 …
在 美 国 《布 莱 克 法 律 词 典 》 中 ,是 这 样 解 释 证 人 豁 免 制 度 的 :在 刑 事 法 领 域 ,作 证 豁 免 是 指 “ 府 赋 予 证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诉 的 自 由 (F e - 政 re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lǜshī)作证义务豁免百度百科上对证人(zhèng ren)的解释是这样的:“证人(zhèng ren),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rúguǒ)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zhèng ren)不同于见证人。
”根据这一解释,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中,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是其他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律师于此情况也必须出庭作证。
但这一推断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尽情理。
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信息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告诉的,律师如果告发委托人不仅是对委托人信任的毁灭,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毁灭,没有信任基础的代理是不存在的。
所以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律师作证义务豁免的规定,律师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行使其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含义律师作证豁免权,其含义为:为了促进委托人向律师坦诚一切案件事实,委托人与律师进行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保护,除委托人表示放弃该特权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该交流的内容或者把该交流内容作为证据。
狭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保护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广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还包括律师工作成果原则。
豁免权因其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特殊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历史,英美法因为陈述内容涉及秘密交流性质而第一个承认的特权就是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
英美法系的律师作证特免权起源于罗马法,律师作为一种贵族职业,律师帮助委托人参与诉讼,应该对委托人尽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如果律师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把与委托人交流的信息作为证据去反对他的委托人,就与其本身的贵族份所包含的忠诚义务相冲突——而作证的律师会被认为是“名誉不佳的人”。
律师本身的贵族尊严要求律师在审判中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为后来威格摩尔解释律师作证特权的功利主义理论提供了文化基础。
试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观 点理 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 污点证人是具有犯罪污点, “ 但因了解案 情而被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要求作证 的诉讼 参与人 。 第 二种观 点认 ” 为 ,污点证人 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为减轻或免除 自己的刑事责任 , “
波兰法律 史上 的新篇章 ” 。
与 国家追诉机关 合作 ,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 罪事实的 人 。第三种观 点认为, 污点证人指具有犯罪污点的证人 。 这三 种观 ” “ ”
美国的污点证人作证的使用豁免。另外在其他一些 国家 的立 法或实 践中实行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像波兰在 2 0 0 2年 2月。 首次在 起卡车 失窃案 中对证 人实行 豁免以换取其证言, 被称之为“ 开了 翻
一的界 定 , 直 以 来 学术 界 存 在 以 下几 种 不 同 的 一
有效的证据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 国目前仅有的 自首、 我 立功等制 指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回答在法官看来有可能使作证者遭受刑事指控 、 度虽然可 以解决一些侦查中的相关证据问题 , 但不能够达到尽善尽美 罚款或没收财产的任何问题. 在英 国的成文法上 , 针对 反对 自证其罪 这些规定 , 使特 定情 况下的证人必须回答 的效果。 了更好地打击这些特殊类型 的犯罪 , 为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刑 特权存在大量的除外规定。 事诉讼立法中, 建立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显得特别重要 。 因此研究该项
制度在各国的实施及 各国实行该模式的程序特点从而帮助促进我国 实行 该制度 的建立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污点证人界定
一
向其提出的一切 问题, 而不管证人是否主张对这些 问题 的回答会产生 自证其罪的效果, 如果证人 因这些排除反对 自证其 罪特权的 明确规定 而不得 不提示证据或回答 问题 , 在其它针对 该证人 的任何刑事诉讼中 都不能以上述的证据或回答来作为指控该人的证据 .此 做法 类似于 ”
刑事诉讼法亲人作证义务的豁免
刑事诉讼法亲人作证义务的豁免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亲人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也存在着豁免的情况。
本文将围绕着以刑事诉讼法亲人作证义务的豁免为主题,探讨该问题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亲人对被告人的指控或辩护作证义务。
这意味着亲人在司法程序中必须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证言,以协助法庭审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亲人可能会因特殊理由而豁免作证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亲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豁免作证义务:对被告人的指控有可能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或负有其他严重后果;对被告人的指控与亲人的利益存在明显冲突;亲人的作证可能给亲情关系带来严重伤害等。
这些情况下,亲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豁免请求,并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即使亲人被要求作证,但其证言也不一定会被采纳作为证据。
法庭会根据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可信度以及证言的证据价值来评判其对案件的影响。
如果证人的证言存在疑点、不一致或不可信等问题,法庭可能不会视其为有力证据,从而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亲人作证的限制。
根据第81条的规定,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在指控或辩护时,可以拒绝回答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问题。
这是为了保护亲属之间的家庭关系和亲情,避免亲人因作证而产生过多的压力或矛盾。
