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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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8243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0.11.18
•【文号】人社建字〔2020〕192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92号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在发展完善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您提出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明确,“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工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抚恤政策的衔接,努力在
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解决好公务员因工伤残和因工(公)死亡的保障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科学界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范围和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统一工伤认定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定。
在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方面,2018年9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进驻大厅,进一步压实地方社会保险部门的属地责任,有效推进工伤保险便民化服务工作。
您提出的“合理分配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建议有一定参考价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虽然有些并不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三工”(在工作时间内、处于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职业伤害)原则,但是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主要考虑是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抢险救灾的善行义举、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通过适当扩展工伤认定情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一次性支付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在优化工伤保险待遇的结构和项目设置中统筹考虑,并积极配合立法部门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