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户籍管理实施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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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通市政发[2015]17号【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及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和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步伐,统筹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镇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立足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需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核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规划设计,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镇化进程。

(二)坚持自愿保护原则。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城市资源承载力、城市综合承受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坚持配套保障原则。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和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洪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

到2020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

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4]10号)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原则,深化户籍改革,逐步实行和完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全面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对全市户籍人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

2004年,完成全市非农业户口和土地被征用农民的“居民户口”登记工作;2005年,完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年,完成其余市、县农业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元化登记管理。

二、实施范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实施方法(一)凡以下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口、非农业集体户口、农业家庭户口、农业集体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小城镇户口。

按照居住状况、户主与户内成员的关系、户内人口多少、管理要求,分为“居民家庭户口”和“居民集体户口”,对“居民家庭户口”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对“居民集体户口”发放《集体户口簿》。

(二)从2004年5月1日起,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业家庭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小城镇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口”;非农业集体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集体户口”。

(三)凡土地已被征用的失地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统一造具名册,乡(镇)、村、组盖章确认后,公安机关在2004年6月30日前,将其户口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

(四)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范围内土地未被征用的农民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余市、县范围内土地未被征用的农民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现就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吸引外来有就业能力人员落户长沙,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二)基本原则。

1.稳步推进。

按照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规划和改革措施,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是否落户城镇,依法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城乡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3.合理引导。

从长沙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科学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向城镇集中,把引导农民就近落户城镇作为工作重点,加快城镇化进程。

4.完善配套。

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同步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重点解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水平,2017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 ;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0% 以上。

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武政规〔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

根据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科学设置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新城区和开发区落户限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提高开发区、新城区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撑。

服务“万亿倍增”计划、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积聚高素质人力资源,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徐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去年,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2]78号),进一步放开了迁移条件。

截止到目前,全市已有44.86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

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从*年1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全市户口一元化管理。

202x年底前,秦都区、渭城区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202x年5月31日,兴平市、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五县市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202x年底武功县、旬邑县、淳化县、彬县、长武县、永寿县六县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组织各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工作。

(二)简化迁移审批程序,放宽迁移条件。

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限制,减少审批环节和迁移手续,加快城镇化进程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有序流动。

(三)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市民们: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推进户籍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全体市民的基本权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一、户籍登记及变更管理1. 居民入户(1)本市户籍人口由原先县级统一管理调整为区级管理,居民迁入其它区的,应按照新《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新的户口迁移手续,并注销原户口。

(2)居民迁入本市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申请落户,同时提供与本市市民的亲缘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等。

各区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落户手续。

(3)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或双方居民迁入本市时,可随同办理落户手续。

2. 居民迁出(1)居民迁出本市的,住房有关手续必须办完成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户口簿和迁出证明等资料,在新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未成年子女未随父母迁出的,一方或双方清楚了解并同意并提供书面意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3. 户籍变更管理(1)居民因结婚、离婚、丧偶、重新婚姻登记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2)居民因迁移、工作变动、学习变动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迁移学生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3)居民因其他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户籍信息管理和保护1. 户籍信息采集和更新(1)各区政府将建立统一的户籍信息数据库,确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居民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新。

(2)擅自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户籍信息的居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X〕25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35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183号)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高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通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左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全市城镇落户限制。

在全市县区城区、县区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制度,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管理效率,我市决定在2024年起实施一系列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强化信息采集与核对
1. 所有新生儿在出生登记后,将由医院将其个人信息直接录入户籍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居民迁入我市的,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等必要材料,并进行信息核对与登记。

二、完善居住证制度
1. 基本建立居住证与户籍挂钩的制度,居住证具有与户籍同等地位的证件。

2.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我市户籍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权益,且在经济、就业等领域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三、严格控制户口迁入
1. 严格执行我市户口迁入政策,对无固定就业、住房、交纳社会保险等条件的人员,不予迁入户籍。

2. 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建立积分制度进行筛选,积分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迁入户籍。

四、优化户口管理服务
1. 加强户籍管理机构的建设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服务意识。

2. 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的办理渠道,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五、加强信息共享与联网
1. 建立户籍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以上为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范文,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们相信,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户籍制度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公平、高效的服务。

