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驻外经商机构聘用当地雇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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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驻外经商机构聘用当地
雇员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4.10.28
•【文号】[1994]外经贸人发第635号
•【施行日期】1994.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我部驻外经商机构聘用当地雇员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1994〕外经贸人发第635号)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根据《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部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人员精简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使领馆的统一部署,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在新的形势下,为解决改革后部分机构人员编制偏紧的问题,部分经商参处(室)要求聘用当地人员做部分秘书和后勤服务工作。
为加强对经费独立的经商参处(室)(甲类处)当地雇员聘用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驻外经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聘用当地雇员的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驻外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有下列情况的我部驻外经商机构可以聘用少量当地人员:
1.干部和工勤人员精简较多,因工作需要聘用少量外籍秘书和工勤人员的机构;
2.干部编制偏紧,没有工勤人员,而后勤事务较多需要雇用少量工勤人员的机构;
3.由于缺乏懂当地语言的干部而影响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临时聘用少量懂当地语言的人员的机构;
4.由于办公和居住环境的特殊情况需要聘用少量工勤人员的机构(如花工、清洁工、看门人等)。
二、聘用当地雇员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精干、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聘用人数要严格控制,工作要饱满,费用必须比较低廉、合算,开支不得超过国内派出的同类人员的标准。
三、长期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四、驻外经商机构在聘用当地人员前,应将拟聘的理由、人数、费用(折合为美元)等有关情况在征得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报部(人事司)批准。
五、按照部批准的意见,驻外经商机构聘用当地雇员时要严格执行外交部有关规定,慎重挑选,严格考核,尽可能地了解受聘人员的背景和各方面的情况,做到疑人不用,确保驻外机构工作的正常进行。
聘用当地人员,要根据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驻外经商机构对聘用的当地雇员要加强管理,明确其工作、活动范围,严格内外有别,注意安全保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使领馆领导和国内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七、各机构接本通知后,速将现已聘用当地人员的情况报部重新核定批准。
今后,凡未经批准雇用当地人员一律不予拨付经费。
以上要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部(人事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