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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设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探讨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自己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抛砖引玉,提出供大家讨论、指教。

一、事故通风换气次数: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5.4.3规定“事故通风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

本人认为:可能是《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修订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未修订所致,应按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确定。

二、冷凝水坡度: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9.3.53条规定,“冷凝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6.4.18第2条规定“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部位”。

本人认为:冷凝水干管坡度还是宜采用0.01,不应小于0.008。

三、仅裙房或地下室的电梯前室、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需正压送风风量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3条规定,“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而8.3.7条仅规定了余压值。

但是,8.3.2规定,“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现在的矛盾在于,有时仅一层、二层设置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按计算值肯定小于表

8.3.2-1至表8.3.2-4的规定,有人按计算值确定;也有人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

定。

四、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3.1.9中1规定“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而现行卫生标准很笼统,不易把握。新颁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提出一些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五、人防是否在电力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离心或混流风机而不一定使用电动人力两

用风机?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5.3.7规定“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风机”。而浙江省一些设计院习惯上要求一定设置电动人力两用风机,最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了《杭州市人防工程6B级防空地下室设防要求》,规定“在战时电力不能确保时,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风机”。这与(GB 50038-94)5.3.7相一致但又不太一样。用电确保的概念在浙江这个缺电且沿海的省份,该如何理解。我认为应以是否设置人防柴油发

电机房作为电力有保证的标准。

六、二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清洁式通风与滤毒式通风是否必须分开设置风机?是否必须设

置排风机房?

过去一些单位习惯上要求人防工程清洁式通风与滤毒式通风必须分开设置风机,清洁式通风采用混流风机,滤毒式通风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风机,在设置增压管的情况下,应可以设置单套风机。

在战时排风管较短时,可以不设排风机(老图集上的排风机是为平时用的),不需设置排风机房。当然,战时排风管较长,也可以设置排风机及排风机房。

七、溴化锂冷水机组是否考虑10~15%的余量问题: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7.1.5规定“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4.5规定“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应考虑机组水侧污垢及腐蚀等因素,对供冷(热)量进行修正”。

《注册设备工程师考试材料》提出应在计算负荷的基础上作10~15%的附加。

现在有零衰减的溴化锂机组,作为设计人员,你能保证水侧不结垢吗?我认为应考虑10%的附加。

200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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