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公务员制度讲座》教学辅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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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讲座课程辅导资料(3)
一、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作用
职务任免是任职与免职的统称。
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作用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赋予职责。
2、完善管理。
3、保障权利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我国现行的干部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主要包括下列职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
2、人大机关。
3、机关。
4、审判机关。
5、检察机关。
6、政协机关。
7、民主党派机关。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形式: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三、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是通过委任的形式获得公务员的职务的。
它有一些优点:(1)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
(3)操作简便。
有关委任任免要把握几点:(1)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2)任免权分极享有(3)
任免权法定任免情形包括任职和免职。
任职分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职和职位发生变化的任职。
免职包括职位发生变化和不能履行职责。
四、与职务任免有关的几个问题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五、职务升降制度概述
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下降。
升职,就是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表现,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
降职,就对不称职的公务员,依一定的程序,降低原有的职务,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
(一)职务升降是保证机关各个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重要途径
(二)职务升降对公务员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
(三)职务升降是实现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的主要渠道,也是公务员能上能下的制度保证
我国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主要特点:
1、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
2、吸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成果,注重扩大民主、强化竞争。
、
3、实行降职制度,疏通公务员能上能下的制度渠道。
六、职务晋升
职务晋升制度主要包括晋升的条件和程序。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晋升程序是指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必须经过和完成的规程,即由若干个环节所构成的晋升实施过程。
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有如下环节: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七、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意义和作用:
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渠道
强化了竞争,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强化了民主监督
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
八、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任职前公示制是将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任职试用期制是在公务员晋升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
九、降职
(一)降职条件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降职程序
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程序主要有如下环节:
1、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征求拟降职公务员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
十、职位聘任
(一)职位聘任的含义和特点:
职位聘任的含义: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职位聘任的主要特点:
1、合同管理
2、平等协商
3、任期明确
(二)实行聘任制的意义:
1、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2、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3、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实行聘任制的范围和条件
聘任制的范围: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的条件:工作需要、机关的选择、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
(四)聘任的实施
聘任人选的产生:公开招聘、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五)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