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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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
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27
•【文号】环办函[2014]343号
•【施行日期】2014.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
的通知
(环办函[2014]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有关企业: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机动车环保达标实施监督管理,近期将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在机动车生产、销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和环保定期检验等环节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
二、检查对象为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以及摩托车等生产企业。
三、请各生产企业按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拒绝或延误检查,并每季度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机
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等环保达标情况自查报告。
四、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陈伟程汪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34、66556248(传真)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陈大为
联系电话:(010)8493399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