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01-01-2013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利用医药资源,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吉劳社发字〔1999〕10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发布日期:201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17日(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经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确定,为吉林油田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为加强定点药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定点药店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公司定点药店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社保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会、纪委、审计、企业法规、财务、卫生、社保和吉林油田总医院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定点药店设立方案、管理规定的审定,定点药店确定过程监督,定点药店的审批等工作。
公司定点药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
负责制定定点药店设立方案,制(修)订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审查药店资格,组织签订服务协议,与定点药店结算费用和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一)保证药品种类和质量的原则;(二)药品价格合理公开的原则;(三)择优选取公平竞争的原则;(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五条确定定点药店的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田定点药店应在松原市定点药店内选定;2.药店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药品经营种类不少于吉林省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90%;4.药品来源厂家直配,价格合理,保证质量;5.药店有一定经营实力,信誉度高,连锁店3个以上;6.药店必须在油田职工宅区内经营,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的4%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采取按季提取,由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定期报表,年底结算。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纳入补充保险基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帐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划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次、诊疗工程目次、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尺度肯定。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50%。
二)退休职员在一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用度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60%,个人负担40%。
三)职工和退休职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尺度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用度和恶性肿瘤放射医治和化学医治、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用度,对个人支付部分,企业再报销70%。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职员医疗用度的最高数额为3万元。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要调整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目的是: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内容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 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2. 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3. 支付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4. 提供职工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费用报销等相关制度,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待遇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2. 对职工发生的特殊疾病、罕见病等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3. 对职工及其家属发生的紧急医疗救治费用,给予临时补助;4. 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监督第十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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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充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补充保险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司补充保险的费用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司补充保险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章补充养老保险第六条公司为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员工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缴费比例。
第八条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员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公司为员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员工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缴费比例。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员工在发生医疗费用时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四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待遇支付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员工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员工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事宜,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员工公布保险费用收支情况,接受员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本制度。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与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与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有关书面文件并阅读有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与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与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有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与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与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早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与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与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与接收,而且务必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而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医疗保障措施。
为了合理管理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医疗待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等。
第五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均可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参保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员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一部分,员工个人缴费一部分。
具体比例根据员工的工龄、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员工的个人缴费应提前告知员工,并通过工资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
第十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缴费应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将会影响员工的医疗报销。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第十一条参保员工遇到医疗事故需要报销时,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明细,并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医疗费用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公司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按照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进行,报销额度和标准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资格,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如员工因下列原因之一离职,将终止其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1.辞职离职;2.解除劳动合同;3.退休。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医疗保险福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公司将把员工医疗保险视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重视员工的生命和健康。
第二章医疗保险权益第六条员工在公司正式入职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
第八条员工在需要就医时,应当选择在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以便享受更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员工在就医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治疗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需求,提供一定额度的额外医疗保险福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十一条员工在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完全支付员工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将提供充足的门诊医疗保险福利,员工只需支付少量的自己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公司将设立医疗保险受理窗口,由专业人员负责解答员工的相关问题和提供协助。
第三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制定医疗保险标准以及解答员工的疑问。
第十六条公司将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员工可通过系统查询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和报销情况。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医疗保险申请表格,提供真实的就医证明和费用发票等。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险申请进行及时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报销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报销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拥有对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而由企业自行经办的保险,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对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是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员工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员工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本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已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人员、内退和退休人员(下称参保人员):(一)的在岗员工(不含派遣制和业务外包人员);(二)内退、退休人员(指企业上市以后办理的内退、退休人员);(三)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不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采用统筹基的方式,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独立公共账户。
每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额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存入公共账户。
成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详见附件),管理小组负责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监督及对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核定审批。
当年结余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滚存到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参保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共账户,分别用于适当补助在岗员工、内退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在岗员工、内退和退休人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共账户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六条内退、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
上市前内退、退休人员已划归省统一管理,该部分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由集团确定并拨付费用。
上市后的内退、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标准依据上市前内退、退休人员的标准来确定。
第七条下列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共账户给予全额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增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增补医疗保险的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提高企业的福利水平。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二、管理标准1. 增补医疗保险的设立1.1 本企业将为全体员工购买增补医疗保险,以供应额外的医疗费用补贴支持。
1.2 增补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认真信息将由企业职能部门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并以协商结果为准。
2. 参保条件和范围2.1 全部员工均可参加增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掩盖全体员工及其合法配偶、子女(包含已婚子女)。
2.2 新员工自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需填写参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料子,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配偶和子女的相关信息等。
2.3 假如员工需要新增家庭成员参保或调整参保方案,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3. 增补医疗保险费用3.1 增补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当,员工无需个人缴费。
3.2 员工在享受增补医疗保险期间,如发生离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保险费用由企业连续支出,直到保险到期。
4. 医疗费用报销4.1 员工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向企业职能部门供应相关报销料子,包含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单、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等。
4.2 报销料子应在就诊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自动提交,否则将可能导致报销申请无效。
4.3 增补医疗保险报销实行个人先支出,然后企业予以报销的方式。
员工须在个人支出后的3个月内,提出报销申请,逾期将被视为放弃报销申请。
4.4 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依照保险合同商定的比例进行,实在比例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商定,将以最新的商定为准。
5. 医院选择和网络医疗服务5.1 员工可在合作的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更方便和优惠的服务。
5.2 企业可与特定的合作医院达成协议,员工在就诊时需自动告知医院是本企业的员工,并出示工作证明或员工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员工的医疗福利和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参保人员。
