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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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12
•【文号】工商公字[2008]198号
•【施行日期】2008.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198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遵义金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等房地产评估公司商业贿赂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请示》(黔工商呈〔2008〕5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实现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提供服务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