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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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地区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地区所有建筑、市政、交通等领域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章资料管理范围
第三条安全监理资料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
2. 安全监理日志;
3. 安全检查记录;
4.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5.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 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使用记录;
7.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8. 其他与安全监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安全监理资料。

第五条收集的安全监理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资料内容应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2. 资料格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 资料应具有可追溯性;
4. 资料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四章资料归档与保管
第六条安全监理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归档的安全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料名称、编号、编制日期、编制人;
2. 资料内容摘要;
3. 资料附件;
4. 资料审批意见。

第八条安全监理资料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密性:涉及施工安全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2. 完整性:确保资料完整无缺;
3. 可靠性: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 便于查阅: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检索。

第五章资料使用与传递
第九条安全监理资料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使用安全监理资料应合法合规;
2. 实用性:使用安全监理资料应服务于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3. 及时性:使用安全监理资料应及时、准确。

第十条安全监理资料传递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传递方式:安全监理资料可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传递;
2. 传递时间:传递安全监理资料应确保及时、准确;
3. 传递责任:传递安全监理资料的责任人应确保资料传递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资料审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北京监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北京地区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提高安全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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