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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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05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现将《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二司〔2010〕592号)、《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科工二司〔2017〕1542号)同时废止。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
2024年7月5日
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根据国家科研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核技术研发科研计划安排的,与核科技发展相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包括反应堆及核动力、核燃料循环、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支撑技术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模式包括审批立项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后,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获得项目验收批复后,根据评定等次,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一般用于技术成熟度高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的成果在核工业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前瞻性、示范性和支撑性作用,经成果征集、审查评估和公示后,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分为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开发、工程研制三类。

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为加强基础研究、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治理能力而开展的新原理、新概念、新理论或新方法的研究项目。

该类项目应当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前瞻性或公益性,能够有效带动核科技进步与核产业升级。

技术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核基础研究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通过试验验证、仿真试验、中试原理样机验证等方式,开展单项或多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形成实用新技术、新装备或新系统的研究项目。

该类项目应当具有比较明确的工程应用场
景,能够解决核科学研究、核工程建设、核产业开发中的瓶颈短板问题。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以及配套专用软件、部组件或材料的研究项目。

该类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基础,能够直接支撑核工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核技术应用产业推广。

第五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遵循战略导向、统筹规划、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分类管理、放管结合、突出实绩、多元投入的原则,鼓励打造研用一体、串珠成链的创新生态,助力形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

第六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面向全国,支持国内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核技术研发科研工作。

鼓励技术供给侧单位和产业需求侧单位联合申报,加快成果转化。

对于跨单位共享科研设施或其他科研基础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项目财政补助比例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市场应用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等进行合理安排,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和带动作用,用好国家财税政策,统筹社会资源,优化投资结构。

对于审批立项资助项目,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的财政补助比例为100%,技术与开发类项目的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工程研制类项目的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八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预算与计划、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等六个阶段。

第九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要加强前期工作力度,在项目前期对技术方案、关键问题解决路径、目标设置、产研衔接等事关科研实施和成果转化的内容做好深入论证,提升项目本质质量。

第十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需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明确约定。

对于技术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提出产业化应用推广计划书及各承研单位的权利义务。

涉密科研项目按照国家和军队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规划与指南编制、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参与规划编制、综合绩效评价、财政补助经费在5亿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审批等有关工作,并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建议,按程序下达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校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所属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申报和实施,协助国家国防科工局开展规划与指南编制、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承担涉密研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保密资格,未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承研单位不得擅自宣传涉密项目相关事项或公开项目相关信息。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项目,应当明确主研单位。

主研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应当不少于项目整体的40%,对于关系到主要研究目标、关键技术指标实现的核心研究内容,应当由主研单位承担。

承研单位可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承研单位根据情况
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项目主管单位可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相应保密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规划评估、项目评估、监督管理、中期评估、财务审计、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原则。

在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当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和规则确定第三方机构,除特殊项目外,不得采取指定方式。

第三方机构要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问责制度和回避制度,与承研单位或评估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方机构需配备熟悉行业政策、了解产业实际、知识技能过硬、人员相对稳定的支撑队伍。

每年4月底前,第三方机构要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委托评估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规划与指南
第十六条国家国防科工局会同财政部组织编制核工业、核科技及相关领域专项发展规划,用于指导核技术研发中长期发展及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提出本单位的规划建议。

第十七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定向或公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提出拟支持的重点方向、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主要技术指标等,指导项目申报。

项目指南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制定。

(一)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际核科技前沿,依据核工业、核科技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难点,进行体系设计、统筹安排;
(二)通过专题调研、项目主管单位建议、社会公开征集和专家推荐等方式广泛征集科研需求。

第十八条国家国防科工局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论证与审批
第十九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任务书两个阶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应当重点围绕战略规划、产业需求、配套条件、技术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证,包括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配套条件及措施、研究周期、研究经费、成果形式、考核指标等,并随附查新查重、技术成熟度报告。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还应当包含项目绩效目标和科研成果应用计划书。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论证申报。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规划、指南或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预审后报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形式审查。

国家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资质、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退回项目主管单位。

(三)意见征询。

国家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梳理,并就科研必要性、财政资金支持唯一性等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集中评审与评估。

国家国防科工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专家函审或评估。

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研究基础与保障、方案和经费的合理性等,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还应当审查和评估项目绩效目标,并形成评估(审)意见。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明确包含立项建议(立项、以事后补助形式立项、纳入项目库、不立项)、经费审查意见(费用审核情况、除研究内容调整外导致的经费核减率)、查新查重情况(阐明项目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原创性,以及是否与已形成的科研能力及已开展的科研项目重复)、成果转化可行性论证、项
目论证深度评估(是否具备一并审批任务书条件)等内容。

(五)意见反馈。

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及时将评估(审)意见通告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国家国防科工局。

(六)立项批复。

综合考虑评估(审)意见及项目主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国家国防科工局对项目进行批复或纳入储备库。

批复中应当明确项目编号、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主承研单位、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

其中,对于研究内容未作大幅调整的情况下,评估(审)的经费核减率超过40%(含)的,原则上当年不予立项;超过30%(含)的,立项批复应当将项目对应的财政补助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批复还应当明确预期成果、技术指标、绩效目标和后补助方案。

