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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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摘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在刑法上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法益作为一个概念被引入我国并进行广泛讨论的时间并不长,对于财产犯罪的法益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是逐步展开,不断地引向深入。
通说认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也有观点认为是财产秩序。
此外,财产犯罪的法益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实务操作也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对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进行讨论。
【关键词】财产犯罪;法益;所有权;占有
一、我国现阶段理论及其分析
在我国,有关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探讨大致也经历了由所有权说到占有说到混合说的过程。
(一)所有权说
所有权说是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
该学说认为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整体。
侵犯财产罪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如盗窃、抢劫等。
在少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侵犯,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在农业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往往归属同一主体,所有权说因而值得肯定。
而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和占有分属不同的主体。
这种分离意味着相对于所有权,占有也成为了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适用所有权说,就缩小了法益保护的范围,不利于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
所有权说的缺陷在于不能合理解释以违禁品、盗赃为对象的财产犯罪行为。
按照所有权说,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成立盗窃罪。
大部分的观点采用的是国家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违禁品、赃物等并不是无主物,它们有的应当上缴国家,有的是要发还集体或个人所有者的。
但问题在于,国家是否对所有的违禁品都享有所有权?部分可以作为医用的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存在所有权问题。
但对于毒品,国家追缴后销毁的行为是在行使行政权,而不是所有权人在处分其财物。
(二)混合说
混合说认为,侵财犯罪首先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从整体上看,该学说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这里的所有权即民法上的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他本权则包括了基于他物权产生的合法占有以及债权。
另一个部分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既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就说明该占有本身是违法的。
但并非所有的不法占有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只有当这种占有不能基于合理理由与本权相对抗时,本权者恢复先前权利状
态的行为才不构成财产犯罪。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占有不能对抗本权,因而就不是刑法所值得保护的法益。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以及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
前者譬如利用非法手段取回被盗财物,如果不符合自救的条件,就需要通过司法介入来恢复被害人对财物先前的占有状态。
后者多见于占有违禁品、赃物的情形,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没收或者追缴,以形成国家对该财物上合法占有的状态。
(三)占有说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复杂化,财物的占有逐渐同所有权分离开来,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刑法也开始予以重视和保护。
占有说正是基于此建立起来的,该学说主张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占有本身。
但是行为人在实施侵财犯罪时,很难事先确定占有者是否是合法占有,占有说为了维护稳定的现实的财产秩序,从善意信赖的角度出发,主张对一切占有都先推定为合法占有并加以保护,继而根据占有的形态,对一些无权占有,从民法的层面进行调整和救济。
从上述占有说的主张不难得出,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等合法手段取回财物以外,对于侵财者占有的侵夺,可能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虽然这样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但无疑也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这也是占有说的缺陷所在。
试想,除了符合刑法上自救行为的情形外,被害人从加害人手中取回自己的财产也要成立相应的犯罪,这显然不够合理,也不具有说服力。
更何况刑事立法上很少对自救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97年刑法更是对自救行为只字未提,关于自救行为的认定通常只在刑法理论中探讨,而且其成立的要件往往非常严苛。
二、小结
通过分析我国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成果,不难看出,无论是所有权说、混合说还是占有说,都或多或少的存有问题。
但是相对于所有权说和占有说,笔者认为混合说更为合理。
事实上,财产犯罪的法益之争,就是在正当的民事权利与现实的财产秩序之间,首先保护哪一个的问题。
所有权说主张首先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即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对于那些缺乏本权权源的占有则不予保护。
但与之相对的就是缩小了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这与现代社会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日益增长的趋势相背离。
此外,所有权说也不能合理解释以违禁品、盗赃等作为对象的行为究竟能否成立财产犯罪。
占有说则主张首先保护现实的财产秩序,只有保护了占有本身才能保护正当的民事权利,并且这种占有善意与否,都在所不问。
占有说的问题和它打击犯罪的功效同样突出,不但扩大了刑法处罚的范围,还基本上排除了本权者自行恢复权利。
虽然占有说不绝对禁止自力救济,但是在自力救济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成立要件又十分严格的前提下,本权者想要自行恢复合法权益,实在是困难重重。
相较之下,混合说对二者进行了折衷。
该学说主张除了所有权外,对部分的无权占有也进行保护。
这种法益的保护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
层次性在于正当的民事权利先于占有得到保护,对部分无权占有的保护最终也是为了实现本权者的正当利益;选择性在于并不保护所有的不法占有,该占有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与本权相对抗,否则不受刑法的保护。
这种层次和选择就使得法益保护范围
过宽或过窄的情况避免出现。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王作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M].北京:中央第三政法干部学校,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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