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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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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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教发函〔2016〕33号
各省属高校:
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严格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日
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
效益,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是经省教育厅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国家融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要重点督查。
第四条省教育厅成立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督查办负责人由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财审处、法规处、督导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组成,发展规划处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
督查办与被督查学校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督查人员只参与项目督查,不参与、不干预被督查单位的日常基建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规划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等学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情况;
(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立项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情况;
(三)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情况;
(四)规划项目实用耐用、保质节资、节能环保的情况。
第七条对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项目的情况;
(二)申报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情况;
(三)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和工程结算办法确定的情况;
(五)核准或审批项目符合有关审核规定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的问题。
第八条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办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无需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项目,由高等学校自行进行招投标的情况;
(三)按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况;
(四)招投标中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问题;
(五)有无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六)有无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的情况。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情况以及实施监理的情况;
(三)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四)设计、施工变更的,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情况;因变更涉及建设资金调整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并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
(五)有无擅自更改建设规模情况;
第十条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按期建成的情况;
(二)建设项目内容变更的情况;
(三)职能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特别是消防验收的情况;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移交项目档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筹集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
(三)项目进度款拨付情况;
(四)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问题;
(五)有无以虚假项目套现以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的问题。
第十二条开展督查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查学校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督查单位召开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督查单位有关工程管理方面资料,如前期工作核准、备案资料等;资金管理方面资料,如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现场管理等情况;
(四)走访被督查学校教职员工,向教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督查学校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督查工作,由督查办组织人员实施,必要时,组织由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督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开展督查工作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一般每年度督查一次,每次督查情况,均编制简报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办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跟踪问效。
被督查学校要制定整改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定期报送整改工作进行情况,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促进项目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对于被督查项目学校涉及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支持的事项,而项目单位又无力解决时,督查人员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商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为项目单位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第十七条督查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督查人员开展督查工作,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督查单位报销费用等。
第十九条被督查学校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教育厅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学校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被督查单位要实事求是,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提供虚假材料,确保监督顺利开展。
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建设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教育厅。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