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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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7
•【字号】朔政发[2008]97号
•【施行日期】2008.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

现将《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市投资公司)
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以市人民政府与市投资公司签订的BT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融资时的质押担保,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作为质押登记部门,市财政局作为备案部门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本金。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合规性原则。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用地等手续齐全,资本金已落实,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

市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是项目执行单位,同时也是用款主体和还贷主体。

要逐步实施和完善项目代建制。

(三)专款专用原则。

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四)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制、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朔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项目的决策机构,对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资金的使用、归还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公司作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的执
行机构。

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贷款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依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财务规范等各项管理规定,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完善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度。

(二)代表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日常联系,负责办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信贷方面的事宜,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筹集建设资金。

(三)参与建设项目计划的确定;组织并完成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可研、环评、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准备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组织实施土地收纳、储备、开发、利用等工作。

(四)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按计划、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工程财务决算。

(五)建立偿债基金专户,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偿债基金,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金的及时偿还。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确定
第六条市投资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或“领导组”审查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

第七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项目责任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手续、环境评价等文件。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筹集证明文件。

(五)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六)其它。

第八条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涉及金额较大,需经“领导组”决定并征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

第四章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领导组”或市投资公司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确定项目管理班子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对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施施工许可审批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订立相应合同。

对适合政府采购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国家开发银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总投资增加,涉及较大金额的,应当报“领导组”决定。

第十二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行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况的,应及时报“领导组”:
(一)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三)较大金额索赔;
(四)较大金额的追加投资;
(五)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七)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

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专项办理贷款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

与贷款资金配套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统一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签订后,市投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等进行编制或审查。

第十五条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业主(市投资公司当业主的除外),使用资金时与市投资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合同,明确借用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数额、使用期限、偿还来源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市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状况分期分批作好阶段性或分项资金安排,以便加强管理和统筹调度资金。

第十八条市投资公司根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并依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按程度的原则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贷款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准备商务合同、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上述文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由市投资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

(二)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量情况,用款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由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项目负责人、市投资公司现场代表等签署复核意见,上报市投资公司核实。

用款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工程款支付(含工程预付款)需提供的依据:
(1)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由工程监理、市投资公司现场代表建设单位确认的分步分项工程结算书;
(4)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款,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图纸、技术档案资料、审定的竣工工程决算书等与项目执行总结;
(5)其它相关资料。

2征地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征地协议(包括政府批文、征地协议书);(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征地费用计划投资统计表;
(4)其它相关资料。

3拆迁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拆迁协议(包括政府批文、拆迁协议书);(2)资金支付审批表;
(3)拆迁费用计划投资统计表;
(4)其它相关资料。

4勘测设计费用需提供的依据:
(1)勘测设计合同;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勘测设计单位申请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5工程监理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监理合同;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考核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6其它款项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合同或协议;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其他相关资料、证明。

(三)市投资公司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做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组”审批。

市投资公司根据“领导组”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征求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同意,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督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市投资公司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投资概算约束,要严格控制拨付额度,项目未竣工前的分期拨付,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80%,待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结论确定后再拨付15%,其余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和授信贷款借款合同有关规定的,从发现当月起项目单位必须予以整改,整改无效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章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市政府每年安排足额的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给市投资公司用于项目回购,并将上述有关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经人大审议,确保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由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设立偿债资金帐户,在每个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所有偿债资金纳入专户储存。

第二十三条为充分挖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外延,放大功能,最大限度的化解财政风险,经市政府授权,将下列资金划入市投资公司,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
发布权等多项权利的拍卖收益和经营性项目收益;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公益性事业、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的回收资金。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有收费权的公益性事业、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各项收费中,每年一定比例的收费收益;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土地开发利用收益。

第二十四条市投资公司应根据纳入还款来源的资金能否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情况,及时向“领导组”提出还本付息方案并报批。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组”、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投资公司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市投资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向人大、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与跟踪监督,并向“领导组”报告项目报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察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投资公司开展监管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与监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监管单位与监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实施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市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的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领导组”和市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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