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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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物流活动,包括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物流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物流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作业场所安全状况;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二)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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