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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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第一篇: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一、中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缺陷
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也就是我们说的综合税制。

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逆向调节”,也就是说,个税反而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父母、妻子没工作,孩子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有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86.2元。

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500元,也就是人均25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

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2500元的反而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这只是对有固定收入劳动者的不公,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影响更大。

如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部书得稿酬19200元,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作者仍须交纳个税2150.4元,而且应税稿酬是20%的比例税(纳税额减征30%),与月工资为2万元也就是两年收入48万元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同!两年收入2万元和48万元的人以相同的税率纳税,可以看出目前个税设计的不公有多大!
大学生暑假打工一个月,获得报酬2880元,也需要交纳个税,其实这2880元就是这个学生全年的收入,平均月收入只有240元但却需要纳税!
从事建筑、装潢等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现在也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几个月的劳动报酬按一个月计征要适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交很多税。

所以,单一提高“起征点”很难解决我国个税中的突出矛盾,正
如上面例子所讲,即使把工资收入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一个只有一人工作的5口之家来讲,家庭负担仍然很重,人均1000元就要纳税。

对那些靠稿酬、打临工生活的人来说,目前税制存在的缺陷更是暴露无遗,他们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收入交纳个税的税率比按月领工资的人的平均税率还高!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讲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只是全国的平均数,没有考虑具体每个家庭差异,有的家庭就业率高,有的家庭就业率低,由于中国工资分配差距巨大,再加之失业等因素,家庭收入和家庭就业者的负担差别会很大,决不能用一个全国平均值来衡量所有家庭的收入和就业者负担情况。

由于个税制度的严重缺陷,单纯提高“起征点”只能让这种不公更加不公。

因此推进税制改革已刻不容缓,必须改成以家庭年收入计征。

二、“起征点”已没有上调空间
现在,工薪所得税“起征点”众说纷纭,主要原因是对中国劳动者的工资现状不清楚。

中国2010年GDP为397983亿元,人口为13.4亿人,人均GDP仅为29700元。

根据我的推算,中国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为31%,即2010年中国劳动者总报酬为123375亿元。

2010年中国从业人员接近8亿人,也就说,8亿劳动者分这123375亿元的劳动报酬,平均每人15422元,中国劳动者平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为1285元。

财政部2009年还有个统计数据,我国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中国居民的财富主要来自劳动报酬,如果把年薪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高收入者单独计算,90%的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更少,也就在1000元/月上下。

这就是中国劳动者的收入现状!虽然我们的GDP世界第二,但一人均,我们就没什么了,还是一个穷国。

征收个税必须首先认识到这个事实。

财政部网站2009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年年薪在12万元以
上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

根据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全国个人所得税各科目下的纳税人总数是8000万人。

由于,工薪所得税只是个人所得税众多项目中的一项,根据工资理论与实践得出的工资分布模型,即纺锤形或倒罗卜形,领薪人数在中位数附近密集。

根据我对美国工资分布的研究,全国的平均工资一般高出工资中位数31%。

通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估算出2009年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约为3358万人,月薪在1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40万,月收入在2581元~10000元间的人数为3118万人。

考虑到工资增长情况,我们把2010年新增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估算为642万人,这样,2010年全国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约4000万人,占总人口的3%(印度为10%),占就业人口的5%。

三、提高“起征点”让95%的劳动者吃亏
中国的个税改革可参照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与做法。

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8年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年平均收入为140451元人民币,人均GDP平均为311554元人民币,中央政府个税“起征点” 年平均为56003元人民币,是人均GDP的17%,是最低收入的40%。

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月,也就是年“起征点”为24000元。

这是个人的收入,假如与国际接轨以家庭计征,在夫妻都有工作的情况下的“起征点”就是48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起征点”是扣除“四金”后的收入免除额,并非是所有收入的免除额,而“四金”的受益人也是纳税人本人。

就拿住房公积金来说,那实际是福利,因为交纳的公积金将来会得到数倍的返还,那钱是自己的。

好多人不理解这一点,把住房公积金看作是税负。

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为29700元,家庭个税“起征点”是人均GDP的160%,中国有的省份年最低收入为7560元,“起征点”是最低收入的635%。

即使按照目前“起征点”计算,中国个税“起征点”占人均GDP的比重是经合组织国家的9.4倍,占最低收入的比
重是经
合组织国家的15.9倍。

不难看出,我们的“起征点”已大大高出国际水平,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占全国人口的3%,占劳动人口的5%,连印度都不如。

提高“起征点”就相当于增加工资,只给5%的人增加工资,而95%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得到增加,这就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得更大,会让95%的人的生活水平下降。

所以,从纳税人口比例看,中国目前的“起征点”已经没有上调空间了,如果再提高,根据工资分布模型,纳税人口会锐减,那就相当于放弃了个税。

提高“起征点”更不符合税收的“宽税基”原则,更不利于培养公民以“纳税人”的身份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不利于民主监督机制的发展。

