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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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的科研实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中青年科技骨干的成长,鼓励广大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与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通过联合攻关培育重大攻关、产业化项目和高级别、高水平项目,进而培育出能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项目,特设立XXXX大学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资助范围:
(一)已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经培育有望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二)与本市重点骨干企业(集团)联合承担市级、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课题完成后有望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三)承担本市重点骨干企业(集团)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高等级科技奖项的项目。

(四)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应用基础重点项目的资助,经培育有望获得国家级应用基础重点项目资助的项目(国家级应用基础重点项目包括973、863、国家基金重点、军工预研重点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高科技产品,同时有利于我校新兴交叉学科抢占学术制高点的前沿科研课题。

(六)经学校批准,选送到本市或其它地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和实习研修的青年教师、科研人员解决企业重要技术难题并有推广前景的前期预研项目。

(七)经学校批准的优秀年轻学术骨干的科研启动项目经费。

第三条资助额度
每年的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的基金经费数额及项目状况确定,经学校批准后,由科技处公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一般科研项目培育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无年龄限制,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5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选送到本市或其它地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和实习研修的青年教师的前期预研项目,原则上支持35岁以下、初次从事产学研项目研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三)优秀年轻学术骨干的科研启动项目,原如上支持40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评审办法
1.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根据要求,填写《XXXX大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素质、科研能力、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其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3.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的候选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经费来源
基金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校拨款,列入学校财务年度预算。

同时,要尽可能通过与企业共同设立专项基金、争取社会各界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经费。

(二)经费管理
1.经费支出范围:可参照科研项目支出范围,各项费用报销由各学院负责人签字生效,科技处负责审查。

2.基金的资助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应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每年度的基金经费使用情况,应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第七条基金所设各项经费不扣管理费,不计算科研编制。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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