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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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7.16
•【字号】朝政办发〔2013〕28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3〕28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朝阳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新四区”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
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实名制登记信息库,及时了解和更新高校毕业生就业状态。

对毕业时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朝阳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其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实名登记和求职手续。

未就业毕业生初次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办理签注手续,可不受时间限制。

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强就业培训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对已进行求职登记的朝阳区户籍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即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内),可结合自身情况和就业需要,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每人3600元的培训补贴,同时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每人12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
依托我区现有就业见习基地,团区委、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扩展就业机会。

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要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就业见习证明。

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求,不断调整就业见习基地数量和规模,以及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四)简化以就业手续办理和人事档案接转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已在京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的,可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工作
变动时,可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后,除进入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外,不再统一要求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对于朝阳区农业户籍高校毕业生,区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五)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摸清本辖区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状况,对其给予“一站式”、“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落实就业岗位。

区属各单位在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二、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小微企业招录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评审通过的,相关部门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

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朝阳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朝阳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企业委托存档的,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服务,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支持企业批量招录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招录毕业年度内的朝阳区户籍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内的朝阳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应届毕业生,签定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招录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万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实施职业介绍补贴
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为朝阳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在毕业年度内成功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服务对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服务对象属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五)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的,按照每次2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三、积极支持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落实和完善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专利、非专利、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额的相关规定分期缴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和贷款贴息。

朝阳区户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从事个体经
营的,经营期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实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
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实现自主创业,且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并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达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带动就业每增加1人,增加奖励2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经营用房,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最长补贴3年。

(三)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
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区人才服务中心要免收存档费,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于登记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人事关系发生变动时,享受与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同等待遇。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在毕业年度内和已进行求职登记但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朝阳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以给予个人24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四、引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深入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精神,选聘更多有志愿且适合到朝阳区农村地区工作的优秀毕业生进入大学生村官队伍。

加大对大学生村官培养、使用和流动发展力度,不断拓宽大学生村官服务农村的领域,充分调动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积极性,认真做好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的流动发展工作,确保大学生村官队伍的动态平衡与稳定。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考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

(二)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根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街乡社区工作者队伍,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选聘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充实基层服务队伍;支持优秀高校毕业生尤其是体育、音乐、美术等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农村中小学任教,不断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的整体水平。

街、乡及基层单位招录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采取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招录比例不低于30%。

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定向就业岗位,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搭建多样化服务平台
加强政府、高校、企业三者间的沟通,建立长效协作机制。

依托朝阳区——高校合作联盟、区域中介组织等,区人才服务中心、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要定期举办招聘会,每年学生招聘季和10月份左右各举办2场进校园招聘会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大学生提供岗前培训、就业咨询服务和职业生涯设计。

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免费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登记。

(二)做好就业指导和宣传引导工作
编印并免费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手册》,在政府网站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专区,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媒介和各类活动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市、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

树立和宣传高校毕业生中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寻求就业指导和帮助。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管
完善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信用制度,防止以招聘或就业为名欺诈高校毕业生的行为。

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人力资源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做好对各类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工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全面提升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效能。

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绩考核内容,确保实现朝阳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95%,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全部实现就业的目标。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把毕业生就业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带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实际需要,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宣传、民政、工商、税务、社会办、农委、教育、工会、残联、妇联、团委、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好各类就业项目,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帮扶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和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

七、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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