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矿业管理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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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矿业管理与政策
宋国明;胡建辉
【期刊名称】《世界有色金属》
【年(卷),期】2013(000)009
【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宋国明;胡建辉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航天科工四院十七所
【正文语种】中文
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内陆,其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受到国际矿业界的较多关注。
本文对与矿业投资密切相关的该国矿业管理及相关政策进行了重点介绍和分析,供有意赴乌投资矿业者参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腹地,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双重内陆国”之一,其5个邻国均无出海口。
目前经济结构单一,制造业和加工业落后,但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油气、金和铀矿资源,受到国际矿业投资者的关注。
乌兹别克斯坦在大地构造位置上处于乌拉尔-蒙古巨型构造带中,主体属南天山晚海西褶皱系,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矿床1800多个。
主要矿产有石油、天然气、煤、铀、金、银、铜、钼、铅、锌、钨等。
其中一些贵金属和有色金属储量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
乌兹别克斯坦金矿资源极为丰富,也是乌兹别克斯坦最重要的矿产资源。
据2012年美国地调局统计,探明金储量1700吨,列世界第10位。
另据乌兹别克官方预测其金储量约5300吨,如果得到证实,这一数量在世界上已经排到第三位。
乌官
方报告已经发现的主要金矿床有33个,其中储量在100吨以上的大型金矿约有10多个。
以穆龙套金矿规模最大,赋存在早古生代黑色页岩中,探明金的储量约2000吨,平均品位为3.5克/吨。
据资料分析,在矿床的深部(到达1500米的范围内)还会有另外的1830吨储量。
乌兹别克斯坦还拥有丰富的铀矿资源,是世界前10个主要储量和生产国之一。
截至2011年1月,乌国的回收成本≤130美元/千克的铀资源量有6.43吨。
目前共发现27个矿床,都分布在克孜勒库姆沙漠腹地。
乌兹别克钼铜资源也很丰富,2012年钼储量约6万吨,列世界第12位,主要集中在纳沃伊州及周围地区。
据2009年乌当地媒体报道,铜储量超过1500万吨,仅次于哈萨克斯坦,居中亚地区第2位,大部分储量都集中在东部的阿尔马累克地区的三个大型斑岩铜矿床中(卡尔马吉尔、萨雷-切库、达尔尼)。
另外在费尔干纳州和苏尔汉河州发现有含铜砂岩型矿化。
在吉萨尔山脉中发现有铜-黄铁矿型矿床。
乌兹别克斯坦油气资源也比较丰富,目前拥有石油储量为8138万吨。
据英国石油公司世界能源报告数据,截至2012年底,乌兹别克斯坦探明天然气储量1.1万亿立方米。
乌兹别克斯坦的油气田主要分布在5个油气区——乌斯秋尔特、布哈拉-希瓦、吉萨尔西南部、苏尔汉河盆地、费尔干纳。
最大的六个油田是:坎达格、乌奇克孜尔、科卡廷、帕尔瓦塔什、雅舒阿拉米什克、沙里坎-科贾巴德;天然气田主要分布在卡拉库盆地东北部边缘的查尔米和布哈拉台阶地区,主要气田包括:扎尔卡克斯、穆巴列克、舒尔坦等。
乌兹别克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
管理的法律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地下资源法》和2007年批准的《关于地下资源区块使用权授予程序与条件的条例》。
《地下资源法》规定,地下资源是国家财产,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有。
1 中央政府管理权限
《地下资源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方面各自的权限。
中央政府在矿业事务管理中的责任是:(1)约束原材料基地的开发;(2)为了现在和将来的
使用建立一个主要种类矿产产量档案;(3)建立地下资源使用的税收制度,并制定某些种类矿产品的价格;(4)组织与协调国家在地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中的控制和管理;(5)制定征收地下资源使用权税的程序和时间;(6)为外国的个人和企业投资于矿产的勘探、开采和加工活动制定程序和时间;(7)解决立法中应当考虑的矿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
2 地方政府管理权限
地方政府在矿业事务中的权限应当包括:(1)参与在国家领土内的关于矿物原料基地的开发、地下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并在其实施中进行管理;(2)土地分配的审批;(3)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与监督;(4)当违反本法条款事件发生时,中止地下资源使用方面的工作。
3 中央政府管理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以下称“地矿委”)。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1)开展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以加强及扩大矿山开采业与加工工业的原料基地;(2)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与地质研究有关工作的行业间协同;(3)对不同所
有制企业及机关开展的地质研究进行国家监督;(4)建立国家矿产资源与地质构造数据库并保障该数据库的正常运行;(5)制定地质研究、地下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内的国家政策,实施矿山关系领域内的国家管理;(6)分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地质研究程度;(7)与相关部委、国家地方权力机构、其他单位一起制定关于矿产-原料基地利用、加强、扩大与改善、合理与综合利用战略的建议,及基于此目的所必需的国家投资与其他投资的规模;(8)在权限范围内编制及核