批复文件一并抄送项目承研单位及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当出现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按照“赛马制”的方式安排多家单位平行承担研究任务,分阶段竞争,并制定分阶段的考核测评方案;涉及的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单个项目的研究经费进行测算,由参与“赛马”的各家单位均摊。

在前期论证充分、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指标和成果明确的情况下,国家国防科工局可在立项批复时一并批复项目任务书。

(七)研究周期。

项目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批复中明确;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起始时间为立项批复下达时间。

第二十二条国家国防科工局对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

通过建议书评估(审)且当年未立项的项目列入储备库,承研单位要持续开展入库项目的深化论证和基础性工作,条件成熟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将予以优先考虑。

储备库实行项目滚动机制和定期退出机制,超过三年未批复立项的项目予以退出。

第二十三条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应当重点论证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总体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及其解决途径、考核指标、绩效目标(含预期成果、知识产权等)、组织管理及任务分工、研究周期及进度安排、经费概算及测算依据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论证申报。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承研单位论证编制项目任务书并开展预审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6个月内或按批复的时限要求,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形式审查。

国家国防科工局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项目任务书编写要求的符合程度等。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任务书,退回项目主管单位。

(三)审查与评估。

国家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咨询评估。

重点审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的先进性及可考核性,任务分工、研究进度、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

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及时将任务书评估(审)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评估(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项目任务书重新报送。

(五)批复。

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评估(审)意见及项目主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下达项目任务书批复,批复文件一并抄送项目承研单位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批复中应当细化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

不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国防科工局通告项目主管单位。

(六)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财政补助经费低于300万元的项目,任务书无需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成果征集、审查评估、
结果公示、项目批复、资金计划安排等工作。

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核科技前沿动态和产业发展需要,定向或向社会公开发布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成果征集公告,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交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证明材料等。

国家国防科工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并对奖励额度提出测算建议。

对于通过审查与评估的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非密项目应当就成果名称、主要指标、承研单位、奖励额度等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按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根据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研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任务书必须包含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和研究人员工作时长的可靠性作出承诺。

第五章年度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七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与计划建议,于每年8月底前报国家国防科工局。

第二十九条在各单位预算与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总体目标,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等。

第三十条项目申请列入年度预算和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次列入年度预算和计划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等要求;
(二)结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三)承研单位未受到国家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与承研单位应当严格遵照下达的年度预算和计划执行,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报送年度预算和计划调整申请。

国家国防科工局按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调整建议。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承研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组织管理责任主体。

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切实履行项目主管单位管理责任,组织申报单位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做好科研布局优化、资源统筹协调、查新查重等工作。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国家国防科工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三十三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3)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国防科工局和财政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年度报告将作为后续项目论证批复的重要参考。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国防科工局和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重大项目(总经费1亿元以上,或有必要实施阶段性考核的项目)实行里程碑管理,国家国防科工局在建议书批复时设置里程碑关键节点,明确阶段性目标和经费管理要求,并据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该项目经费拨付、过程调整、办理终止或撤销的依据。

对于“赛马”项目,当一方阶段性研究进度明显滞后其他“赛马”参与方、或经考核测评不具备继续参与“赛马”条件时,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督促项目主管单位按程序办理项目终止。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研单位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批复技术指标、确保实现预期成果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备案。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需要,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成员及分工,并将调整结果报承研单位备案。

除以下情况外,国家国防科工局原则上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批调整事项。

涉及财政补助经费调整的,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办理。

(一)改变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关键技术指标;
(二)增加财政补助经费或提高财政补助比例;
(三)主研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
(四)因外界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周期需要调整12个月以上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对一定限额下的经费调整具有内部审批权限。

预算调剂按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承研单位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支持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

承研单位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或定制化研制的设备和耗材,根据实际情况妥善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单一来源等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对于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配套的项目经费,纳入承研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使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且无有效改进办法,或者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无法落实或发生重大变更等,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三)超过批复周期2年以上,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连续三年列入验收计划未完成验收;
(四)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可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重复申报或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
(二)挪用财政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有重大违纪行为;
(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
(六)超过批复周期3年以上,仍不申请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停止拨付和使用国家专项资金。

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承研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报国家国防科工局核批。

对于被终
止的项目,根据决算审计情况追缴相关科研经费;对于撤销项目,追缴下达的全部科研经费。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按照经费规模和项目性质,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由国家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其中,涉及在所在地进行成果转化、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

第四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交下一年度验收计划建议,国家国防科工局结合批复周期和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年度验收计划,明确现场验收时间、组织部门等。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研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时间前(至少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4),申请项目验收。

不能按期提请验收申请的,应当向受托验收组织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抄报国家国防科工局。

第四十三条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年度验收计划;
(二)全面完成批复的各项研究内容;
(三)达到批复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通过相关单项技术验收;
(四)非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完成项目财务审计;
(五)研究成果为实物或软件的,应当完成相关的测试或鉴定工作;
(六)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资料编写归档,并完成档案验收。

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以国家国防科工局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国家国防科工局未审批任务书的项目)或项目任务书批复中规定的目标指标为依据。

主要评价批复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实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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