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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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办理和审批程序。
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的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工程)的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落实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对正确执行本制度负责。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生产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
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篇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配套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一、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必须编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专篇,没有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专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交审查。
二、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分别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送包含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专篇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图纸资料。
三、初步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
第八条
施工阶段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
护措施计划、设计进行施工,不能擅自更改、削减已批准配套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如确需变更计划和设计,必须事先征得相应审批部门同意。
二、劳动安全、
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专项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投资使用范围。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建设项目预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自主选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指标的监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措施效果,监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验收专题报告,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改进意见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省级经济管理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二、公司自行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