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局务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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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局务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目的:
为了确保医疗保障局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二、会议组成:
1. 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2.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三、会议频率:
1. 局务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 紧急或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四、会议议题:
1. 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经局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2. 各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局长审批后列入会议议程。

五、会议准备:
1. 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

2. 各处室应提前准备议题相关的汇报材料和建议方案。

六、会议召开:
1. 会议由局长或指定的副局长主持。

2. 各处室负责人应汇报议题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与会人员应积极发言,充分讨论,形成共识。

七、会议决策:
1. 会议决策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2. 对于重大决策,应进行投票表决,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八、会议记录:
1. 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整理完毕,并由主持人审阅。

九、会议执行:
1. 会议决议由各处室负责执行,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

2. 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调整。

十、会议纪律:
1.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时间,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2. 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保持会议秩序。

十一、附则:
1. 本制度由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医疗保障局的具体需求和实际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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