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情绪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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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情绪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
培养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情绪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全日制大学生。
第三条大学生情绪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自我认知与自我调节相结合。
大学生应认识自己的情绪特点,学会自我调节,保持情绪稳定。
(二)个体辅导与集体教育相结合。
高等教育机构应针对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情绪管理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情绪管理能力。
(三)预防与干预相结合。
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情绪管理服务体系,预防大学生情绪问题,对情绪异常的大学生及时进行干预。
第四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大学生情绪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情绪管理工作纳入
教育教学总体布局,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学生情绪管理义务
第五条大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情绪管理教育,提高自身情绪管理能力。
第六条大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情绪管理课程和活动,了解自己的情绪特点,学会情绪调节方法。
第七条大学生在遇到情绪困扰时,应及时寻求帮助,向辅导员、心理咨询师等专
业人员咨询,不应将情绪问题压抑在心里。
第八条大学生在校园内外的活动中,应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尊重他人,维护集
体利益,不得因个人情绪问题影响他人和集体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三、高等教育机构情绪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等教育机构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为
大学生提供情绪管理咨询服务。
第十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将情绪管理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通过课程、讲座、实践活动等方式,提高大学生的情绪管理意识。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关注大学生的情绪变化,对情绪异常的大学生及时进行
干预,防止发生心理危机。
第十二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师生沟通,及时了解大学生的情绪需求,为大学生
提供心理支持。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情绪管理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大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机构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