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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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
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
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
置等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
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购置计划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购置
计划,结合单位财务预算,制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
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
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
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入账
(一)验收登记
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入账核算
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按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一)使用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出租、变卖或损坏。

使用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维护保养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
的正常运行。

对于大型设备和重要设施,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三)清查盘点
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清查盘点工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共同参与。

清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处置范围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转让、捐赠、盘亏等。

(二)处置审批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
资产的处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置程序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经技术鉴
定或评估后,填写报废申请表,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置;转让的固定资
产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公开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处置;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记录。

六、监督检查
(一)内部监督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外部监督
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新的问题,对于这些情况,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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