3. 保险范围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覆盖以下方面:
- 医疗费用
- 住院费用
- 门诊费用
- 药品费用
- 检查费用
- 手术费用
- 康复治疗费用
4. 参保资格
* 所有公司员工在入职后自动参与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 新员工入职后,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销材料并办理参
保手续。
5. 报销流程
* 员工在就医后,需要妥善保留所有与医疗费用相关的和收据。
* 员工通过指定的报销系统提交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报销材料。
* 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报销。
* 报销金额将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给员工。
6. 保险变更和终止
* 员工如需变更或终止参与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计划,需提前提
交书面申请,并经过公司审核批准。
* 员工离职后将不再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福利。
7. 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
* 本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由公司全面负责对实施过程进
行管理和监督。
* 本制度如引发争议,将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8. 其他事项
* 公司保留根据业务需要修改本制度的权利。
*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详细条款和规定请参阅具体文件。
国有企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模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的,员工享受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范围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员工。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在本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专科、A类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销基数和比例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报销基数×报销比例第六条报销基数按门诊或急诊、住院就医分别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门诊或急诊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自付费用×自付系数住院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一)统筹支付金额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
(二)起付线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三)自付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以外的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结算单据进行核定。
第七条自付系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65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自付系数为0.2,报销系数0.8;(二)65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工龄30年(含)及以上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3,报销系数0.7;(三)企业工龄20年(含)至3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4,报销系数0.6;(四)企业工龄10年(含)至2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5,报销系数0.5;(五)企业工龄5年(含)至1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6,报销系数0.4;(六)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7,报销系数0.3。
第八条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核定。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增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的增补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员工的健康与福利,并提高企业的员工满意度和竞争力。
本制度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并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增补。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
三、管理标准3.1 增补医疗保险费用负担1.企业为每位员工购买全员增补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负担;2.员工所需缴纳的部分依照相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并及时缴纳给保险公司。
3.2 医保账户管理1.员工医保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健康保障用途,不得转移、挪用;2.员工需妥当保管医保账户卡或相关登录信息,如卡片遗失立刻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3.3 报销管理1.员工应依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报销,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报销申请表格;2.员工应遵守保险公司的报销时间要求,超时未报销的费用将自行承当;3.重点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员工需提交相关医院的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料子,经保险公司核准方可报销。
3.4 保险理赔管理1.如员工发生意外损害或重点疾病,需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附带医院诊断证明、病例资料等必需料子;2.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帮助员工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3.如员工因违反本制度或保险合同商定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企业不承当相关责任。
3.5 保险续费管理1.企业将确保增补医疗保险的及时续费,避开员工因保险失效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续费申请,保证保险定时续费。
四、考核标准4.1 医保账户及报销管理考核1.定时参加医保账户余额查询,并妥当保管账户相关信息,不应有挪用、转移等行为;2.定时准确报销医疗费用,符合保险公司报销要求,并及时提交相关料子。
4.2 保险理赔办理考核1.如发生意外损害或重点疾病,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2.自动搭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增进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1. 公司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 员工入职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申请手续,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缴纳方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3. 补充医疗保险将覆盖员工及其合法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特定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及药品费用等医疗支出。
4. 公司将定期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报销政策等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
保险申请和理赔1. 员工需在就诊时携带有效的医保卡和补充医疗保险证件进行结算。
2. 如需申请理赔,员工应及时提交相关的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向公司申请理赔。
3. 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定,及时处理员工的理赔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管理责任1.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执行。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解决员工的保险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
3. 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医疗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险理解和使用能力。
附则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在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以上是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遵守并共同维护,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福利权益。
吉林油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02-2014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员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所实施的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三条公司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基金。
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4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员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公司财务、纪委、审计、工会、卫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二)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提取比例;(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作方式;(四)决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重大事项;(五)监督检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社保中心,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
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二)组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三)收缴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四)审核并支付员工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五)报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按照“按需提取、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提取,从企业成本或费用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可以结转使用。
社保中心应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精品文档类】2019年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完整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 目的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4.3.1 人事部门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
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5.1.4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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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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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02-2014 发布版本:A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员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所实施的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三条公司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员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4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公司财务、纪委、审计、工会、卫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二)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提取比例;
(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作方式;
(四)决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重大事项;
(五)监督检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社保中心,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
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工作;
(三)收缴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四)审核并支付员工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报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七条按照“按需提取、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提取,从企业成本或费用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可以结转使用。
社保中心应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公司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并定期检查。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及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原则上按《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保障住院医疗、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医疗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具体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负比例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补助,员工报销补助比例为85%;退休人员报销补助比例为87%;
(二)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和指定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90%比例的报销。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为:
1.器官移植术后治疗100000元;
2.尿毒症透析治疗100000元;
3.各种癌症在门诊放(化)疗60000元,在门诊巩固治疗30000元;
4.肝硬化门诊治疗30000元;
5.糖尿病5500元;甲状腺癌3500元;其它指定慢性病5000元。
其它指定慢性病包括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肺心病、风心病、哮喘、脑血管病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肺结核进展期、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精神分裂症(含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小球肾炎、脑中枢神经系统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等。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报销补助。
员工报销补助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补助比例为92%,其余自负比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负;
(四)参保人员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对于特殊病种不设置封顶线。
特殊病种暂定为:器官移植、骨髓移植(白血病)、脑出血抢救期、各种癌症(恶性肿瘤)4种疾病。
第五章就医及医疗费报销
第十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员工及退休人员就医、转诊的有关规定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等,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十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办法和程序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自费项目以及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充医疗保险均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特殊病种和指定慢性病,实行认定审批、动态管理。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每年要按照社保中心的规定参加认定、复查。
只有经过认定、复查并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病种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吉林省和中油集团公司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吉林省和中油集团公司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吉林油田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吉油办字〔2010〕130号)和《关于调整吉林油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吉油社保〔2012〕59号)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社保中心
编写人:李存田
审核人:兰浩
批准人:张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