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之界定
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1188 次更新时间:2012-12-07 01:29:20进入专题:财产权社会义务●张翔内容提要: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的“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
此种限制往往被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
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的理念,是对“所有权绝对”理念的反思,其社会经济背景是个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从主要依赖私有财产到主要依赖社会关联的转变,而在意识形态上与社会主义或者“社会国家”观有着密切联系。
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观念对财产法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保护财产“私使用性”的前提下,协调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宪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此种平衡与协调,同时亦有助于消解我国宪法第13条私有财产权条款与第2条社会主义条款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助于弥合当下中国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
关键词:财产权/社会义务/所有权绝对/征收/合宪性审查我国宪法学界对于财产权的研究,较多关注的是财产的征收及相应的补偿问题,[1]对于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不予补偿的单纯财产权限制”较少涉及。
宪法财产权的教义学有必要在此方向上进行体系完善。
对于财产权的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体现的是财产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的理念。
从绝对保护私人的财产自由,到强调财产权的行使同时须有助于公共福祉,理论变迁的背景是人类生存状态的根本性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利哲学的变迁。
关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的研究,对于确定财产权的社会边界,解决部门法制度中的相关争议,调和我国宪法第13条私人财产权条款与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条款之间的紧张关系,乃至弥合社会中不同意识形态群体的对立,都有现实的意义。
一、“唇齿条款”与无补偿的单纯限制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财产法了解财产权和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定
财产法了解财产权和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定财产法是指规范财产权和财产交易的法律法规。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机构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财产的权利。
财产交易是指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财产法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财产权和财产交易两个方面,对财产法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了解。
一、财产权的法律规定1.财产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财产法的核心概念,指个人或机构对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自己财产的价值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2.财产权的来源财产权的来源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合法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财产权赋予个人或机构的方式,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合法取得是指个人或机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合法方式获得财产权的方式。
3.财产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我国法律保障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确保财产权的自由流转。
最后,我国法律对财产权进行了法律救济措施,如可以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
二、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定1.财产交易的要素财产交易的要素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
交易主体是指具备相应法律能力的个人或机构,交易对象是指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交易内容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财产转移行为。
2.财产交易的形式我国法律对财产交易的形式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可以采取口头协议、书面协议和电子形式等方式。
但对于某些财产交易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公证等特定形式进行。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3.财产交易的无效与撤销财产交易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无效或需要撤销的情况。
民法中的财产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在民法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
一、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
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二、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1. 财产权的来源财产权的来源主要包括合法占有、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
合法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对物品占有并具备支配能力。
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财产权的授予和限制。
契约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订立的合同约定财产权的获取和行使方式。
2. 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的使用和占有权。
收益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所产生的利益和收入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对财产物品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三、财产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财产权的保护首先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中对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确保财产权的实际保障。
2. 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社会是财产权保护的基础。
法治环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维护能够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正常行使。
国家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财产权意识,共同维护财产权的尊严和稳定。
3. 公共监督公众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监督也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约束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同时,建立财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征收、没收和法院裁决等行为。
这些限制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保障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本文中,将从财产权的定义、权利内容、保护措施、限制条件等方面论述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一、财产权的定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主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财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支配和支配分配财产的权利,体现了私有制经济体制的核心价值观。
财产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财产权主要包括个人财产权与个人权利的关联。
法人财产权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的财产权。
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包括政府、社团组织等的财产权。
二、财产权的权利内容财产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 占有权:财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实体的控制和占有。
占有权是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财产权保护的核心。
2. 使用权: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支配、使用财产的权利。
使用权是个人或组织根据财产所有形式合理支配、使用财产的权利,但使用权受到相应的限制。