然而,虽然刑事诉讼法存在亲人作证的豁免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庭通常会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亲人的证言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作用,特别是在某些案件中,亲人的证言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亲人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也存在豁免的情况。
亲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法庭提出豁免请求,并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
同时,亲人的证言在案件审判中也需要被审慎评估和权衡,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旨在平衡法律与亲情之间的关系,保障司法公正和家庭和谐。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在法律实践中,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个人和组织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律师作证是他们在法庭或其他法律场合提供证词的行为。
然而,有时候律师可能需要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来履行他们的职责。
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指的是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保密的重要性,法律制度给予了律师一定的免责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豁免权行使的情况:1. 法律保密责任:律师对客户和案件信息有保密义务。
如果法庭要求律师作证涉及到客户的保密信息或案件信息,律师可以合理地拒绝作证,以维护客户的权益和法律机密。
2. 代理关系:律师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有责任代表客户的最佳利益。
如果律师认为作证可能损害客户的权益或不符合代理职责,律师可以行使豁免权,拒绝作证。
3. 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律师可能获得关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敏感信息。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律师可能被允许拒绝作证,以防止敏感信息被曝光。
虽然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确保了律师的权益和职业道德,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是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维护律师的独立性和客户的信任。
另一方面,豁免权可能导致公正和公平的法庭程序受到阻碍,可能给某些案件的审判带来困难。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法律制度会对豁免权进行平衡,确保信息的披露和公正审判之间能够取得合理的权衡。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不仅仅是律师的特权,更是一种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和公正的机制。
合理行使豁免权,可以保护律师的独立和客户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众的信任。
总结起来,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是一种特殊的律师权利,它确保了律师的独立性和职业信任。
然而,这种权利也需要受到制度和条件的约束,以实现信息披露和公正审判之间的平衡。
豁免管理制度范文
豁免管理制度范文豁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豁免管理事务的进行,保障豁免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促进豁免管理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豁免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国际协议的规定,为特定对象免除一定的法律责任、义务及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豁免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组织、外交机构、驻外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会议等。
第四条豁免管理制度原则包括平等、公正、公平和互惠。
第五条豁免管理的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平等原则:对符合豁免管理要求的对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公正原则:依法公正处理豁免管理事宜,确保权益公平、公正、透明。
(三)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豁免管理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合理分配豁免权益。
(四)互惠原则:在豁免管理中,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互相尊重和互相信任,实现互惠互利。
第二章豁免管理的程序第六条豁免管理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豁免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关的豁免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定。
第七条豁免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和监督等环节。
第八条豁免管理的申请应当包括必要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豁免管理的审核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第十条豁免管理的批准应当根据豁免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
批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豁免管理的范围和期限等进行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豁免管理的监督应当保障被豁免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豁免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三章豁免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豁免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豁免性、情节性和评估性。
第十三条豁免性原则是指豁免管理只适用于符合豁免条件的对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能享受豁免权益。
第十四条情节性原则是指豁免管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不同的情节采取不同的豁免措施。
第十五条评估性原则是指豁免管理应当依据一系列评估标准,对申请对象的豁免需求进行评估,确保豁免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0.30•【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0.10.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特权与豁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0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如果委派具有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或者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者派遣国使馆馆长或者他们两人中一人授权的人员同意。