四、中国人的税负主要来自企业的间接税
我们现在进入税改的误区,一提减税,就想到工薪所得税,想到“起征点”。

事实上,政府征收的任何税,都最后由百姓负担。

按纳税途径来分,税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就是公民直接把税交给政府,如个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间接税则公民不自己把税直接交给政府,而是先由“中间人”替公民把税交给政府,然后这个“中间人”再找消费者把税追缴上来,这个“中间人”就是企业,企业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间接税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

外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以直接税为主,因为直接税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具有调节作用,国家针对收入阶层有目标地征税,通过多级累进税率控制各个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和财富保有。

例如,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个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50%,另外还有35%的工薪所得税,仅个税和工薪所得税两项直接税就占联邦税收总额的88%,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在历史上曾高达94%;卢森堡的个人所得税就有17个税级。

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可以确保穷人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得到福利补贴。

间接税则不同,间接税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对所有消费者征
税,人活着就要消费,也就是说,间接税是对所有居民征税,间接税是“劫贫济富”,因为收入越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越小,也就是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越小,可见,间接税对消费者来说税率是累退的。

说公民担负着直接税的税负,这很好理解,因为是自己亲手把税款交给政府的。

但对企业代政府收缴的间接税,很多人感觉不到是自己在交这个税,认为间接税是企业交的,与个人无关。

下面,我们通过一包香烟的例子,看看间接税是不是与个人无关。

一包香烟里有56%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甲类香烟),5%的批发环节消费税,从生产到批发零售各个环节7%的城建税7%和3%的教育附加、17%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对一包10元的香烟来说,里面有6元的税。

如果一个人每月吸烟开支300元,那他就为国家交了180元的税,相当于月工资5200元交纳的工薪所得税!虽然不是他直接把这些税交给政府,可企业“借花献佛”,不与他商量就给交了,然后再强迫他补交税款。

前段时间有政协委员提出“馒头税”其实也是这样,中国根本就没有“馒头税”,那是馒头生产和销售流通环节的各种间接税。

还有房子,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房价高得离了谱,其实,房价里几乎一半是政府的税(费),在抱怨房价高的时候,应该看看房价里都有哪些税。

目前,中国工薪所得税不但纳税人口小得可怜,仅占总人口的3%,占劳动人口的5%,工薪税额也仅占税收总额的4%左右。

2010年,中国平均人均税负5463元,工薪所得税只有200多元的样子,也就是说,在每交的100元税里,只有4元是工薪所得税。

如果“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根据财政部的测算,纳税人口将减少60%左右,税额损失1200亿元,也就是说中国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口仅剩1.2%,占从业人员2%,个税税额损失1/4,考虑到征税成本,提高“起征点”还不如干脆放弃个税。

中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只有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车辆购置税和契税属于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到10%。

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税制来看,我们应该增加直接税的份额,减少间接税的份
额,我们要减的不是个税,而是企业税。

由于我们没有遗产税,个税是中国唯一调节贫富差距的财税手段,减少个税必然使贫富差距愈演愈烈,从而激化更多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五、个税以家庭计征才科学
个税是“个人收入税”的简称。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个税指的是对社会最小经济单元的所有收入征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个税当然是针对家庭收入计征,而不是个人收入计征。

其实,市场经济国家的个税一开始就是按照家庭年收入计征。

英国早在1798年就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把收入由低到高依次分成几个级,各级税率不同,依次提高),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

英国在1799年征收个税600万英镑(约合2007年的51.2亿英镑)。

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美国宪法并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全民福利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

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丹麦等国也都是以家庭年收入计征。

就是与中国人口相当,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如我们的印度,根据1961年颁布的《印度个人所得税法》,他们的个税也是以家庭年收入计征,现在,越来越多的印度纳税人在互联网上报税,相当便利。

根据笔者对世界几十个典型国家个税的研究,还没发现哪个国家的个税是按月工资计征的,中国个税按月工资计征,这不能不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怪胎。

所以,中国个税税制必须改为以家庭年收入计征才科学。

以2010年联邦个税申报为例,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低于50000美元并且有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这个家庭就是“负纳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先从毛收入里减去家庭标准免税额11400美元,再减去个人免税额3650美元,四人共14600美元,这样,纳税收入为50000-11400-14600=24000美元。

根据美国2009年夫妻合并报税的税率,该家庭应在税率10%的最低税级(0~16700美元)和税
率为15%的第二税级(16701~67900美元)纳税,纳税额为16700×10%+(24000-16700)15%=2765美元。

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每个孩子课税扣除额为1000美元,这样,应纳税额还剩2765-1000×2=765美元。

另外,夫妻合并
报税还有800美元的工薪课税扣除,这个家庭最终应纳税额为765-800=-35美元,也就是说,这个家庭不但免交纳联邦个税,还从政府那里得到35美元的补贴。

通过这个例子就看出个了个税以家庭计征的科学性,这样充分考虑了家庭的负担情况,如扶养的人口数、孩子教育、医疗等因素,是非常人道和人性化的制度。

再有,由于个税是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就堵塞了我们现行个税的漏洞,将一些所谓的“灰色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减少了税源流失。