3. 收益权: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有权享受自己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收益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享有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个人或组织得到财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
4. 处分权: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处置财产、支配财产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权的最高表现形式,财产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都涉及到处分权。
三、财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障财产权的正当权益,民法典为财产权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立法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保护规定,保障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益。
同时,还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和禁止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司法保护:财产权的侵害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予以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为个人和组织维护合法财产权提供司法保护。
财产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财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性:财产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特定性:财产权的客体是特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法律性:财产权是依法产生的,受法律保护。
4. 绝对性: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财产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对财产权的规定具有根本性。
根据《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财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依法设立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财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关系中的财产权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财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继承关系中的财产权进行了规定。
法律上的财产权与财产保护
法律上的财产权与财产保护在法律领域中,财产权及其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财产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律上的财产权与财产保护的主要问题和相关措施。
一、财产权的意义和特点财产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具有多重意义和特点。
首先,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或组织享有财产权利的自由意味着他们有权支配和运用其合法拥有的财产。
其次,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激励个人或组织通过生产和创造财富来增加其财产。
此外,财产权还是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依托,它保障了个人或组织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
二、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虽然财产权具有很大的自由性和灵活性,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在法律范围内,财产权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财产权还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财产权进行限制和征收。
然而,即使受到限制,财产权仍然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法律上的财产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合法性保护财产权的合法性是其得到保护的基础。
法律对财产权的设立、交易和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有效避免对财产权的非法侵犯。
2. 完整性保护财产权的完整性保护主要通过打击财产侵权行为来实现。
法律对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
3. 没收制度为了保护共同利益和社会公正,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财产进行没收。
这些情况包括有组织犯罪活动所得、违法犯罪所得等。
没收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非法财产的流通和再利用,并为违法行为的赔偿提供了一定的来源。
4. 法律救济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和恢复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三、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和挑战财产保护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财产权的新规定
财产权的新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法律不断进行改进与完善。
最近,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财产权的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
本文将对这些新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财产权的基本保护。
新规定对财产权的基本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明确了财产权的意义和地位,强调了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即财产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同时,规定了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财产权的保护边界。
新规定对财产权的保护边界进行了界定。
在保护范围上,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义务,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对财产权的保护责任。
同时,也界定了财产权的限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财产权的保护机制。
新规定强调了财产权的保护机制。
在保护手段上,规定了公民和法人行使财产权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财产权的归属和转让方式,以及对财产权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同时,规定了财产权的违法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效防止了财产权的侵犯。
第四,财产权的审判保护。
新规定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强化。
在法律适用上,规定了对财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明确了财产权纠纷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司法援助和救济程序。
第五,财产权的国际保护。
新规定意在加强对国际财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在国际合作上,规定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协助机制,以及对外经济合作和财产投资的规范与保护。
总结起来,财产权的新规定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护。
这些规定不仅具体明确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边界,还加强了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和国际合作。
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实施,财产权保护将进一步完善,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
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财产权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对于个体的权利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法律属性,是一个人或团体对在法律上认可的财产具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然而,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并非一帆风顺。
首先,财产权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和文化的差异,财产权的界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在法律上,财产权常常被视为一种绝对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它往往需要与其他权利进行平衡。
比如,环境保护、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等社会公共利益,都可能对财产权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此,财产权的界定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平衡,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