遇有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
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第五条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领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领馆成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领馆为公务目的可以同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讯。
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领事信使、外交邮袋或者领事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九条领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主讲人:Torres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域外研究 三、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想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一)污点证人的界定
1.污点证人的特征 (1)污点证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污点证人与待审案件紧密相关 (3)犯罪行为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 (4)是否可以成为污点证人由司法机关决定 污点证人是指实施被追诉犯罪行为或与被追 诉案件事实有关联,知晓被追诉案件事实情况, 能够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司法机关因追诉 需要而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其刑事责任,换取 其作为控方证人,以指证更严重犯罪行为的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人。
三、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1.充实证据打击犯罪的需要 2.规范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3.提高我国司法效率的需要 4.弥补证人作证制度不足的需要 5.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二)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类似的规定 2.国外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3.我国司法宽严相济的实践 4.人民群众可接受的心理 5.法治进步的大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2.污点证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1)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 (2)污点证人与“线人”
豁免管理制度
豁免管理制度一、概述豁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组织或者企业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组织内部管理需要,在特定的法律、规章、政策或者内部制度下,对特定的个人或者事物给予豁免或者特殊的处理权限。
豁免管理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有利于规范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是一种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豁免管理制度的概念、原则、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豁免管理制度的概念豁免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章、政策或者内部制度下,对特定的个人或者事物给予豁免或者特殊的处理权限。
这种豁免并不是为了减少对个人或者事物的管理和监督,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或组织的管理需求,使管理能够更加灵活、高效、有效。
在豁免的过程中,公司或组织需要对享受豁免权力的个人或者事物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不会损害公司或组织的利益。
三、豁免管理制度的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享受豁免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公平公正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对享受豁免权力的个人或者事物的选择上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3、透明公开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的设置和实施都应该遵循透明公开原则,对豁免的条件、程序、结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4、风险预防原则。
在设置和实施豁免管理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做好风险预防工作,以避免豁免权力的滥用或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5、有效管理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有效管理原则,对享受豁免权力的个人或者事物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豁免管理制度的实施1、制定豁免管理制度的程序和标准。
公司或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制定豁免管理制度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豁免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2、明确豁免的范围和对象。
公司或组织应当明确豁免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模糊其边界,以免产生混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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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豁免制度简介-
根据日本刑事法学家田口守一的解释,证人的刑事豁免权制度是指:“根据自我归罪特权而先例拒绝陈述权,从而不能获得证实犯罪的必要证据时,对于共犯关系中一部分人免于刑事责任,使他丧失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强制让他陈述,用他的陈述证明其他人有罪的制度。
”可见,证人豁免权制度是与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紧密联系的,并且可以说,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前提与理论基础。
如上所述,“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联合国确立的最低刑事司法准则之一。
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和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证人因陈述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处罚时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赋予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固然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证人的利益,但是其不利之处就在于,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决定对证人的相关罪行进行追究,都无法获得他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陈述。