谢谢!。

公安局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公安局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XXX市公安局贯彻《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

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办理流程: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

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说明:1、《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2、对于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的居民,属于村民自建房的可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此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增府[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2005]1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第十二届5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改革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中心镇建设,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管理体制,实行人口准入条件的常住人口管理办法,确保完成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调控目标。

(二)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经商、居住环境条件,吸纳人才资源,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

(三)完善规范常住人口的调控和户籍管理行为。

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改革内容和准入条件(一)改革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的管理办法。

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

对从事非农业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准入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和《中共安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投资环境整治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城镇化水平。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省公安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措施,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根本,按照“正规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我市城镇一体化进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户口性质登记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常住户口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1、统一城乡登记户口。

新制发和更换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录入的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口簿首页“户别”栏视不同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户口簿不再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形章。

已换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加盖或打印的户口性质,应在以后日常户口登记管理中逐步予以更换,不要求居民统一换发新户口簿。

现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派出所负责保存《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备核查。

2、规范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

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时不再加注户口性质,迁入地派出所也不应要求迁出地提供户口性质类别证明。

市外户口迁移。

户口迁出市外的,如迁入地派出所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迁出地派出所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市的,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类别,在办理落户登记时取消户口性质登记,视不同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落实便民利民服务1、实行户籍室朝九晚五工作制。

2009年5月1日起,全市派出所户籍室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节假日接受预约服务。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适应新形势,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人口流动的自由和公平,我们制定了本意见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为河北省户籍管理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目标1.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实现居住证与户籍登记的有效衔接。

2.促进人口的自由流动,充分保障公民的迁移自由权。

3.提高户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口流动中的调节作用,实现户籍与社会福利的有机衔接。

三、具体措施1.居住证制度(1)取消户籍迁移审批制度,实行居住证办理制度。

(2)居住证由市、县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居住证与个人基本信息相关联,作为居民参加各项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凭证。

(4)居住证信息与户籍信息实现共享,确保居民权益不受影响。

2.户籍登记制度(1)建立完善的户籍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户籍登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3)加强对户籍登记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严禁虚假户籍登记行为。

3.人口流动管理(1)建立统一的三一人口流动管理系统,实现从办理居住证到户籍迁移的无缝衔接。

(2)推行居住证跨省流动和户籍迁移的便利化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3)加强居住证失效和注销制度,防止居住证被滥用。

4.信息安全保障(1)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存储和传输机制,加强对人口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2)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严禁泄露、篡改、滥用人口信息。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人口信息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实施步骤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2.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3.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和公民对户籍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13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04【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扩大城镇规模,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在市政府《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2003〕11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二)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三)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进一步放宽向城镇迁移的户口政策进一步调整和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实行“三放宽、两实行、一引进”的户口迁移政策,积极引导在城镇投资、务工、经商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吸纳并引进各类人才,为提高我市城镇化率和整体发展水平服务。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以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作为基本落户条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通市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及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和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步伐,统筹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镇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立足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需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核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规划设计,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镇化进程。

(二)坚持自愿保护原则。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城市资源承载力、城市综合承受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坚持配套保障原则。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和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济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为重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紧密结合省会城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着力提升城镇人口聚集功能,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比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服务发展。

将城市空间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及资源环境作为政策设计的基础依据,提升人口规模效益,优化人口结构层次,加快构建与省会地位作用相称、与城市发展空间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格局,积极为省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立足市情,有序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能力,按照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及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科学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实行差异化、分区域、分类别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合理聚集。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汉政办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汉中市公安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为户口迁移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积极稳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按照我市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80.3%的这一实际和其它综合因素。

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常居住地户口登记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农村人口平稳有序地进入城市的体制,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全局,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农村人口合理有序平稳地向城市移动,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办法(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从农村到城镇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业主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2、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3、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有固定经济来源的配偶及其子女。

4、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5、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暂未找到工作单位,在人才市场已履行登记手续的。

6、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二年以上的临时人员。

(二)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务工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书;本人和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复制件、村委会证明等。

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复制件、村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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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户籍管理实施意见(一)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我市所处地理位置、人口迁入的流向等情况,依照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特提出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

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

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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