其次,财产权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虽然现代法律体系对财产权提供了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执行机构和手段。
就算法律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但如果没有相关执法机关的支持和监督,财产权的保护就会变得脆弱。
其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漏洞,也使得财产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
比如,知识产权的应急保护、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财产权保护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更加严谨和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解决。
解决财产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以及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
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财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同时加大对侵犯财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积极参与到维护财产权的行动中。
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对财产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对于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的实践。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法的形式界定和保护财产权,积极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加拿大通过宪法的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的界定,同时为财产权和其他社会权益的合理平衡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国际经验可以为我们在财产权界定和保护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财产权基本知识
财产权基本知识财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
了解和掌握财产权的基本知识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介绍财产权的定义、主要内容和保护方式。
一、定义和概念财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财产享有的权益。
财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个性化,即财产权是个人或团体所特有的,他人无权侵犯;2. 绝对性,即财产权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随意处置;3. 独占性,即财产权属于个体或团体独有,他人不得干涉;4. 非货币性,即财产权不仅仅局限于货币财富,还包括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
二、财产权的主要内容财产权包括实体财产权和权利财产权。
实体财产权是指对实物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权利财产权是指对权利享有的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1. 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房屋产权在我国主要分为宅基地使用权、住宅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成果和独特的商标标识,为创新提供了动力。
4. 其他财产权:除上述财产权外,还包括股权、债权、担保权等。
三、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进行保护。
主要的财产权保护方式包括:1. 法律保护:通过立法,确立相关财产权法律法规,明确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违反财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2. 合同保护:财产权的交易和处置往往通过合同来进行。
严格执行合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3. 司法保护: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争取赔偿和修复。
4. 经济保护: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法律的财产权和财产保护
法律的财产权和财产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是每个个体和组织都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保护财产权利和维护财产的安全,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对财产权利的确权和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财产权和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权是指个人和集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财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利。
个人和集体依法对其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并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利。
个人和集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排他使用和支配的权利,他人不能擅自侵犯或干涉。
再次,财产权是一种可转让权利。
个体和组织可以通过财产转让的方式使他人取得财产权利,实现财产的流通和价值的实现。
最后,财产权是一种持久权利。
个体和组织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持续存在,不受他人的干预和侵犯。
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指法律依据对财产权的确权和保护进行规范和保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权的确权程序个体和组织在获得财产权利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确权程序。
例如,通过购买交易、合同约定等方式进行财产的转移和确权手续。
2.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法律对财产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范围规定。
个体和组织的财产权在这一范围内受到法律的强力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或侵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财产权的行使方式个体和组织对财产权的行使方式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在行使财产权时,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财产权的救济措施当财产权受到侵犯或损害时,个体和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法律设立了各种救济途径,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确保个体和组织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三、财产保护的法律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措施。
1.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了对财产权进行侵犯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财产与财产权
法律的财产与财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财产与财产权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领域。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个人和组织可以合法地拥有、使用和转让财产,从而实现其权益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财产与财产权的定义、保护和限制,并介绍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财产的定义与分类财产是指个人或组织拥有的可以被评估和转让的任何物品或权益。
根据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财产可以分为实物财产和虚拟财产。
实物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货币等有形的物品,而虚拟财产则包括银行存款、股票、知识产权等无形的权益。
二、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权力。
法律通过保护财产权来维护个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同时促进财产的流通和有效利用。
在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法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 法定产权保护: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或组织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其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和限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 合同保护:合同是保护财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财产的使用、转让和保护方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尊重和实现。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等相关事项,为财产的合法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法律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规来保护创新与创造的成果,鼓励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三、财产权的限制尽管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无限制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目标,法律对财产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1. 征收与征用:国家可以依法对财产实施征收和征用,以保障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这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2. 税收与财产调节: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制度对财产进行调节和管理,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
