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财税机关工作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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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财税机关工作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龙政发[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财税机关
工作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10〕34号)
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土地局: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财税机关工作目标考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税机关
工作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财税机关工作积极性,确保自治县2010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并做到均衡入库,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力保证,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工作责任目标
(一)组织收入任务:全年完成组织财政总收入26680万元,其中:国税局完成13500万元,地税局完成10447万元(含契税347万元),财政局完成2733万
元(不含契税347万元)。
(二)均衡入库要求:全年做到基本均衡入库,四个季度入库比占全年任务分别为20%、45%、70%、100%。
二、考评奖励办法
(一)实行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国税和地税的考核分别为各自的总任务和按季入库比例情况;对财政的考核主要是总任务,其季度入库比例主要作为全县任务的调控指标。
(二)圆满完成考评任务各事项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年初预算资金中拨给奖励和征收工作经费,其中:国税局210万元、地税局210万元、财政局210万元。
国税局、地税局每超收1%,加奖1万元,财政局每超收2%,加奖1万元。
(三)完不成组织收入任务的,每减少征收任务的1%,扣减2万元。
不能均衡入库的,每减少按季入库比例1%,扣减1万元。
(四)奖励和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按年初与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