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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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篇)
第一篇: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准确执行、税收收入足额征收的重要环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操作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
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把握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的关键问题是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等的过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也废止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要科学合理地根据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风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一、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和责任很大,纳税人要想控制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避免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就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所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三、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
在实践中,企业未能正确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义务而招致损失很大一部分源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误解。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随着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
这就要求企业的财税人员通过有关涉税的报刊、杂志、网络、参加财税实训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正确纳税、避免汇算清缴风险提供支持。
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
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若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新变化,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备案事项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少,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要享受这些优惠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比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才能在本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税率20%,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自查调整工作。
1、要自查收入方面有无存在涉税事项
主要有: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上年发生的收入延至本年;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重组中除特殊性税务处理外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买一赠一等
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跨年度提供劳务,是否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劳务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是否按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处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2、要自查成本费用方面有无存在涉税事项
主要有: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方式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是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作纳税调整,除核定的工资总额外,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超过规定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除特殊情况外,是否存在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调增所得额;是否存在取得的搬迁补偿款项未按规定确定进行税务处理;除经核定
的金融企业准备金外,企业预提的其他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3、要自查关联交易方面有无存在涉税事项
主要有: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企业财税人员平时要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不明确的涉税事项,可以在事前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及时了解当地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管的具体要求,了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控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风险。
八、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会计资料,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正确核算收入,真实计列税前扣除项目,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尽量降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收风险。
九、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拥有税收专业人才资源,他们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较好地帮助企业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代行服务工作。
因此,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用有利于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总之,在目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的一个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 李忠华:新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 高建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3] 东奥会计在线编写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5] 郭洪荣: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流程
张老师
第一节近年来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所得税讲解的回顾
• 2007年第二章《企业会计准则》第9节所得税(准则18号----所得税)背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08年第二编讲解《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全面解读(新旧税法对比)背景:2007年3月16日人大颁发《企业所得税法》• 2009年第三编《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差异分析
• 2010年第二编税收实务操作指南第4章企业所得税税收实务操作指南精读背景:2008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11年第二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实务指导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
税款的行为。
(二)需掌握的要点: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特定主体查帐征收 A表
核定征收:定率 B表定额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
正常经营:终了5个月内(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清算所得:办理注销登记前参考财税[2009]6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
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程序:计算申报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无条件申报:无论盈亏均要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行申报:
3.申报的有效期: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4.错误能否更改:
申报期内发现错误,可更改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申报期外:少缴或漏缴《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多缴
《税收征管法》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09 ] 79号)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材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与报批事项(37分10秒)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1、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
(8)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抵扣)
2、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减按90%计入收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登记(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8)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9)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以40%或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提交的资料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提交的材料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④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
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提交的材料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企业按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⑤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45分28秒)
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为例,包括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一为《收入明细表》,附表二为《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为《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至十一为《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一至附表四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附表五至十一是计算纳税调整明细的。
●整体填表技巧
第一,仔细阅读本表的填报说明,然后再填写相关栏目。
第二,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关系比较密切,应注意保持附表和主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应注意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填写顺序。
第四,不同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