税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筹集国家资金和公共财政,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民法中的财产法律规定简析
民法中的财产法律规定简析财产法律规定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财产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财产法律规定进行简析,以增进对财产法律的理解。
一、财产的概念与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财产是指能够用于计量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货币、汽车、家具等;而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等。
二、财产权的形成与保护1. 财产权的形成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的规定,财产权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要件。
例如,对动产来说,财产权的形成通常以占有为基础,但在涉及到交易、继承等情况下,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
2. 财产权的保护为了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
一方面,民法规定了财产保护的行为准则,禁止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如盗窃、抢劫等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民法还设立了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如请求返还、请求赔偿等。
三、财产的获取与转让1. 财产的获取根据民法的规定,财产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依靠劳动或者交换获得,如通过工资、经营所得、买卖合同等方式来获取财产;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获取,如继承、捐赠等。
2. 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转让是指财产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根据民法的规定,转让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等。
在进行财产转让时,双方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财产权的限制与终止1.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并非绝对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的规定,财产权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此外,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权还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
2. 财产权的终止财产权的终止是指财产权的归属发生变化或者丧失的情况。
根据民法的规定,财产权的终止通常发生在财产转让、继承、放弃等情况下。
民法典财产法解析
民法典财产法解析财产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关系,规范了人们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民法典财产法进行解析,探讨其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
一、财产概念与分类财产是指具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资产的总称。
根据民法典财产法的规定,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书籍、家具等;不动产是指土地和房屋等不能移动的物品。
二、财产的权利与权属1. 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财产法的规定,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等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不能占有物的收益权和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以财产作为担保来保证债权的履行。
2. 财产权属财产权属是指财产归属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财产法的规定,财产权属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
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具备财产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财产保护1. 财产的保护措施民法典财产法规定了保护财产的措施,包括财产保有和财产取得的方式。
财产保有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有自己的财产,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财产取得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财产的行为,如购买、继承等。
2. 财产权益的维护为了维护财产权益,民法典财产法规定了一系列权益保护的措施。
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财产法还规定了对走私、侵占、盗窃等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四、财产法律关系的终止财产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终止。
例如,财产所有权在个人死亡时可以通过遗赠或继承的方式转移给他人;财产租赁关系在租期满或双方协商结束时终止;财产抵押关系在债务履行完毕时解除。
综上所述,民法典财产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规定了财产的分类、权利与权属、保护措施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的终止等内容。
对于个人和法人来说,了解并遵守财产法律法规,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判定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其法律要求
判定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其法律要求财产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涉及到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面临着财产权利的归属争议,因此,了解财产权利的判定原则和法律要求对于解决这些争议至关重要。
一、财产权利的判定原则在财产权利的判定中,我们可以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分析和判断。
1. 所有权原则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核心概念,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某一特定财产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因此,在判定财产权利归属时,我们需要首先确定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2. 合法取得原则财产权利的归属还要考虑财产的合法取得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财产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法购买、继承、赠与、捐赠等。
因此,在判定财产权利归属时,我们需要考虑财产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3. 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在财产权利的归属争议中,如果有善意第三人的存在,我们应该优先保护其权益。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取得财产权利时,不知道该财产存在争议的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权利的判定原则和法律要求,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甲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该公司的财务经理。
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的一辆汽车以低价卖给了丙。
甲发现后要求追回该汽车。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问题:1. 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该汽车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而不是个人。
因此,该汽车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公司,而不是乙个人。
2. 合法取得问题其次,我们需要考虑乙是否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
根据案例描述,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汽车卖给了丙,这违反了公司的授权程序,因此,乙并未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3. 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最后,我们需要考虑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丙在购买汽车时并不知道该汽车存在所有权争议,那么他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财产权的定义及其在财产法中的作用