同时,由于个税以家庭计征会将个人一切收入(如礼品、礼金等)置于监管下,也有利于防腐反腐。

六、个税以家庭计征现在就可执行
有人说中国个税以家庭计征不成熟,笔者则不这样认为,国外200多年前就能做的事,连印度在50年前就能做的事,那时没有计算机,没有互联网,我们现在为什么还做不了呢?
其实,个税以家庭计征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复杂,中国现在就对高收入者执行年度报税,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每年3月底前自行申报纳税,我们要对个税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只是对高收入者年度报税进行完善推广即可,绝非有些人忽悠的那么复杂。

我们现在一切征收方法都可以不变,包括“起征点”和税级税率,仍是每月领工资就纳税(此时是预扣税),报税时计算出来的纳税收入平均分摊到12个月里计算纳税额即可。

把每年的第一季度定为申报上一年度个税的报税期。

报税是自主报税,是自愿的,如果认为自己平时预交的个税与自己的实际收入或和家庭负担不符,个人就通过报税进行调整。

个税以家庭计征,我们可以设计得简单些,对基本生活开支和医疗等必要的消费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度,免税额每年根据居民收入的中
位数进行调整。

如:
家庭人口免税项。

每个家庭成员为15000元/年,这一免税额为基本免税额,属于基本生活性开支,如果家庭收入达不到人均15000万元,则差额部分由政府补上,算是对低收入家庭的福利补贴。

医疗费用免税项。

对没有医疗保险或保险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免征个税。

自雇免税额。

对自由职业者,也就是没有老板、自己给自己打工的人,每年给予50000元的免税额,因为他们的收入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工作场所的租用、旅差费等从事劳动的活动上,而非消费性支出,也就是说,收入里的一部分费用要摊到经营开支里,所以要给予一定的免税额。

下面就举例说明个税以家庭计征如何操作。

张三家有3口人,他和妻子以及一个孩子,只有他自己工作,月薪是4000元,没有别的收入,也就是说,张三全家的年毛收入为48000元。

首先要计算出纳税收入,先要把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刨去,假定是5000元,纳税收入还剩48000-5000=43000元。

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个人账户,这钱会加倍偿还给自己,属于个人收入,故在纳税收入里不考虑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应把单位交到公积金账户上的费用算作个人收入。

假定单位为张三交的
住房公积金为6000元,纳税收入就成了43000+6000=49000元。

我们先看家庭人口免税项,每人为15000元,三口人就是15000×3=45000元,此时的纳税收入为49000-45000=5000元。

如果张三的妻子没有医保,看病花了5000,此时的纳税收入还剩5000-5000=0元。

当纳税收入小于或等于零时,就表示无需交纳个税。

如果张三领工资时预交税款总额为1000元,年度报税时,预交的1000元个税就要全额退回。

按照现在的税制,年薪48000的张三大约纳税1000元,如果以家庭计征,则他就不需要纳税了。

再看一个例子。

李四也有个3口之家,他一个人工作,月薪2000元,不需要交个税,年家庭总收入24000元,刨去养老、医疗和失业
保险2400元还剩24000-2400=21600元,再加上单位给交的住房公积金2800元,纳税收入还剩21600+2800=24400元。

家庭人口免税额为15000×3=45000元,此时的纳税收入为24400-45000=-20600元,也就是说,政府应为李四家庭补贴20600元,因为这属于低收入家庭。

个税以家庭计征就这么简单,我们马上就可以实行。

以家庭计征可以很好地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

个税标准一定要全国统一,从国际惯例看,也是如此。

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绝不能降低经济落后地区的标准,增加他们的纳税负担,那样既不公平,也会制度性阻碍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影响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二篇: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08级公管(1)班林尤正10822307011
1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仍不完善。

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以往经验,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

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
一。

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

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

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
论文正文: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而再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符合减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历经了三次重要的变化:(1)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

(2)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3)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再提高到2000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问题
1994年税改时,考虑到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我国当时的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局限,在征收形式上采取以源泉扣缴为
主,自行申报为辅。

与之相适应,选择了分类所得税制,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区分不同项目类别,分别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按月、按年或按次征收。

分类所得税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也便于征管,但是,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没有累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取得的各种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的所得,综合评价其纳税能力,税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人为地将纳税人的所得按性质划分为不同项目类别,分别课税,一方面不同所得间的税负难以求得平衡,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税收漏洞,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进行避税,导致税收流失,破坏税收公平。

所以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除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仍然维持现在按次课征外,其余所得综合报税。

在征收方式上采取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所得税,年终申报,多退少补。

2.费用扣除问题
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着税负水平和税制公平。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很难设计得公平合理;费用扣除无视纳税人家庭结构的差异,不论有多少人取得收入,有多少人无收入来源而需要抚养、哺养、赡养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有欠公平;在费用扣除上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对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200元的附加扣除,也显然不妥。

将来适应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取消内外有别的做法,充分考虑纳税人不同的家庭结构,按年设计比较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未实行税收指数化,存在着税制过于僵固的问题。

通货膨胀是各国经济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通货膨胀对税制的正常运行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货膨胀时期,人们的货币收入会紧跟着通货膨胀程度的加深而上涨。

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档次爬升”,随着货币收入的增加,纳税人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会被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政府会因此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中取走更大的份额,从而加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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