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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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标准工作制的法律要求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保障政策讲义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 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 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 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类型。
6.㈠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6.㈡劳动者单方解除⑶
3.立即解除事后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6.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⑴
1.劳动者过失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⑸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4.试用期的约定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 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 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无固定期合同的订立⑸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 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 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情形。
4.试用期的约定⑴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 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业务培训专用)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它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因此,它
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 行合同的义务,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的订立⑴
6.㈡劳动者单方解除⑴
1.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㈡劳动者单方解除⑵
2.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⑸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 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⑷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 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医疗期的规定⑴
(1)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 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设臵。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 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 但不超过24个月。 ★ 计 算 公 式 : 医 疗 期 =[N(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2]≤24个月
7.不得解除的规定⑵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劳动合同的终止⑴
12.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医疗期满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 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9.不得终止的规定⑵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10.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⑴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⑵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⑶用人单位依照本 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8.劳动合同的终止⑵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 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 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 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6.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⑸
⑴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⑵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⑶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 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⑷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不得解除的规定⑴
为了保护特殊群体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 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无固定期合同的订立⑵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 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2.非劳动者过失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⑶
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⑵《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 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⑶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⑵
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⑸《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⑵
⑷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⑸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⑹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 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 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 动者支付赔偿金。
5.医疗期的规定⑵
(3)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 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 计 算 公 式 : 医 疗 期 =[N(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2+延长期]>24个月
9.不得终止的规定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续延至相 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 确认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致 残1-6级);
3.无固定期合同的订立⑶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 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3.无固定期合同的订立⑷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 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 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 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 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 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 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 止。
3.无固定期合同的订立⑴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的;
10.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0.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 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月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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