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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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Official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in China 作者: 魏少妮[1];赵登攀[2]
作者机构: [1]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陕西西安710100;[2]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出版物刊名: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66-68页
主题词: 官员问责制;基本原则;民主参与原则
摘要:中国政府在2003年非典危机中启动的问责制,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向了制度化的轨道。

“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在中国的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

问责制一方面彰显着广泛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推行过程中某些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这使得对于规范我国官员问责的执行过程成为必要。

特别是基本原则的研究对于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关于基本原则涉及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提出了责任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民主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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