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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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学研究的伦理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伦理审查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内所有涉及人体或动物的医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伦理原则
研究应遵循尊重、公正、有利和不伤害的伦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伦理委员会
成立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审查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组成
伦理委员会由医学、法律、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至少5人。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
对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
监督研究项目的实施。
处理伦理审查相关的申诉。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审查
研究者需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材料要求
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计划书、知情同意书、研究者资质证明等。
第九条初步审查
伦理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会议审查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安排伦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详细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结果
审查结果包括批准、附条件批准、修改后重新审查和不批准。
第四章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风险与受益
评估研究的风险与受益,确保受益大于风险。
第十三条知情同意
确保受试者充分知情并自愿同意参与研究。
第十四条隐私保护
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弱势群体保护
特别关注对儿童、孕妇、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第五章监督与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监督
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伦理审查制度的行为,伦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整改或终止研究。
第十八条记录与报告
伦理委员会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制度修订
根据医学研究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制度由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