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民法:合同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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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冲刺民法:合同解释的原则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

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该词句的含义。

因此,解释合同必须由文义解释人手,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对此,现代合同法奉行表示主义,即主张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即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

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用语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合同解释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2.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合同解释之所以要遵循体系解释原则,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然需平等对待,视为一体。

其次,表达当事人意图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如果不把有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词语联系起来,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

最后,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如双方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文本内容的修订或补充,也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

因此,在确定某一争议条款或词语的意思的过程中,应将这些材料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

3.目的解释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的的手段。

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的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合同目的可分为抽象目的和具体目的。

前者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

它是合同解释的总体方向,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应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效果,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内容。

对此,可分别以下情况加以确定:
(1)合同的目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确定的目的;
(2)当事人双方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以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为准;
(3)合同的目的不仅指合同整体目的,还可区分为部分合同目的和条款目的,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予以兼顾。

4.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应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习惯和惯例是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交易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

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经国家认可的习惯,还可成为民法的渊源。

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习惯或惯例,不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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