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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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厚德博学、尊师重学”的优良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奖励可分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模范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文明宿舍、先进班集体、模范团支部,以及学生特殊奖励等。
第三条学生的各种奖励要求以学生综合积分为主要依据,实行定量评价。
学生奖励,以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填写受奖记录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学生特殊奖励
第五条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生中强化激励机制,调动学生上进成才的积极性,特制定学生特殊奖励办法。
第六条奖励范围:
1、在学校非常规性大型活动中(非常规性活动指技能大赛、运动会、越野赛、球类赛、歌咏比赛以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成绩优异者(不含团体)。
2、在文体、科研等某一方面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3、学习刻苦,专业成绩优异或者有明显进步者。
4、其它方面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七条学生特殊奖励办法:
1、在校内非常规性大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一等奖奖励30元,二等奖奖励20元,三等奖奖励15元。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有显著进步,在期末专业排名中,由后5%进入前10%者每人奖励30元。
3、凡在省级以上单独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一等奖奖励50元,二等奖奖励35元,三等奖奖励25元,优秀奖奖励20元。
团体奖金额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个人最高金额不超过同等单项奖金额),二等奖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0元,优秀奖不超过100元。
4、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优异,被评为学年度“三好学生标兵”、“勤奋好学标兵”者,奖励30元。
5、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学年度“十佳文明宿舍”者,奖励30元。
6、见义勇为,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酌情奖励50—500元。
7、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20—50元。
8、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一定成绩,受到校级以上单位通报表扬者,省级奖励50元,校级奖励30元。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团体或个人,由所在校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获奖证书,报学生处审核确定。
2、学生处审核确定的受奖团体和个人以适当方式通报全院。
第三章三好学生
第九条“三好学生”称号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
其评定条件为: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活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4、上好体育课、早操、课间操。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讲究体育道德。
5、自觉地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艰苦朴素,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主动地做好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6、讲究卫生,在集体、环境卫生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十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班主任主持下,由学生按照10%的比例进行民主推荐,然后经校区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四章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定条件:
1、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政治立场坚定。
2、主动热情地团结同学,帮助同学,善于做思想工作。
3、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作风正派,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4、有突出的事迹和较高的群众威信,被公认为学生的表率。
5、劳动成绩优秀,体育成绩优秀,是三好学生。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
由班主任按照三好学生总数3%的比例进行推荐,经校区管理委员会讨论,报学生处审批。
第五章模范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模范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模范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是:班委、团支部以上学生干部、学生社团(指经学生会、团委注册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
其评选条件为: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专业思想牢固,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2、有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认真负责,热心并胜任所担负的社会工作,并能积极带领同学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学中威信高。
3、大胆工作,严格管理,树正压邪,培养好的班风,能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经常保持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
4、政治上要求进步,主动接受党、团组织教育培养,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5、组织纪律性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活动。
6、具备三好学生条件。
第十五条“模范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班级学生干部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民主推荐,院、校区两级学生干部的评选,由学生处主持。
模范学生干部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批。
第六章优秀毕业生
第十六条“优秀毕业生”称号,是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一贯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比例: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曾两次荣获校三好学生或模范学生干部称号。
2、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活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能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国家分配,并做到文明离校。
6、评选比例一般掌握在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第十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方法:在学年度评定三好学生的基础上,确定优秀毕业评选范围;在征求班、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名,校区领导研究审核,报学生处审定。
第七章优秀团员