财产权的定义及其在财产法中的作用一、财产权的定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财产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和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
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财产的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财产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包括物理控制和法律控制两个方面。
物理控制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而法律控制则是指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保护。
二、财产权在财产法中的作用1. 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利益财产权在财产法中的首要作用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利益。
财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可以使个人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合法的收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2.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财产权在财产法中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财产权的存在和保护,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也可以防止不法分子侵害他人财产,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财产权在财产法中还起到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的作用。
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使得个人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减少了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增强了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同时,财产权的保护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经济基础,使得他们能够安心投资和创业,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案例分析:小明是一家小型企业的创始人,他在创办企业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小明的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
在这个时候,一家竞争对手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小明企业的商业机密,并试图侵占其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企业的创始人,享有对企业的财产权。
财产法赋予小明对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小明可以通过财产权依法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当竞争对手企图侵犯小明的财产权时,小明可以依法通过财产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宪法之财产征用、征收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
宪法之财产征用、征收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宪法修正案第
20条、第22条
吕晶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对财产权性质认识的转变和宪政理念中对国家职能认识的转变,各国宪法均规定了对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各国财产征收、征用的宪法规范在征收、征用制度的目的、程序、补偿三个方面均有差别,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宪政要求,但"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标准的公正把握还有耐于具体部门法规范的细化和司法实践正确操作.【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吕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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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之界定
2014年3月第16卷第2期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 y (Phi loso p h y and Social Science ) Mar.2014Vol .16No.2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之界定孟鸿志,王传国(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 要]财产征收是与财产权社会义务对应的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范围的不同,而在于程度上的差异㊂对财产权的限制一旦超过了某一限度,即超出社会义务的范围,而进入财产征收的射程之内,这一限度即为财产权的权能㊂如果管制性法规或公权力事实行为对财产权的权能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即成立扩张的财产征收㊂扩张征收包括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㊁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妨害等类型,但是成立征收的判断基准并不是形式化的,而必须结合财产的性质和一般用途加以实质性的认定㊂[关键词]财产权;社会义务;征收;权能[中图分类号]D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 (2014)02-0067-06[收稿日期]2013-12-3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城市规划法律治理研究 (10YJA82007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城市交通规划法治问题研究 (12AFX006);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现代城市交通规划法律治理研究 以文本分析和比较研究为视角 (1210286089)成果之一㊂[作者简介]孟鸿志(1959 ),男,河北保定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㊂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滥觞于‘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 财产权伴随着义务㊂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㊂ 这标志着财产权绝对向财产权相对转变的宪法确认㊂应当注意的是,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 权利滥用禁止 原则并不完全等同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权利滥用禁止 是指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㊁社会的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只是对权利行使的消极限制;相较而言,财产权社会义务具有更高层面的规定性㊂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有益于公共福利,这已经不是 不得 的消极限制,而是 应当 的积极限制㊂据此,国家为了增进公共福利,可以对私人财产权施加合法的限制㊂对此,我国台湾地区 宪法 第145条即明确规定: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㊂与财产权社会义务紧密相关的法律概念即为征收㊂对于财产权社会义务和财产征收,有学者称为对财产权的一般限制和个别限制[1]511,也有学者称为财产权的内在限制和外源性限制㊂[2]上述观点更多地是从逻辑出发,着眼点在于事物的本质属性㊂实则,两者区分的最大实益在于:财产权社会义务是财产权的应有之义,是财产权内在的边界;财产征收则是对于财产权具体的限制或剥夺,其并非财产权固有的内容,属于特别损失㊂两者分别对应着无需补偿和应予补偿的财产限制㊂因此,从公民权利保护出发,决定是否应对某一财产限制予以补偿,是我们致力于厘清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的现实意义所在㊂一㊁发展中的财产征收与社会义务之界限(一)财产权社会义务的模糊内涵通过观察可以发现,财产权社会义务与不动产相邻关系在价值取向上极为相似,都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应予忍受的财产上义务;但是,二者的规范构造却大异其趣㊂相邻关系在私法上一般皆有明确的界定,如我国‘物权法“专设一章,用了九个条文对相邻关系中的用水㊁排水㊁通行㊁通风㊁采光等方面进行了细密的规定;相较而言,财产权社会义务则规定得极为抽象㊂如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共福利;意大利‘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私有财产,法律予以承认,并予以保障㊂其取得㊁使用与限制,亦均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以保证其能增加公益㊂ 从宪法之观点以言,财产权内涵之确定与形成,通常须赖立法者制定一套法制度,以之为基础,始能完善实现宪法保障财产权之意旨㊂ [3]1752即,宪法只是概括地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至于该义务的内容,则委诸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据公共福利,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创设㊂ 对于此种情形,学者多认为立法者系就财产权之内涵予以 确定 ㊁ 形成 或 塑造,而在概念上与对财产权之 侵害 或 限制 有所区隔㊂[3]175286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6卷对此,杨建顺教授也认为: 当财产权的限制是为了调整财产的相互作用,或者旨在限制对社会有害的财产使用方法时,该限制应该解释为社会性忍受制约,是没有必要予以补偿的㊂ [4]603质言之,为保护相互间的财产效用而由立法赋课的财产权内在制约,如‘建筑基准法“规定的建筑规制,应当属于财产权 内容确定或 内涵形成 的范畴,无需适用损失补偿㊂(二)扩张征收解释功能的消解财产权社会义务是不确定的,那么,财产征收是否具有清晰的内涵?