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1年本市企业夏季轮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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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1年本市企业夏季轮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6.24
•【字号】沪经信电[2011]365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1年本市企业夏季轮休的通知
(沪经信电[2011]3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做好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本市夏季电力供需平衡,促进节能减排,现就实施企业夏季轮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经委、集团公司、市级工业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夏季轮休工作,认真做好沟通和宣传,切实安排好轮休计划,既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又完成本行业、本地区的轮休任务,保证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安全、有序用电。
二、列入夏季轮休范围的企业,可于2011年6月至11月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适当调整工作日,以减少夏季轮休给企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年经济运行目标。
要把实施夏季轮休与安排年度检修计划结合起来,尽量将年度检修安排在夏季轮休期间进行。
三、列入夏季轮休范围的企业,可于2011年6月至11月期间,在一线生产岗位的员工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须凭“2011年夏季电力客户轮休告知
书”和员工轮休计划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外)。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企业应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确保其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日工作时间基本符合法定标准。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各区县经委、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团公司、市级工业开发区和市电力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夏季轮休计划的执行。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企业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轮休进行抽查。
各区县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对企业是否存在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抽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