这样,对于与该证据能否提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需要就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都是不利的。
因此,各个规定有这一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采用这一制度时也对其设定了一定限制,旨在于趋利避害,证人豁免制度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方式。
即在一定情况下要求证人放弃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而对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对于这种陈述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的不利后果,赋予其刑事豁免权。
这样,
司法机关就有权获得证人的证言,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而与此同时,证人也并没有因为提供证言而导致自证其罪,达到了与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而拒绝作证同样的效果。
豁免是为了取得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
因为,证人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与当前被追究的犯罪有关联,当证人指证他人的犯罪事实时,有可能会同时暴露自己的罪行,将自己置于面临被指控的危险的境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往往行使拒绝作证特权,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为了获得犯罪证据的同时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侵害证人的拒证特权,追诉方不得不在两者间寻求平衡,即用赋予证人豁免权的办法来换取证人放弃拒证权并对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帮助追诉方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追究。
司法机关通过放弃对证人的一定刑罚权,换取追究其他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有力证据,既尊重了证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刑罚权的实现在总量上也没有受到削减;证人通过对司法机关提供诉讼上的帮助,换得刑罚的豁免,其放弃“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而损失的利益得到了补偿。
同时,对证人的豁免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利益权衡的结果。
这里追诉方舍弃了对相对轻微的证人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而选择了对更为严重的证人所了解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体现了一种价值的权衡,赋予证人作证豁免权实际上是为了有效地打击重大犯罪而放弃轻微犯罪。
美国关于证人豁免权的规定最为完备,并且在豁免的范围
上有一个发展过程。
最初,1857年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豁免立法,这一立法适用于所有在国会或者国会的有关委员会作证的人,按照该规定,证人就其证言所涉及的任何事实或者行为免于受到指控。
其后,在1862年,国会又通过了新的联邦豁免立法,新的立法在豁免范围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证人受到的保护仅仅是在以后的指控中不得用该证人的证言来反对他。
此种豁免对证人的保护是有缺陷的,虽然任何从证人那里获得的证言都不得于正在进行或随后进行的起诉中用来反对该证人,但对该证言的派生使用未受到禁止,检控方仍可能以该证言为线索发现指控证人的其他证据,证人仍然存在因作证而自陷于罪的危险。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证人被迫提供的证言的派生使用违反了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规定,在本质上仍是强迫证人自证其罪。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又通过了1893年豁免法,恢复了早先的豁免制度。
1970年,国会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该法授权联邦机构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只要没有直接或者间接(派生)使用该证人的证言,仍可以就其证言涉及的犯罪对证人进行起诉,并且将证人豁免范围扩大至任何联邦犯罪。
笔者认为美国1970年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仍没有建立完全的罪行豁免制度。
除美国之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也相继对证人豁免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72条规定,任何人在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命令在特定程序中所作的陈述或自认,不得在追究有关联的犯罪或者进行有关联的处罚程序中,用作不利于陈述人或者其配偶的证据,但
陈述人因伪证或者蔑视法庭而受追究时不在此限。
《新加坡1970年防止贿赂法》第33条规定,任何被要求提供证言的人员,当法院认为他在合法询问时真实和全面揭发了全部事实,应当有权收到由法官或审判官签署的证明书,从而表明在本案中,他在询问时真实和全面的揭发了全部事实,该证书应当排除就所有这些事项对他进行的任何追诉。
纵观世界各国的证人豁免权制度,可以将其按照豁免范围分为使用豁免权与罪行豁免权两种。
所谓使用豁免权是指证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享有司法机关不得以此证言以及由此证言所获得的证据在正在进行或随后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反对该证人的权利。
所谓罪行豁免权是指证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享有司法机关不得因该证言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对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使用豁免权与罪行豁免权的区别在于:使用豁免权只是禁止司法机关以此证言及由此证言所获得的有关证据作为追究证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并没有彻底免除证人的刑事责任。
而罪行豁免权则彻底免除了证人的刑事责任,对证言中所涉及到的证人的
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得进行追诉。
因此,相比之下,使用豁免权对证人来说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而罪行豁免权对证人来说则极为有利,因为证人将不存在因为作证内容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后顾之忧。
另外,证人豁免权制度还有两个特点是值得注意的:其一,证人豁免虽然是一种权利,但是证人是没有行使或放弃的选择权的。
证人对检控方赋予的豁免不能拒绝,无论是否愿意,他都必须作证,如果拒绝作证,将因蔑视法庭而受到处罚。
证人此时享有的权利只是该证言不被用作追诉自己的证据或就该证言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不被追诉。
其二,证人的伪证行为仍然应当受到处罚。
若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则证人不能享有作证豁免权,司法机关可以以此虚假证言为证据追究证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证人豁免权的必要限制。
参考资料:
1、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总经销,1979年10月第3版。
2、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4、[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诉讼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年3月第1版。
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