应当说,在最初的阶段,征收之概念界定极为精密,立法对于财产征收设定了诸多限制:财产征收之标的,只局限于所有权及其他的物权;征收应当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处分方式为之;征收私人财产权利,必须有一个公共事业存在;征收必须给予全部补偿㊂此即所谓 古典征收 ㊂基于古典征收如此严密的法律构成,其与财产权社会义务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㊂因此,在这一阶段,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的界限仍然是明确的㊂然而, 在现代,征用及财产的概念实际上已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已不限于那些有形的占用和侵犯了㊂ [5]157征收的概念被极大地扩张,远远地超过了其原初的所指㊂ 扩张的征收概念 除了包括古典征收以外,还涵盖了以下两种行为类型[6]1884-1887:其一,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㊂即: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限制造成损失时,如果该损失属于社会义务的范围,个人应予忍受;但在有些情况下,因限制存续时间过长,或者限制强度过大,而使私人财产权利受到了特别损害㊂尽管该种限制并非直接移转财产的所有权,但仍间接地㊁在效果上拘束了财产权,此时即构成了 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或干预 ㊂其二,公权力附随效果损害㊂即:公权力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其实施对个别的私人财产权造成了附带的不利益后果㊂该侵害并非出于国家机关的本意,但逾越了财产权人所能忍受的程度,对此,应当将之认定为 具有征用效果的侵害 ①[7]167㊂征收概念的扩张更有利于私人财产权利之保障,但同时也模糊了其与财产权社会义务的界限㊂当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不仅可能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还可能构成财产征收之时,立法对古典征收予以精密界定的功能已经被大大消解了㊂尽管可以将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㊁公权力附随效果损害也纳入征收的范畴之内,表面看来,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仍然属于一对法律范畴;但是,此时的 征收 概念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概念,甚至已经退化为一个概念外壳而存在㊂进而,征收与财产权社会义务之间的界限大大模糊㊂(三)既有学说与实务见解之检讨那么, 就一个立法行为而言究竟要如何界分其乃一个(应予以补偿的)征收行为抑或系一个不必予以补偿的,单纯的财产权限制之行为?易言之,当立法者规定一项限制某种财产权利之条款时,如何决定其属于征收条款(就必须增列补偿之条文)或是属于 财产权内容及其限制 之条款? [8]475为了对二者进行清晰的界分,理论和实务上发展出了诸多学说,以德国为例,其主要学说包括个别侵犯理论㊁特别牺牲理论㊁应保障性理论㊁实质减少理论㊁可期待性理论㊁私使用性理论,等等㊂个别侵犯理论将征收视为对特定或可得确定的私人财产权之侵害,质言之,征收总是个案性的;与此相对,如果通过立法对人民的财产权进行概括的㊁一律的侵犯,则属于财产权社会义务之内容㊂特别牺牲理论是对个别侵犯理论的修正,其从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出发寻找立论基础,但基本内容与个别侵犯理论并无二致㊂二者的核心观点是,征收与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权侵犯的个别性或概括性㊂应当说,立论于宪法平等权的特别牺牲理论有其正当性;但是,这一理论实际上并未完全触及财产征收与其社会义务的界限㊂在个别侵犯之情形,对于财产权的限制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征收,特别牺牲理论无法给出明确的回答㊂应保障性理论㊁实质减少理论等尽管在具体的描述上存在差异,但论证进路基本相同,实质上也具有殊途同归的效果㊂应保障性理论认为,征收是对 财产权应保障之实体 的侵害;实质减少理论认为,征收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实质现状及内容的侵犯,以至于依该权利本质极为必需之经济性功能已经被剥夺或严重地①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和公权力附随效果损害之区别,着眼于造成损害的究为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㊂相较而言,美国法上的扩张征收则区分为 占有准征收 和 管制准征收 ㊂管制准征收理论系用于经济管制法规和大部分形式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以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限制;占有准征收则发生于当政府本身,或其授权第三人,物理上侵入且占有私人不动产㊂占有准征收理论保护财产之占有,而管制准征收理论保护财产之价值㊂由此可见,管制法规造成的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与 管制准征收 仍有区别,不可混用㊂被侵犯;私使用性理论认为,私有财产权的要素在于追求私利性,若立法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保障财产的私使用性,即为征收之法律;可期待性理论认为,财产权社会义务性仅是极为轻微的限制,不侵及财产的实质,可以期待人民忍受之;征收则非财产权之负义务可比,是对人民财产权极为严重的侵犯㊂可以看出,无论是应保障性理论㊁实质减少理论,还是私使用性理论和可期待性理论,均未能为财产的征收与社会义务性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㊂诸如 财产权应保障之实体 ㊁ 财产的实质 ㊁ 侵犯的严重程度 等等,含义极为模糊,仅停留在学理之阶段,实务上难于操作㊂尤有甚者,应保障性理论等尽管失之抽象,至少对财产征收作出了客观㊁规范的描述;相较而言,可期待性理论提出的 侵犯的严重程度更招致了如下批评: 既然将征收的概念界分,由实际上的 侵犯严重性 与否来断定,如此,有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和征收之间,即无一个明显的界限存在㊂也就是表示,两者概念之间,该规范效果的界限问题,会被在实际上运作的事实上之界限来取代矣㊂而且,由于 唇齿条款 之要求,立法者应在立征收之法时,已确认将来有征收行为之存在㊂现依此理论,反需将征收之断定,留诸后来之法院,其违反宪法之精神,极为明显㊂[8]478-479二、财产权权能分析进路之尝试应保障性理论等尽管未能提出界分财产征收与社会义务性的明确标准,却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提供了有益的提示㊂实际上,应保障性理论等已经触及了财产征收的实质,我们可以感觉到, 财产权应保障之实体 ㊁ 财产的实质 等其实指向相同的内容㊂如果循着这一思路,将 财产的实质 之内涵释放出来,财产征收与其社会义务界分的难题即迎刃而解㊂(一)基于案例的考察与评述财产的实质 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描述?在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7]169-176进行观察㊂案例一:Loretto v.Tele p rom p ter Manhattan CATV Cor p ,458U.S.419(1982)㊂纽约州法律规定,房东必须允许有线电视营业人利用公寓建筑物装设线缆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此种情形本质即是征收,因为它将造成永久物理性地占有上诉人公寓建筑上的一定空间㊂法院进一步说明,对于构成占有之情形,即使只对所有权人产生轻微的经济上不利益,也应当认定为征收,因为这是对所有权人财产利益最为严重的侵害形态㊂案例二:Kaiser -Aetna v.United States ,444U.S.164(1979)㊂在该案中,联邦政府命令私人在夏威夷群岛上开发的海湾须承受公共航行地役权之限制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要求私人财产供公共使用构成征收㊂尽管所有权人使用其财产的权利并未被剥夺,但公众被赋予了和所有权人类似的使用权,所有权的排他性被侵害㊂案例三:United States v.Causb y ,328U.S.256(1946)㊂原告在机场附近经营一个养鸡场,美国政府军机低飞滑行的路线恰好在该土地上空㊂军机持续性及经常性的低飞造成巨大噪音,养鸡场内的鸡群因惊恐而不能产蛋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飞机飞行私人土地上空并不必然构成征收,除非飞机飞行地太低且非常频繁,造成对土地使用之直接侵扰㊂本案中政府飞机的持续低飞及产生的噪音,剥夺了原告将土地作为养鸡场之使用可能性,已经构成征收㊂案例四:Penn Central Trans p .Co.v.New York Cit y ,438U.S.104(1978)㊂上诉人拥有的火车站大楼被地标保存委员会依纽约市的地标保存法指定为地标㊂根据该法之规定,被指定之地标所有人必须保存地标外部之完好,不得拆除重建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律对于上诉人现在之使用并无妨碍,上诉人仍可就其财产为一些合理之使用,因而否认构成财产征收㊂然而本案反对意见认为,上诉人已经受到实质的损害,应当予以公平补偿㊂对于案例一,笔者赞同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即:侵害占有是对所有权人财产利益最为严重的侵害形态,即使只对所有权人产生轻微的经济上不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财产征收,因为无论如何,财产权的占有权能遭受了侵害㊂在案例二中,法院认定征收的理由在于: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公共航行地役权,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排他性使用权,实质上亦是对使用权能本身的侵害㊂对于案例三,笔者认同联邦最高法院的结论,但并不同意其判决理由㊂该案之所以成立征收,并不是因为政府飞机对土地使用造成了直接侵扰,剥夺了原告将土地作为养鸡场使用的可能性㊂作为养鸡场使用只是该土地的用途之一,政府飞机的频繁低飞并不会妨碍原告就其土地用作其他合理之用途,因而难以认为侵害了土地的使用权能㊂笔者96第2期孟鸿志,等 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之界定认为,该案构成征收的实质理由在于所有权收益权能之妨害㊂养鸡场主饲养鸡群收取鸡蛋属于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军机经常性的低飞致使鸡群受到惊吓而不能产蛋,该事实行为使得所有权收取天然孳息的权能受到侵害,据此,此种情形成立 公权力附随效果损害 ㊂在案例四的情形,笔者认同反对意见的见解,亦认为该案成立财产征收㊂对建筑物进行改建属于所有权的事实处分权能,将火车站大楼认定为地标或纪念建筑物后,所有权人即不能自由拆除㊁改建㊁重建,其事实处分权能完全被剥夺,应当认为权利人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㊂(二)财产权权能的区隔功能通过上述四个案例的观察,我们应当认识到,财产确有其 应保障之实体 , 财产的本质 确有其法律所指㊂在案例一至案例四的情形,分别是财产权的占有㊁使用㊁收益㊁处分权能遭受了侵害,此亦是构成财产征收的实质理由㊂在上述United States v.Causb y一案中,原告请求给予补偿的理由除了鸡群因惊恐而不能产蛋之外,亦提出政府飞机的噪音造成全家受到惊吓,无法安眠㊂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只是肯定了政府飞机的频繁低飞剥夺了将土地用作养鸡场的使用可能性,因而构成征收;至于因飞机噪音而影响睡眠,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评价㊂笔者亦认为,尽管交通工具的噪音对居住在附近的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干扰,但是,噪音并未实质性地侵害居民的人身健康权,亦未对其房屋造成损害,而仅仅是一种程度较轻的不利益而已㊂在Andrus v.Allard,444U.S.51(1979)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系争的法案并未强迫原告放弃工艺品的所有权,也无物理上的侵入和限制,所以该法律排除原告将财产用于最高利润使用的事实对本案并不具有决定性,财产价值减少并不必然等同于准征收①㊂法院上述判决理由即表明:管制性法规导致的财产经济价值的消极减损,只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②[9],该种经济上不利益并不与财产的直接损害相联系,即并未侵及财产权的收益或处分权能,因而并不构成征收㊂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将侵害财产权本体认定构成征收,固无疑问;至于其他的财产权限制,如果该限制侵及了财产权的权能,亦构成征收;否则,仅属于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范畴㊂是否侵及财产权权能,即成为财产征收与其社会义务性的分界㊂所谓权能,即 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㊂ [10]137这一定义的核心是:权能是权利的内容㊂这就打通了权能与 财产权应保障之实体 ㊁ 财产的本质 之间的关联:权能即为 财产权应保障之实体 ,即为 财产的本质 ㊂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将侵害财产权本体与侵害财产权权能作同一层面的评价,是否妥当?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㊂王泽鉴教授认为: 所有权者,指全面支配某物,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得为占有,自由使用㊁收益㊁处分的权利㊂凡侵害所有权的权能的,即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㊂ [11]156此即明确肯认了侵害财产权权能的侵权性质③[11]156-164㊂在这一意义上,Richard A E p stein提出了类似的见解: 无论如何划分所有权权利束中包含的基本的权能,也无论这一划分发生了多少次,这些碎片的总和以及每块碎片自身,都属于征用权条款的调整范围㊂ [12]60他进一步指出: 如果占有被取走,而使用和处分被保留,就构成对财产的部分征收;或者,如果处分被取走,而使用和占有被保留也是一样㊂无须全部失去附随权利;单个附属权利的部分丧失也可以决定损害的程度,但不会否定构成征收㊂ [12]66因此,将财产权权能的侵害作为财产征收与其社会义务的分界,无疑具有合理性㊂三、财产征收的类型分析及判断基准(一)财产征收的类型分析有学者将 应予补偿之财产权限制或干预 分为六种类型:财产权使用或收益之禁止或限制㊁财产权之公07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6卷①②③本案主要案情为:鹰类保护法案规定,猎捕㊁持有㊁买卖㊁交易㊁运输秃鹰或其部分肢体均为非法,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已取得此种鹰类及其肢体部分之持有和运输㊂笔者认为,该法案仅肯定了法案生效前持有和运输行为的合法性,至于商业交易仍然是被禁止的,尽管系争法案并未强迫原告放弃工艺品的所有权,但已经实质上侵害了原告对其财产进行法律上处分(如商业交易)的权能㊂因此,本案并非仅仅涉及财产价值的减损,而是构成了对财产权处分权能的侵害㊂当然,不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形,仅就判决理由说明本身,即纯粹的经济上不利益不成立征收而言,笔者赞同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㊂纯粹经济损失被理解为这样一些损害: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㊁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㊂展开而言,侵犯他人占有,例如占用他人土地摆设地摊,停车于他人的车位,与对物之实体的侵害均为侵害所有权的主要形态㊂此外, 所有权受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除物之占有㊁实体及权利归属外,尚包括物得依其目的而被使用,此种使用功能的妨害亦足构成对所有权侵害㊂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亦遵守此一侵权法原理㊂如用益物权系使用㊁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侵害各该权利使用收益的内容时,即应成立侵权行为㊂益使用㊁财产权利用之妨碍㊁对于财产权予以除去㊁即时强制之措施㊁行政处分之废止[3]1754㊂基于财产权权能的分析进路,笔者将扩张意义上的财产征收区分为以下类型: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妨害㊂实际上,财产权还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该排他性权能亦为联邦最高法院所强调㊂在上述Kaiser -Aetna v.United States 一案中,法院即指出,排他权是财产权之基本权能,也是政府非经公平补偿不得征收之利益之一㊂私人之财产因有排他性才有价值,如果公众皆可免费使用,对所有人而言即不具价值㊂在Nollan v.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 ,483U.S.825(1987)一案中①,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强调了上述见解:排他之权利是财产权最基本的权能之一,在本案中,大众被赋予永久和持续的通行地役权,财产权人排他的权利被剥夺,故构成财产征收㊂从这一视角而言,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即是对财产权排他性的侵害,视之为财产权消极权能的妨害亦无不可㊂因此,在更深的一个层次上,上述四种类型实则可以化约为两种类型,即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妨害㊂不过,一般而言,我们总是在积极权能的层面上来理解 权能 的含义②[13]215,因此,我们仍将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从中剥离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类型㊂如此,不仅各个类型的所指更加明确,更重要的是,扩张征收的三个层面在其中均能找到对应的内容㊂1.财产权本体的转移财产权本体的转移即古典意义的征收,这是最能展现财产征收之内涵的一种类型,也是我们理解征收扩张的逻辑起点㊂2.财产权权能的转移财产权权能的转移包括征用㊁征调等情形,主要是国家从权利人处取得财产的使用权㊂因之,权利人无法依照物的性质和一般用途加以利用,遭受了特别损失,应予补偿㊂3.财产权本体的妨害财产权本体的妨害类似于上述财产权的除去,即 因人民财产之存在,对于公共事业之实施或其他公益有所妨碍,而有除去之必要者,所谓 除去 者,包括迁移㊁拆除㊁砍伐㊁移植等㊂此类措施对于人民财产权有所损害,事属至明,故法律多有补偿之规定㊂ [3]1758对物本体的侵害,和财产权本体的转移一样,财产权人均无法再享受物上的各种利益㊂因此,侵害财产权本体,当然构成征收㊂4.财产权权能的妨害财产权权能的妨害与上述 财产权使用或收益之禁止或限制 有相似之处㊂ 在现行法规中,对于财产权之限制规定应予补偿者,要以对财产权 使用 或 收益 之禁止或限制,最为常见,其中又以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限制居多㊂ [3]1755例如,将某林区编入防护林,禁止所有人进行砍伐;将某建筑物指定为文化古迹,禁止所有人拆除或改建㊂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将 财产权利用之妨碍 迳行作为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类型,并不具有十分充分的理由㊂例如,兴办水利事业使用土地,妨碍土地所有权人原有交通;或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古迹,依规定办理古迹指定程序,造成工程延误㊂在此两种情形,尽管私人财产权的利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妨碍,但并未侵害财产权的权能,仅应作为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㊂(二)权能妨害的判断基准在财产征收的四种类型中,财产权权能的妨害,特别是使用权能的妨害,最容易与财产权社会义务发生混淆㊂是否财产权权能的限制必然构成财产征收?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㊂韩国宪法裁判所在开发限制区域指定案中指出: 如果由于开发限制区域的指定,例外地导致不能以以前土地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或是由于没有法律允许的土地利用方法,实质性的废止了土地的使用㊁收益权时,因为是向土地所有者赋课了即便是依据财产权的社会性拘束也不能正当化的苛酷的负担,所以这种负担的赋课只有在相关法上作出补偿规定时,才视为宪法允许的㊂ [14]355笔者赞同该案提出的 实质性的废止 之判断标准㊂对权能的限制并不必然等同于对权能的侵害,必须结合财产的性质和一般用途加以认定㊂如限制某一土地用作畜牧场,并不必然引起该土地使用权能的丧失,因为其仍可用于农业㊁林业等其他合理的用途㊂但是,若该土地已经被编定为畜牧用地,国家基于水土保持的需要,禁止在该土地上设立畜牧场或使用畜牧设施,此时便应作出不同的处17第2期孟鸿志,等 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之界定①②该案主要案情为:原告欲改建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海边的一处房屋,依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改建必须得到州海岸委员会的许可㊂州海岸委员会对此许可附加了一个条件,即原告必须同意让公众通行其位于海堤和平均海水涨潮线之间的土地,这样可以方便公众去南北两个海滩㊂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情形构成财产征收㊂一个具有说服力的现象是: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只揭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对其消极权能并不作出直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㊁日本民法典即是㊂。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一) 内容得要:财产权是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与必然结果,并作为生命自由权的工具而成为人类自保的权利基础。