准地质研究工作规划与开展方面的标准与规范;(9)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核定程序对提供利用的地下资源块段数量进行国家核算,对地下资源块段的使用权进行国家登记,对地质研究方面的工作进行国家统计。
1 矿业权设置
乌兹别克斯坦《地下资源法》与《关于地下资源区块使用权授予程序与条件的条例》规定的矿业权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地质研究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
(1)地质研究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对规定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展普查、评价、勘探工作,地质研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开采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对规定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加工。
开采许可证的期限由矿产资源开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
资源使用者在完成许可证上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在许可证到期前的6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地矿委提出延长许可
期限的申请,地矿委在其提交申请后的30天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获得地质研究许可证后并投入勘探工作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获得此地块开采许可证的特权。
2 许可证授予方式
乌兹别克斯坦《地下资源法》与《关于地下资源区块使用权授予程序与条件的条例》规定,矿业权是在公开招标或者直接谈判的基础上授予。
通过直接谈判的方式发放许可证由乌兹别克斯坦地矿委,根据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办理。
对于贵金属、稀有金属及指定类型的矿产资源的许可证,由地矿委提交议案至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而对于油气资源许可证,需由地矿委与乌兹别克国家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共同提交议案至内阁,在内阁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发放许可证。
乌兹别克与矿业活动相关的税费除一般企业应当交纳的企业利润税、统一社会税等税种外,与行业相关的主要税种包括:资源使用税、红利、超利润税等。
1 地下资源使用税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所有自然资源开采企业。
不同矿种税率不同,如
天然气30%,金5%,银8%(见表1)。
2 红利
红利包括规定红利与商业发现红利两种。
(1)规定红利是指资源使用者一次性支付的用于矿产资源普查、勘探、开采的固定费用。
具体数额根据资源开发合同而定。
如:对油气、黄金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万倍最低工资;对黄金以外的有色、稀有和贵金属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000倍最低工资;对非矿产材料开采合同确定的红利税额为100倍最低工资(目前,乌法定最低工资为37680苏姆。
1美元=1511.4苏姆)。
认缴红利税额为一次性固定税收,与拥有在合同区内采
矿权向挂钩,数额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2)商业发现红利:在许可场地范围内或者补充勘探过程中的每次商业发现都需缴纳商业发现红利。
每次商业发现红利为所发现可采资源总价值的0.1%。
3 超利润税
超利润税对所有纳税人均定为50%。
保持纳税基数不变,不同矿产品的纳税基数
不同:每吨铜售价超出4000美元征超利润税,每千立方米天然气售价超过130
美元,每吨水泥售价超过9万苏姆征收超利润税。
对熔块(窑渣)开征超利润税,并定价为8万苏姆/吨。
在环境保护方面,《地下资源法》规定:与地下资源使用和矿物原料加工有关的工作项目需要进行国家环境检查,无需进行国家生态检查的行为将由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确定。
要保护矿床,避免因土地利用、污染、洪水、灌溉、大火和其他因素而降低矿产质量和矿床的工业价值,或使其开发复杂化;在进行与地下资源利用有关的工作时,特别是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和物质的储藏期间,或在有害物质、放射性和工业垃圾的埋藏期间防止地下资源的污染;遵守采矿项目和与采矿无关的地下建筑的清理和保护的规定程序;防止在用于工业用水和淡水供应的蓄水点和地下水体
区堆积工业和民用垃圾;预防与地下资源利用有关的工作对矿床的保护,采矿工程的开发和保存以及钻孔或地下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保证工人和居民的安全,防止环境受到与地下资源利用有关活动的有害影响。
1 取消长期合约中的外资优惠
2009年8月28日,乌兹别克议会上院将最终审议并通过提高油气开采税的决议,对《税法典》第256条进行修订,决定对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在乌开采油气资
源的外国投资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税”标准,从此前的4.1%提高到30%。
即使是正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的投资者,也将执行30%的新标准。
4.1%是过去为吸引外资专门制定的优惠标准,外资的“资源利用税”优惠政策从此画上句号。
实际该项政策在2006年就已经发生变化,当年根据乌兹别克政府令,自2006年6月1日起,乌政府将对部分外资企业取消无限期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乌政府对乌美合资企业“Zarafshan-Newmont”公司专门规定的无限期优惠政策全部被取消。
