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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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08
•【字号】吉市政发[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
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吉林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对《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改造项目确定程序
市棚改办通过例会提出列入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的初步意见,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批准实施。
二、改造政策
(一)改造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原则上以政府政策性投入形式返投改造实施单位用于项目改造,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40%原则上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
(三)行政性收费回迁房部分免收、商业开发部分减半征收;事业性收费回迁房部分减半征收、商业开发部分正常征收;经营性收费正常缴纳。
三、改造项目操作实施方式
以土地收储为主、以市场化运作为辅: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对列入重点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先行选择进行土地收储。
(二)属于大企业自有生活区改造项目,可由大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履行招、拍、挂程序。
(三)土地收储和大企业实施以外的改造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操作实施。
四、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
(一)市棚改办组织市国土、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改造项目招、拍、挂出让方案,明确拆迁保证金额度、土地挂牌出让底价;
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通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拆迁保证金;组织市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实施土地招、拍、挂和项目招标,确定土地使用者和项目改造实施单位。
(二)市国土局与改造实施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由市棚改办为改造实施单位办理《重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书》。
(三)市规划局依据《重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为改造实施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拆迁办和市房产局依据《重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改造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拆迁和灭籍手续。
(五)市发改委依据《重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改造实施单位办理项目计划。
(六)市国土局依据《重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改造实施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市建委为改造实施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