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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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3
•【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公积金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
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7〕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现将《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
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及以前月份的房租。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房租扣除补贴后的金额。

二、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二)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

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

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三)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规定
(一)职工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职工租房期间进行上门核实,发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租房,或租赁住房未用于自住的,职工应全额归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30日废止。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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