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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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
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新政文[2008]94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
位表彰奖励的决定
(新政文[2008]94号二○○八年五月十五日)2007年,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政府年初下达的责任目标和省、市重点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较好的完成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新政〔2006〕3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对完成2007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下列单位授予“新乡市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
长垣县人民政府、红旗区人民政府、延津县人民政府、牧野区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电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科学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二、对完成2007年度责任目标成绩较好的下列单位授予“新乡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原阳县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新乡县人民政府、卫滨区人民政府、获嘉县人民政府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统计局、市畜牧局、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分公司、市盐业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路局、市科技局、市西工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区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司法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2007年度重点工作单项奖
辉县市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工业园区、市史志局、市旅游局
四、对个人的奖励
(一)对荣获2007年度新乡市目标管理优胜单位的责任人给予记三等功奖励丁保东、邓琳、刘林成、王炜东、王亚周、XXX、鹿建宇、常冀剀、王玉民、杨国政、熊西庆、赵文场、朱性福、邓立章、杨素民、王舜书、赵秀志、王兵法、李贵臣、李志铭、张忠臣、李宏向
(二)对连续3年荣获新乡市目标管理优胜单位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人员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郭田新、李晖、李炳双、张占国、周龙喜、石如意、朱光辉、楚军英、徐泽民、李中昆、寇明选、李建新、闫玉信、冯跃东、李红旗、李双安、赵举水、唐俊生、丰仲民、张建东、刘庆贵、闫玉福、何光亮、闫跃平、黄小萍、丁庆春、王学智、田伟强、郭树东、王树忠、申明贵、张书亭、张林岭、王国强、谭广智、郇良

(三)2007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勾学岭、杨光星、曹同生、张林、姚志伟、张明庆、平晓雪、史丽娜、张璐、李竹青、赵峰、马驰、王朝峰、王明金、刘建学、聂本立、孙利威、吴勇波、于启山、叶云峰、韩卫国、闫庆松、范水利、刘铁英、刘学叶、曹军、杨建中、尚学喜、徐嘉江、陈峰岭
以上获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并记入本人档案。

对被评为2007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目标管理先进单位、重点工作单项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受奖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全供市直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非市财政全供的市直单位和驻市有关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企业可摊入成本)。

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奖励单位名单
附件
奖励单位名单
一、优胜单位
长垣县人民政府10万元
红旗区人民政府10万元
延津县人民政府10万元
牧野区人民政府10万元
市公安局65.97万元
市国家税务局60万元(自筹)
市民政局2.4万元
市财政局6.09万元(其中自筹1200元)
市政府办公室4.32万元
市监察局2.82万元
市地方税务局40万元(自筹)
市人事局2.43万元
市审计局1.8万元
市发改委5.52万元(其中自筹6000元)
市计生委1.62万元
市教育局1.44万元
市林业局3.15万元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5万元(自筹)市电业局90万元(自筹)
市水利局6.09万元
市农业科学院5.4万元(其中自筹8700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15万元(自筹)二、先进单位
原阳县人民政府7万元
卫辉市人民政府7万元
新乡县人民政府7万元
卫滨区人民政府7万元
获嘉县人民政府7万元
市行政服务中心0.62万元
市统计局1.3万元
市畜牧局0.46万元
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分公司20万元(自筹)
市盐业局1万元(自筹)
市国家安全局3万元(自筹)
市建委1.26万元
市交通局0.8万元
市广电局0.46万元
市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86万元
市公路局5万元(自筹)
市科技局1.66万元
市西工区1万元(自筹)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21万元(自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94万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万元(自筹)
市市区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0.28万元
市农业局3.06万元
市司法局1.62万元
新乡黄河河务局5万元(自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56万元(自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4万元
市环保局0.72万元
市供销社0.6万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0.8万元
三、重点工作单项奖单位
辉县市人民政府1万元
市房管局0.48万元
市民族宗教局0.15万元
市国土资源局1.84万元
新乡工业园区1万元(自筹)市史志局0.21万元
市旅游局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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