第十九条“优秀团员”评定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在学习、劳动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以他人,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模范履行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敢于向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5、认真学习时事、政治、以及党、团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二十条“优秀团员”评定比例办法:优秀团员占团员总数的5%。
评选时由团总支书记主持,支部大会推荐,校区领导讨论确定,报院团委审批。
第八章先进班集体
第二十一条“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用于奖励班风正、学风好、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取利突出成绩的班级。
第二十二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一个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团结一致、积极肯干的班委会,能带领全班同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圆满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党团员模范作用好。
2、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同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互相帮助,学习空气浓厚,全班学习成绩优良或进步幅度较大,无考试作弊现象。
3、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积极上进,是非分明,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尊敬师长,团结互助,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基础文明教育好,在学校各项检查中,一学期班级违纪人数不得超过15—20人次(30—4 0人小班为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在集会与集体活动时能按时参加,不大声喧哗,不鼓倒掌,不乱起哄,不看书报。
4、热爱劳动,在学校安排的集体劳动与打扫卫生时,能严格考勤,认真完成交给的劳动任务,教室与宿舍整洁,环境优美,无差等宿舍,在学校的各次卫生检查中,成绩较好,不低于平均分数。
5、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全班同学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在学院、校区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能取利较好的名次。
6、全班学生在综合积分评定中成绩较好,总评成绩应在本校区名列前茅。
第二十三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方法:先进班集体占班级总数的20%。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首先由各班对照评选条件,写出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然后由各校区召开学生干部联席会议进行工作交流和民主评选,由校区领导确定初审名单,报学生处审批。
第九章模范团支部
第二十四条“模范团支部”荣誉称号,用于奖励思想品质好、学习成绩好、身体锻炼好,并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团支部。
第二十五条“模范团支部”评选条件:
1、支委会是个团结的、联系群众的、起模范带头作用的领导核心,能以三好为目标,学习为中心开展工作,并取利显著成绩。
2、积极工作、努力进取,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风气浓厚,互助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4、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守纪律、讲卫生、争进步的风气浓厚。
5、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并在学校组织的各类竞争中取得较好成绩。
6、对团员青年教育好,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好,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模范团支部”评选比例及办法:模范团支部占支部总数的20%。
模范团支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首先由各支部对照评选条件,写出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然后由团总支召开学生干部联席会议进行工作交流和评选,由校区确定初审名单,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章文明宿舍、十佳文明宿舍
第二十七条“文明宿舍”“十佳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利优异成绩的学生宿舍。
第二十八条“文明宿舍”评比条件:
1、宿舍有浓厚的,进步向上的政治气氛,宿舍的全体学生应是学习马列读书活动,学习雷锋活动的积极参加者。
不得参加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学校安定团结的活动。
2、宿舍有文明健康的思想情操,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不进行思想格调不高、低级庸俗的谈话。
3、勤奋学习,有浓厚的学习空气,本学期没有旷课的学生。
4、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不打架斗殴、聚众起哄、酗酒滋事,不搞赌博活动,男女交往,举止得体,不出现男女生活作风越轨现象。
5、认真执行卫生值日制度,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向走廊上和窗户外倒水、乱扔废纸或瓜果皮核,不乱倒饭菜或乱扔杂物。
室内物品布置井然有序,装饰和张贴文明、健康、优美。
在校区和学院卫生检查中成绩较好。
6、在自习时间,不在宿舍闲谈、打牌、下棋、睡觉或搞其他影响他人学习的活动。
7、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在学习和休息时间,不在走廊或宿舍内大声喧哗、打牌、下棋、睡觉或搞其他影响他人学习的活动。
8、不在宿舍私自拆装电线、插座、开关或使用电炉、电热器取暖及烹调食物;爱护宿舍的门窗、家俱、电器等公共设施,不随意损坏。
9、服从学生宿舍值班人员的管理,来客自觉办理登记手续,不擅自留客住宿,未经批准不外宿。
10、在学校的学习纪律与生活纪律检查中,宿舍全体成员表现较好,一学期没有违纪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十佳文明宿舍”评比条件:
1、“十佳文明宿舍”必须在“文明宿舍”中产生。
2、宿舍成员没有违纪现象,没有补考,没有试读生。
3、卫生检查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第三十条“达标宿舍”评比条件:
1、宿舍成员能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宿舍具有健康向上的政治气氛。
2、宿舍有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
劳动卫生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不达标宿舍”评比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达标宿舍”:
(1)宿舍成员有故意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及煽动学生进行违纪活动者。
(2)宿舍成员有生活作风越轨而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3)宿舍没有值日制度,且劳动成绩在60分以下者。
第三十二条评选办法:
1、“文明宿舍”、“十佳文明宿舍”每学期评比一次。
先由各宿舍对照评比条件,写出活动小结和自评报告,各“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小组进行初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10%的比例,向公寓管理办公室推荐,然后由公寓管理办公室依据日常检查结果,对所推荐的宿舍进行初审,报校区学生科审批。
2、不达标宿舍由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评比,发现一个,公布一个,整好一个,取消一个。
第三十三条连续两次被定为“不达标宿舍”者,学校将派专人负责该宿舍的卫生打扫,并收取该宿舍成员每人每天一元卫生清洁费。
一月后视宿舍成员转变情况决定是否免去该宿舍“不达标宿舍”的称号。
第三十四条被评为“十佳文明宿舍”者,学校奖励现金50元,被评为“文明宿舍”者,学校奖励30元或相当价值的奖品。
第十一章学生奖励的取消
第三十五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在享受各种奖励或荣誉称号期间,违犯校规校纪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或扣发其所得奖金。
第三十六条学生奖励的取消,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取消决定可与有关处分决定一并颁布。
也可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