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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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6
•【字号】枣政办发[2006]81号
•【施行日期】200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
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
1.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人一户计算。

2.人口认定:
按居住地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

下列情况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在父母处计算;
(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4.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

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下列情形认定为住房面积:
(1)私有房屋;
(2)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出租的住房按住房面积认定;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拆迁安置协议或有关手续上的面积为准;
(5)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住房面积:
(1)租住的私有住房(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作为租赁补贴对象);
(2)借住的住房。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
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老、烈属、病残等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于10日内调查、核实并盖章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所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房办)。

2.审查
(1)区住房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会同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人口、住房、收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

(2)市住房办会同市民政局对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区住房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登记;有异议的,区住房办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5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家庭人均13平方米。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元。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申请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已核定住房面积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办理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市住房办签订《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补贴协议),补贴协议由区住房办代签。

(2)申请家庭根据居住需要自行到市场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持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办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一式四份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和区住房办、区房管局各一份),并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协议签订后,超过6个月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市、区住房办采取登报、设置公示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放补贴的情况。

(3)申请家庭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下列材料到区住房办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

①补贴协议;
②在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③出租人身份证明;
④区房管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

区住房办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的办理情况报市住房办。

市住房办将材料汇总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人原隶属关系,分送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在当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帐户。

(4)租赁住房补贴每3个月核发一次。

申请家庭调整租赁住房的,须及时通知区住房办,并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二)实物配租
对孤老、烈属、病残等经济改善无望的特殊申请家庭视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即向其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房源主要通过收购二手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解决。

根据我市实际,暂不实行实物配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

(三)租金核减
1.核减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住房办领取《枣庄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2)申请人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认定书。

市、区住房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1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廉租住房管理
(一)各区住房办会同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内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房办提请市住房办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或廉租住房户名变更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家庭因人数增加而变更住房面积的,须重新按既定程序申请登记;
9.家庭人数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出廉租住房标准的,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原补贴方案;
10.违反廉租住房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二)各区住房办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联系制度。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向市住房办报告。

(三)市住房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举报。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由市、区住房办分别提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从市、区财政预算分别列支。

第四条组织领导
市住房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复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物价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施管理;地税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层初审和报送单位,对廉租住房工作,要明确专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配合,保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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