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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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人员分类
航空人员主要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等。

二、资格管理制度内容
1. 资格认定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
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

(3)飞行签派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取得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需通过民用
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2. 体检制度
(1)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需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需进行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

3. 工作时限管理制度
(1)空勤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
行通信员、乘务员等空勤人员的工作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的工作时限也有相应的规定。

三、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1. 实施机构: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机场管理局等。

2. 监督机构:民航局对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总之,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民用航空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航空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格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航空人员素质,确保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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