公民基于自我保全的需要而缔结的国家承担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责任,又负有自身不得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义务。
因此,与民法财产权不同,宪法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厘定国家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制衡关系,而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大,更凸显出宪法财产权的重要作用。
我国因城建改造中进行的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并且因为冠以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获得者了正当性。
因此,在我国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时实行等值置换,并辅之以公正程序,从而削减大而不当的公权力当不失为现实之举。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国家公权公共利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
与此同时,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
3]公民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以不同的方式与国家权力进行着以卵击石的殊死抗争,着实具有一丝悲壮的成份。
在这一抗争中,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紧张关系从一开始就弥漫着浓郁的火药味。
“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在近年来的城市化化改造的历史回顾里始终是抹不去的凄楚记忆。
于是,公民财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又一次凸现在公众的视线里,并成为人们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台前幕后所暴露的、和所隐藏的一切问题进行分析,旨在考量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关系,并且从制度上如何去保障这种应然意义上的法治关系。
一、从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公民财产权的性质人权是天赋的,这不是事实,而是一种信仰、一种价值。
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必须具有人的基本权利,否则,人与动物无异。
天赋人权囗号的提出,旨在维护一个人的生命与尊严,对抗来自他人(是同类而不是其他动物)的压迫与专制。
财产制度知识点总结
财产制度知识点总结一、财产权的概念和内容1. 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享有的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2. 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即所有者有权处分、使用、收益和享有财产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所有者或他人享有的合法使用财产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对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
二、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1. 财产权保护原则财产制度必须保护财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利。
2. 社会公平原则财产制度要求遵循社会公平的原则,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3. 法治原则财产制度必须依法设立,依法保护财产权利,依法规范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三、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1. 领域范围财产制度的领域范围涉及土地、房屋、金融资产、知识产权、自然资源等各个方面。
2. 监管机构财产制度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等。
3. 相关法律法规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4. 计税制度财产制度中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项税种。
四、财产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 现状目前,我国的财产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2. 问题我国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财产权的保护不力、财产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财产权的合法性不够明确等方面。
五、财产制度的改革与构建1. 改革方向我国财产制度的改革方向主要包括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财产权管理制度等方面。
2. 构建目标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产制度,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体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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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ut o h e a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一
财产 限制 予 以补偿 , 是 我 们致 力 于厘清 财产 权社 会义 务与 财产 征收 的现 实意 义所 在 。
一
、
发 展 中的 财 产 征 收 与 社 会 义 务 之界 限
( 一) 财 产 权 社 会 义 务 的 模 糊 内 涵
通过 观察 可 以发 现 , 财产权 社会 义 务 与不动 产相 邻关 系在 价值 取 向上极 为相 似 , 都是 为 了增 进公 共 利益 应 予 忍受 的财 产上 义务 ; 但是 , 二 者 的规范 构造 却大 异 其趣 。相邻 关 系在 私 法上 一 般 皆有 明确 的界 定 , 如
我 国《 物权 法 》 专设 一 章 , 用 了九个 条文 对相 邻关 系 中的用 水 、 排水 、 通行、 通风、 采光 等 方 面进 行 了 细密 的规
定; 相 较而 言 , 财 产 权 社 会 义 务 则 规 定 得 极 为 抽 象 。如 德 国《 基 本法 》 第 1 4条 规 定 , 财产 权 负有 义 务 , 即 其 使
的不 同 , 而在 于 程 度 上 的差 异 。对 财产 权 的 限 制 一 旦 超 过 了某 一 限 度 , 即超 出社 会 义 务 的
范围, 而进 入 财 产 征 收 的射 程 之 内 , 这 一 限 度 即为 财 产权 的 权 能 。如 果 管 制 性 法 规 或 公 权
力事 实 行 为 对 财产 权 的权 能 造成 了实 质 性 的侵 害 , 即成 立 扩 张 的财 产 征 收 。扩 张 征 收 包 括 财产 权 本 体 或 权 能 的转 移 、 财 产权 本 体 或 权 能 的 妨 害 等 类 型 , 但 是 成 立 征 收 的 判 断 基 准 并 不 是形 式 化 的 , 而 必 须结 合 财 产 的 性 质 和一 般 用 途加 以实 质 性 的认 定 。 [ 关 键 词 ]财 产权 ; 社会 义 务 ; 征收 ; 权 能
限 制 。对此 , 我 国台湾地 区“ 宪 法” 第 l 4 5条 即 明 确 规 定 : 国家 对 于 私 人 财 富 及 私 营 事 业 , 认 为 有 妨 害 国 计 民 生 之平 衡发 展者 , 应 以法 律 限 制 之 。 与财产 权社 会 义务 紧密 相关 的法 律 概念 即为 征 收 。对 于 财产 权 社 会 义 务和 财 产 征 收 , 有学 者 称 为对 财
产权 的一般 限制 和个 别 限制l 1 ] 5 “, 也有 学者 称为 财产 权 的 内在 限制 和 外源 性 限制 o [ 2 3 上 述 观点 更 多地 是 从逻 辑 出发 , 着 眼点 在 于事物 的本 质属 性 。实则 , 两者 区分 的最 大 实 益在 于 : 财 产 权社 会 义务 是 财产 权 的应有 之 义, 是 财产 权 内在 的边界 ; 财产 征收 则 是对 于 财 产 权具 体 的限 制或 剥 夺 , 其并 非 财 产 权 固有 的 内容 , 属 于特 别损 失 。两 者分 别对 应着 无需 补偿 和 应予 补 偿 的财 产 限 制 。 因此 , 从 公 民权 利 保 护 出发 , 决 定 是 否 应对 某
[ 中图分 类 号 ]D9 1 3 . 2 [ 文 献标 识 码]A [ 文 章编 号 ]1 6 7 1 - 5 1 1 x( 2 O 1 4 ) 0 2 — 0 0 6 7 — 0 6
财 产权 的社 会义 务滥 觞 于《 魏玛 宪法 》 第 1 5 3条 第 3款 : “ 财 产权伴 随着 义务 。其 行使 必须 同时有益 于公 共福 利 。 ” 这标 志着 财产 权绝 对 向财 产权 相 对 转 变 的宪 法 确 认 。应 当 注意 的是 , 财 产 权 的社 会 义 务 与“ 权 利
滥用 禁 止” 原则 并不 完全 等 同 。根 据 我 国《 宪法》 的规 定 , “ 权利滥 用 禁止 ” 是指 “ 公 民在 行 使 自由和权 利 的 时
候, 不 得损 害 国家 的 、 社会的、 集 体 的 利 益 和其 他 公 民 的合 法 的 自由和 权 利 ” , 这 只 是 对权 利 行 使 的 消极 限 制; 相 较 而言 , 财 产权 社会 义 务 具 有 更 高 层 面 的规 定 性 。财 产 权 的行 使 应 当有 益 于 公 共 福 利 , 这 已 经不 是 “ 不得 ” 的消极 限 制 , 而是 “ 应 当” 的积极 限制 。据 此 , 国家 为 了增进 公共 福 利 , 可 以对私 人 财产 权施 加 合 法 的
Ma r .2 01 4
第1 6卷 第 2期
Vo 1 . 1 6 No . 2
财 产 权 社 会 义 务 与 财产 征 收 之 界 定
孟鸿 志 , 王 传 国
( 东南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1 1 1 8 9 )
[ 摘
要 ]财产 征 收 是 与 财 产 权 社 会 义 务 对 应 的 一 个 概 念 , 二 者 的 区别 并 不 在 于 范 围
用应 有 利 于公 共 福 利 ; 意 大 利《 宪法》 第 4 2条第 2款 规 定 , 私 有财 产 , 法律 予 以 承认 , 并 予 以保 障。其 取得 、
使用 与 限制 , 亦 均应 由法 律加 以规 定 , 以保 证 其 能 增加 公 益 。“ 从 宪 法 之 观点 以言 , 财产 权 内涵 之 确 定 与形 成, 通 常须 赖立 法者 制定 一套 法制 度 , 以之 为 基 础 , 始 能完 善 实 现 宪 法保 障财 产 权 之 意 旨。 ” E 3 ] ” 即 , 宪法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