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初步、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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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初步、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均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
二、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工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初步、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由工区总工程师及副经理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员由工程部、计划部、安质部、物设部、试验室、综合部部门负责人及各架子队队长、技术主管参加。
工区相应成立初步、竣工验收组织机构。
由工区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架子队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工程师等参加。
第四条各级验收人员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铁道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验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第五条由工区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六条配合局指挥部竣工验收委员会对CZTZH-2标段进行竣工验收。
三、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七条检验批质量验收
由各架子队完成单位工程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经自检合
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架子队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第八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完工后,由工区自检评定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工区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九条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完工后,由工区自检评定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工区组织竣工验收小组及其成员先行对完工的单位工程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局指挥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局指挥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包含综合质量验收的内容,综合质量验收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相关章节的规定。
第十一条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
1、检验批质量验收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审批、存档和考核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投产条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投产试运行。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发证工作完成。
4、工程质量自验合格。
5、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6、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竣工文件的编制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符合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办档〔2002〕8号)文件要求,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际铁路CZTZH-2标负责的工程全部竣工经自验合格后,向局指挥部报送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由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达到验收条件时组建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初验。
第十四条正式验收由局指挥部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核后组成正式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检验批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当对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实行质量追踪回访,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维修整改。
第十八条在保修期内,对投诉的质量问题,由工区及时派人到现场察看,并由维修小组负责维修处理,直至用户满意。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