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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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具有定期性和特殊性。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在编教职工组成,根据学校规模和情况合理确定代表名额,确保各个岗位、学科和年级的代表参与。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领导团队负责组织召开,提前发布会议通知,说明议程和时间安排。
代表大会应当设立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或代表担任主席,确保会议秩序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师资配备、教育教学改革、师德师风建设以及教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团队提出,并向代表大会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在会上进行详细解读。
代表大会有权对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投票决策。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学校领导团队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如有需要,学校领导团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与代表大会进行沟通和解释。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议事记录,对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策过程进行记录。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公布,以便教职工了解代表大会的情况。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保障代表的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代表在发言时应尊重他人,注重事实性和合理性。
代表大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代表行使权利的公正和平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选举程序应合法、透明,代表应能够自愿参选,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宣传,以便教职工了解并选择合适的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试行条例,由学校领导团队制定,并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
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代表大会的决策和公示。
以上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试行条例,旨在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教职工自治机构,发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教职工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感。
同时,也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