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实施,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

尽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均未明确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诚信义务的规定已经体现了该原则,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则已普遍适用了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义务、信守保证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等。

本文主要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发言的完善进行试探性的研究。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定位
二、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的适用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这里,保险人的“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和“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视为默示弃权,是弃权的合理运用,有效的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滥用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并且没有按照其作为保险人的身份去提醒或警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致使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仍然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无论是基于疏忽大意或过失、故意,保险人的这种行为都属于虚假表示,且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表示产生了合理信赖,此时运用禁止反言,禁止保险人解除合同。

这也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新明确加入的规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的成果,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意义
1、最大诚信的体现
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格式性等基本特征和保险功能的需要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成为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弃权和禁止反言系从不同的侧面来明确约束保险人的行为,防止欺诈、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功能,是对保险合同之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的体现。

2、有利与阻却保险人的不当抗辩
若无弃权和禁止反言,则保险人在知悉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不动声色便可立于不败之地。

不出险,可以稳定客户,坐收保费;出险时拒赔亦为时不晚。

但保险人既已明知保证的违反却不加反对,往往使得被保险人将错就错,如此长时间的使保险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被保险人既不会另行安排保险,又不能恢复原有的合同地位,且一旦拒赔,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极为严重,甚至由试探变为习惯,使得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已经背离了保险的初衷。

弃权和禁止反言有效阻止了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不合理抗辩,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险法》中弃权和禁止反言适用的完善
1、构成要件
根据弃权的定义,可以分析出弃权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一方知悉权利存在。

第二,弃权方明示或默示的放弃了其所享有的权利;第三,弃权方放弃其权利后,不得再次主张其权利。

禁止反言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保险人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第二,投保人对虚假表示产生合理信赖。

第三,保险人不得再以此等事由否认保险合同之效力。

笔者认为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主观要件上规定不严谨,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成文法,对此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瑞士和日本的立法均认为保险人的知悉包括应知和因过失未知,而德国则认为只限于已知。

笔者认为,增加“应当知道”是较为合适的。

保险人只要按照尽到善良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即可知悉投保人的违反义务的情形时,就可以构成弃权的主观要件,这也符合最大诚信的原则。

2、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按照一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的情形时,保险人若明知或应当知道有此情形发生,仍然继续进行下一步行为时,如接受其支付的保险费用、接受损失证明、进行险情事故调查等行为,则足以推定保险人放弃了相关的抗辩权或者不得再以违法义务的事由作为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达到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标准。

在这里,笔者扩大了适用范围,即不限于《保险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的义务,这符合世界各国的做法,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出于保险合同弱势一方的利益。

3、适用除外
(1)不得适用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与违法公共利益的情形。

保险利益原则和合法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不可以违反其他的基本原则。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抗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例外。

这是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但是需注意,当保险人将约定变为格式条款时,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