对此美公司对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决定表示极为不满,公司认为政府没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办事,协议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当到项目结束,而政府是中途改变规定。
另外按照乌的投资法律,如果新出台的投资政策使投资条件恶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10
年内继续执行投资之日时有效的投资政策。
同时也可以选择执行新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乌政府的决定不但没有遵守双方的协议,而且也有悖于本国的法律。
这一事件,对乌兹别克斯坦的矿业投资环境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2 调整部分矿产品的矿业税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乌将铅、锌、钼矿的资源利用税从之前的1.3%提高到4%。
乌还对铀矿开征10%的资源利用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天然气价格超出每千立方米100美元(或等值苏姆)
部分需征收75%的超额利润税。
对阿尔马雷克矿山冶金公司阴极铜销售价格每吨
超过2730美元的部分征收60%的超额利润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铜、
水泥、天然气征收的超额利润税均降到50%,与以前比较降低了10%~25%。
税基也发生了变化,天然气由价格超出每千立方米100美元提高到130美元;铜由
售价超出2730美元提高到4000美元。
3 颁布新的外资优惠政策
2012年10月4日,乌总统签署第4434号《关于促进外资吸引补充措施的总统令》,总统令中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生产领域中的外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重超过33%)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小微企业统一
税以及共和国道路基金缴费,其中包括石油化学工业、煤炭工业、金属加工等与矿业相关企业。
优惠期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分别为3~7年。
另外,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的外国公司及其承包商在勘探期间免除所有税种和预算外基金扣款、进口设备及材料所需海关缴费(海关手续费除外)。
油气开采合资企业自油气开采开始7年内免缴利润税。
4 加大煤炭的开发力度
乌兹别克斯坦拥有比较丰富的煤炭资源,但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的能源利用中的煤炭比重仅为3%,政府计划加大煤炭在能源需求结构中的份额。
为了进一步扩大煤炭的开采,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制定国家煤炭领域发展规划,根据2010年12月15日乌总统卡里莫夫批准的《关于乌2011~2015年工业发展优先领域的决议》,乌政府每年都将确认一批投资项目。
为提高煤炭在乌能源中的比重,乌致力于扩大煤炭开采力度,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煤炭工业的现代化水平,扩大产能。
安格连煤矿现代化改造项目就是上述规划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其中包括安格连煤矿现代化开采,以及采用持续循环工艺改造新安格连电站1~5号锅炉项目,至2016年,煤炭产量计划从320万吨提高到640万吨。
此外还有安格连煤矿二期现代化
改造和沙尔滚煤矿现代化改造项目,通过改造,计划保证提高年开采煤炭90万吨。
乌兹别克斯坦也努力吸引外商投资本国的煤炭行业。
2012年9月,乌总统卡里莫
夫访问韩国时与韩国浦项董事长郑俊阳就落实新的合资项目交换了意见。
韩国浦项拟参加塔什干州阿帕尔塔克煤矿改造项目,项目金额近1亿美元,涵盖购买必要
的设备及建立煤炭分类、装载至火车车厢生产车间的费用。
据乌煤炭公司预测,到2016年,该煤矿煤炭开采能力将达到182万吨。
开采的煤炭将为2018年建立合成液体燃料厂提供原料,预计此项目资金为6.4亿美元,资金来自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乌改造与开发基金和项目参与者。
此外,俄罗斯、德国、中国等国的企业也正在参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煤矿改造和开发活动。
总之,乌兹别克斯坦矿产资源丰富,有大量矿产资源远景区和已发现矿床未被开发,因此矿产开发潜力巨大。
且政局相对稳定,经济增速较快。
但目前还存在诸多投资障碍,特别是矿业政策环境并不太好,包括税赋太高,相关政策不稳定,矿业投资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在此提请矿业投资者谨慎从事。
【相关文献】
[1] USGS. Minerals Yearbook. 2011.
[2] USGS. Mineral Commodity Summaries.2013.
[3] 宋国明.我国与周边国家进行矿业投资合作的前景分析.北京:地质出版社,2004.
[4] 宋国明.乌兹别克斯坦矿业投资的机遇与风险.国土资源情报,2007,1.
[5] 中国商务部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处.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定.
[6] 中国商务部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处.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主要优惠政策.
[7] 中国商务部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处.乌兹别克斯坦新税率表.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